在商業競爭中,“平臺經濟”專門針對那些大型的網際網路公司,它們透過整合買家和買家等各種資源,構建一個可以自由交易的線上商業平臺,實現對各種資源的“聚集效應”,將平臺的價值發揮到最大,賦能平臺上的中小商家和品牌企業實現更好地銷售。
其實,在鄉村開發和運營中,同樣也存在類似的平臺和機制。
日本的鄉村振興中,就有許多類似的例子。
正如之前我們分享了日本鄉村振興的經典案例,小谷村、白馬村、古川町等一系列鄉村,之所以能吸引遊客並持續不斷地留住遊客,首先是因為各自所在的區域就從來不是單打獨鬥的,而是以村為單位,眾多村民和商家形成了一個個聚合的旅遊推廣平臺。
然後這個平臺,發揮了對外營銷推廣和運營實施的重要功能。
以小谷村為例,雖然距離東京、大阪等城市300多公里,但每年有超百萬的客流,更有數百種以“小谷村”為公用品牌的各種農產品和周邊產品。
這個背後,實際上就是依靠小谷村本身建立了面向全國大眾的鄉村旅遊和運營平臺。
在這個平臺上,彙集了本村和外界的各類商家和村民,形成一個又一個的小集散點和業態,打造出一個個產品系列,最終讓“小谷村”這個品牌從全國鄉村中脫穎而出,成為鄉村旅遊的標杆。
平臺經濟的魅力,可見一斑,其內在的資源整合和頂層架構的設計,是實施鄉村運營的關鍵所在。
同樣,日本的農業發展和鄉村運營,同樣受益於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的一個大的平臺——日本農協,它的前身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產業組合和農會。
農協的歷史要追溯到19世紀,它實際上是日本農業發展現代化的開始。
在明治維新以後,日本出現了由農民和手工業者自發組織、從事產品和生產資料的共同銷售、購買和生產資料相互融通的“產業組合”。
1900年,日本頒佈了歷史上第一部關於合作社的法律——《產業組合法》,對合作組織予以扶持和鼓勵,從此“產業組合”在日本農村迅速發展和普及。
而農協的正式成立,源自1947年頒佈的《農業協同組合法》,正是依據該法,建立了現有的農協體系。旨在以“提高農業生產力,提高農民自己的社會經濟地位,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為目的,是屬於農民自己的法制化互助合作組織。
如今,日本農協已成為世界上最發達、最具代表性的農協組織之一,擁有地方性組織和全國性組織在內的完整體系。
農協的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準會員”兩類。只有農業從事者(個人或企業)才能成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不僅可以利用農協開展各項業務,還擁有議決權、選舉權等有關農協運營方面的權利。
作為一個超級平臺網路,日本農協已經滲透到日本農戶經營的方方面面,主要業務包括這樣幾大類:
一是生產經營指導,日本稱之為“營農指導事業”,旨在提高會員的農業經營能力和區域整體的農業生產力,包括生產技術指導、農業經營指導、土地利用調整等。
二是生活經營指導,為了促進會員的生活改善,對會員提供生活設計、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指導。
三是採購和銷售指導。從各種農資產品的採購開始,到會員生產的農產品的共同銷售,以及會員的生活必需品的購買,都有涉及,旨在提升其農業收入。
四是金融服務指導。提供各類旨在幫助會員的儲蓄、借貸、保險等金融服務。
此外,還為會員們提供眾多的生產和生活設施共同使用,包括保健和醫療服務等等。
不僅如此,日本農協在農業規模化發展、產業經營、鄉村治理等方面都發揮了巨大作用。
整體來看,日本農協提供的可謂是一站式的農業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涵蓋農業供應鏈的各個環節,最終實現的效果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方面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採購的成本,促進銷售收入提升,另一方面,也能透過這種合作社的機制,降低農民的生產和經營風險,並透過各種金融手段來盤活資源,實現增值服務。
這樣一來,原本以戶為單位的家庭經營,在農協的組織下,就變成了以村為單位的集體經營,生產規模從每戶一公頃左右擴大到了一村範圍的數百和上千公頃的規模,匹敵了歐美的家庭農場規模。
這樣的“平臺經濟”模式,自然也就塑造了日本的農業競爭力,對內具有對農民的凝聚力,對外在全球貿易體系和競爭中,也具有較大的話語權和議價能力。
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平臺和合作社機制,在鄉村運營的各個方面,比如農業產業、鄉村建設、招商引資、旅遊產業、產業組織、品牌營銷等等,都可以統一進行頂層的設計,統一整合資源,統一運營規則,統一品牌營銷,進而凝聚成對外發展的強大合力,實現更高質量的鄉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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