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的眼界不可能比一個具有社會閱歷的人的眼界寬,在她的世界裡,渴望被關愛,渴望受到關注,但卻不清楚一些事情的嚴重性,也未必能夠意識到暴力所帶來的傷害,因為這份傷害是落在別人身上,她不知道有多疼,她只想得到母愛。
李小麗(化名)還沒有記憶時,母親陳雁(化名)就把她拋棄了,那時候,陳雁還很年輕,並且沒有和同居的男友登記結婚,生下孩子後,陳雁認為以他們的情況無能力撫養孩子,她也無法再忍受這樣的窮苦日子,因此拋下孩子和孩子的父親就走了。
而李小麗的父親在陳雁走後不久就和別的女人結了婚,李小麗則被送到了爺爺奶奶的身邊,可想而知,李小麗自小缺少父母的關愛,上學後,看到其他小孩都有媽媽接送,其他小孩的媽媽都很溫柔,對自己的孩子十分關心……李小麗羨慕不已,內心想象著母親的模樣。
由於李小麗對陳雁幾乎沒有記憶,因此李小麗可以發揮出自己的所有想象,在內心刻畫出一個完美的媽媽形象,另外,李小麗是虛榮的,她會告訴自己的同班同學,說她的媽媽在澳大利亞發展,是一家跨國公司的董事長。
但實際上,陳雁並不完美,也不是什麼董事長,拋夫棄女後,陳雁又先後嫁過三個男人,但每段婚姻都無法維持長久,陳雁也未能過上自己理想上的富裕生活,並且有賭博、吸毒的惡習,可想而知,陳雁的品性自然是不端正的。
2009年8月,陳雁返回南京,與已經14歲的李小麗見了面,那一刻,李小麗十分高興,向陳雁講述了這些年來她對媽媽的思念,陳雁是否動容?不得而知,不過陳雁的確在李小麗的面前“展示”出了一個“成功女性”的影響,她從地攤上購買了廉價的香水,送給李小麗時聲稱是從法國帶來的。
然而沒多久,陳雁就帶著陌生男人回家過夜。李小麗的奶奶痛心疾首,陳雁的所作所為本來就讓她很有意見,又絲毫不顧及自己的女兒,不想想自己的行為會給女兒帶來多大的負面影響,因此陳雁的奶奶要李小麗離開,不要住在他們家。
沒成想,李小麗十分偏袒自己的母親,對於撫養她長大的奶奶,李小麗更願意相信拋棄過她的母親,認為奶奶誹謗陳雁,並且以自殺相逼,奶奶無可奈何,就讓李小麗跟著陳雁生活了。
不過陳雁極少管自己的女兒,經常徹夜不歸,但李小麗為了獲得陳雁的關注,對陳雁卻是百般討好,最終陳雁決定利用自己的女兒,原來她已經欠下了70多萬的高利貸,因無力償還被催債的騷擾,下債主已經下了最後的通牒,陳雁便打算利用女兒綁架有錢人家的小孩,以此獲得高額錢財。
2011年2月25日,16歲的李小麗幫助陳雁綁架家境富足的同學豔豔(化名),但豔豔對李小麗並無好感,因此拒絕出席李小麗“最後在國內的生日”,李小麗只得臨時更換目標,把電話打給了同學莉莉(化名),莉莉見李小麗打個不停,心一軟也就去了。
當天晚上,莉莉的父親馮某就接到了綁匪的電話,對方索要300萬的贖金,而馮某瞭解到莉莉去了同學李小麗的生日聚會,因此找到了陳雁,但陳雁卻說李小麗也被綁架了,李小麗的父親收到了綁匪的電話,索要贖金100萬。
因此兩家人一塊尋找失蹤的女孩,但其實這不過是陳雁計劃中的一部分,為的是洗刷自己的嫌疑。不過謊言是假的,不可能成真,李小麗與陳雁所做的一切最終被調查出來,莉莉的屍體則在陳雁轎車的尾箱裡被找到。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李小麗接受過教育,身心發育已經較為成熟,對什麼行為是犯罪、什麼行為不是犯罪都有比較明確的認識,也能夠控制自己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具備了刑法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在本案中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該案後依法判處了陳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但考慮到李小麗未成年且有自首情節,最終只被判了9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