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社會就是一個大叢林,裡面弱肉強食、戰爭殺戮、貧富差距,強者做他想做的事,弱者做他不得不做的事。似乎很有道理,但忽視了法律的社會作用。
如果沒有法律,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將生活在強權陰影之下,隨時面臨強權的侵犯和掠奪。而取得強權的人,也並非是由於他的良善,而是透過暴力奪權。法律和國家幾乎同時產生,存在的意義在於保障社會生產、生活的有序進行和阻止強權勢力對人民的侵犯。
世界上主流的法系有大陸法系、海洋法系、伊斯蘭法系
現代社會所通行的法律源起於歐洲,被分為“大陸法系”與“海洋法系”。前者以法國在19世紀初所頒佈的《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又一分支源起於日耳曼的習慣法。後者以英國及美國為代表,英國前殖民地中使用的普通法系,又被稱為“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Civil Law),又名歐陸法系,羅馬法系,民法法系
歐洲文藝復興時代,源出希臘神話的正義女神朱蒂提亞的塑像出現於歐洲各地法院門口。女神左手持劍、右手持天平,意指用天平衡量訴訟雙方提出的證據,並以此為標準判斷對哪一方(用劍)實施懲罰。除此之外,司法女神還有一個顯著的特點,那就是矇住了雙眼,寓意無視社會身份,體現公平的原則。
在羅馬皇帝查土丁尼主持下,透過對當時羅馬的所有法律進行系統地整理和編纂,制定出一部博大的《民法大全》。後大陸法系沿襲羅馬法,重視編寫法典,具有詳盡的成文法,強調法典必須完整,以致每一個法律範疇的每一個細節,都在法典裡有明文規定。列舉能做的,做了沒事。沒列舉的,法無禁止皆可為。就算是法律漏洞,也需要制度修復,做了也既往不咎。列舉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就算犯法,不要以為法不責眾,按章處理。大陸法系崇尚法理上的邏輯推理,依據實行司法審判,要求法官嚴格按照法條審判。
神裁法:從宗教中成長的法律
現代法律最初都是從宗教裡發展而來,起點是人們之間的各種爭端。爭端之後就得有裁決,人們一般約定俗成地請村裡的長老或貴族來主持公道。但有些問題可能特別複雜,長老或貴族也說不清楚是非,但又需要有個說法,人們就想出來神裁法。
所謂的神裁法,就是請上帝來主持公道。上帝出場費比較高,不會輕易露面,人們也不想為了一件案子就早早去見上帝,所以神裁法都是用一些間接的手段占卜。比如,在中世紀的日耳曼人主要有三種辦法,火裁法、水裁法和決鬥法。
火裁法是空手抓一塊燒紅的烙鐵,之後就把手包紮起來,三天後驗傷。如果傷勢癒合得非常之快,這個人就無罪釋放。水裁法分為熱水裁和冷水裁,熱水裁就是把手伸到開水裡,然後包紮起來,三天後驗傷,以判斷這個人有罪無罪;冷水裁就是把人扔到池塘中,看他沉下去還是浮起來,來判斷他有沒有罪。決鬥法就是進行一場司法決鬥,人們相信上帝會干預到決鬥當中,讓有罪的人失敗。
這種神裁法跟撞大運沒本質的區別,但有總比沒有強。設想下,如果沒神裁法,人們就按照道德風俗來斷案,隨意度就更大;正是從神裁法當中,才延伸出對於純粹抽象規則的辯論,這些辯論都是日後司法辯論的原型。
大陸法系以德法兩國的法律傳統和司法傳統為代表,比如拿破崙上臺後就制定了著名的“拿破崙法典”,主要是民法典。拿破崙曾有一句名言,大致是說:我這一輩子打了40多場勝仗,一個滑鐵盧就讓它們煙消雲散了;然而我的《民法典》卻是不朽的,它永遠不會被後人忘記。經過歷朝歷代的創制與完善,法國建立起了包括各個部門法的完備法典。德國也是。以著名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德意志民族也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建立起了一個完備的成文法典。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稱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起源於中世紀之英格蘭,來源於盎格魯-撒克遜習慣法與諾曼底封建法的融合的普通法基礎上,增加了“遵循先例”的判例法(case law)。在審判時,更注重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和陪審團制度。下級法庭必須遵從上級法庭以往的判例,同級的法官判例沒有必然約束力,但一般會互相參考。
1066年,諾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建立了諾曼人的王國。為了緩和與當地居民的矛盾和衝突,加強中央集權統治,諾曼王朝一方面允許英國盎格撒克遜習慣法繼續適用,另一方面利用王權削減封建領主的審判權,促進司法在全國的統一。國王派官員到全國巡迴審理案件,建立一批王室法院,後來被統稱為普通法院。
十四世紀起,為彌補普通法的不足,英國統治者授予那些對普通法院的判決不服者,可以向國王提出施與恩惠請願的權力。該請願被國王委託給王室會議,由大法官處理。大法官庭逐漸分化為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院。大法官的審判活動逐步又形成一套新的衡平法制度。
十七世紀,英國爆發了資產階級革命。這場革命以新興資產階級和封建貴族的妥協而告終。為了發展資本主義經濟,增強國家的統治力量,英國大規模地開展對外貿易,並用武力向外進行領土擴張,開拓殖民地。英國先後打敗了西班牙、荷蘭、法國等國家,獲得制海權和“日不落”的領土。隨著英國在十八、十九世紀的領土擴張以及殖民地的發展,英國法律制度的影響力也跨越歐洲漂洋過海。十八世紀,美國經過獨立戰爭趕走英國殖民者,建立起自己的獨立國家,但美國的國家法律制度,仍沿襲英國法律為基礎,創立新法律。
陪審團制度,無論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都有。陪審團一般由12-14名成年人組成,每個法院都有一個適合做陪審團的市民名單,法院每次會從其中抽出一部分來供控辯雙方挑選。陪審團制度的實行,實際上分割了法官的權力,成員均為隨機抽取,參與審判活動後即與外界隔離,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敗。但同時,那些根本不具有法律知識的陪審員,可基於所謂的“社會正義感”的原則主觀判斷。在海洋法系打官司往往會曠日持久,也使得訴訟成本節節攀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美國憲法第三章規定了司法權構成的輪廓,即設定一個最高法院,國會還可以根據需要設定下級法院,但是憲法並沒有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因此,在美國憲政的早期,大法官的人數有過多達6次變動,最少時只有5人,最多時高達10名大法官,最後形成9位大法官的格局。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聯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在很多歷史性的時刻聯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對善與惡做出最終的定義,所以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憲法精神的解讀者和守衛者。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辭職或被國會彈劾並證明有罪,否則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終身任職。
伊斯蘭法系也稱“阿拉伯法系”
公元7世紀到9世紀形成的阿拉伯哈里發國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會、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規。伊斯蘭法系有著宗教和道德規範的功能,同伊斯蘭教教義相融合,是每個伊斯蘭教徒即穆斯林應遵守的基本生活準則,對他們的言行舉止有不同水平的約束力。
根據《古蘭經》和《聖訓》等宗教典籍,伊斯蘭世界有一套自己的善惡規則,被稱為“沙里亞”(教法的意思)。沙里亞規定世上事物不論大小,均可被歸類為天命(Farḍ)、嘉行(Mustaḥabb)、許可(Mubāḥ)、可憎(Makrūh)、嚴禁(Ḥarām)五大項:
天命即指的是身為穆斯林的宗教義務,如行五功(念清真言、禮拜、繳納天課、齋戒與朝覲);
嘉行則指的是非必要但被鼓勵的行為,如向其他穆斯林問安與進行小朝覲(在朝覲時間外造訪麥加禁寺)等;
許可則是不被鼓勵也不被禁止的普通行為,如日常飲食、坐下休息與睡覺等;
可憎則指的是要被譴責的行為,如在大淨與小淨時浪費水,在和人社交或去清真寺禮拜前吃大蒜等;
嚴禁則包括通姦、謀殺與偷盜等行為。
眾所周知,人的自制力是有限的,貪念卻可以是無限的。要執行神的意志,需要強有力的機構。在阿拉伯帝國阿巴斯王朝統治時期,哈里發會任命“市場檢查官”(Muḥtasib)來監督集市內的交易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相當於穆斯林的城管。大到城市內有無權貴操縱物價,謀劃有害民眾安全的陰謀,都是市場檢查官每日所需留心的。進入近代後,隨著西式的政府架構進入包括阿拉伯國家在內的伊斯蘭世界,傳統上的市場檢查官消失了,其職責被進一步細化,由多個政府機構分別掌控。
拜沙特家族與瓦哈比派宗教學者結成的政教合一聯盟所賜,沙烏地阿拉伯王國最先出現伊斯蘭教宗教警察,以《古蘭經》為準繩裁定世間萬物,此外其還主張淨化信仰,把其餘的伊斯蘭教教派都認作是“異端”,並禁止大量娛樂行為,如音樂、舞蹈、飲酒、吸菸與賭博。
具體來看,沙特宗教警察的管轄範圍頗寬:監督穆斯林每天去做五次禮拜,確保禮拜時間商店全部關門;在公共場所執行性別隔離,確保呆在一起的男性與女性之間存在血緣或夫妻關係;維護“傳統”的著裝規定,如女性必須穿著罩袍等。到一個國家就遵守一個國家的習俗和法律,這不是應該的嗎?
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
已經解體,難續輝煌。“法”的最重要原則是平衡關係,而“律”則是為自上而下的行為約束。商鞅在執掌秦國國政後做出了一項重要改革,那就是“改法為律”,以另一位改革家李悝在魏國制定的法典《法經》為藍本,設計了《秦律》。此後歷朝歷代也都參照《秦律》,衍生出如漢律、唐律、明律。
中華法系有自身的特點:以儒家思想為精神,刑法發達民法薄弱,行政與司法合一。在清末面對西方文化的洪洪巨浪,中華法系宣告解體。以現代治理及技術發展的要求,再恢復古律治文化顯然是不合時宜,這也是中華法系和印度法系沒有復興的根本原因。制定民國法律的先驅們大都留學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歸國後受政府邀請制定了大陸法系的國民政府法律體系。
新中國沿用了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師從德國的大陸法體系。看著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好像針鋒相對,其實都屬於資本主義性質的法。裡面相互借鑑又相互補充,中國的法律具備大陸法系的一些特點,但又不完全相同。山川異域,各有洞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