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東
1984年10月初我到日本京都大學留學,不久就在校園附近百萬遍知恩寺舉行的秋季舊書大集市上以非常便宜的價格購得一套小學館在1970年代前期出版的《日本的歷史》(計32卷)。雖然其中有些內容略顯過時,但對一個並不專治史學的外國人而言還是夠用的。二十四年後回國之際,因為需要託運的專業書籍太多,就把那套通史全部扔掉了。現在,講談社在二十一世紀初出版的《日本的歷史》(計26卷)中文版萃取10卷翻譯印行,或多或少彌補了我手邊缺乏日本史書的遺憾。
透過表面的現象觀察潛在的動機和邏輯關係,把時間序列與空間結構結合起來進行社會的立體化分析,我以為是“講談社·日本的歷史”系列的顯著特色。這套書各卷均為相關斷代史領域一流專家的個人專著,對史實的描述更具有連貫性、整合性,並且時有史論的闡發以及貫穿其中的批判理性顯得靈光乍現。出於個人的興趣,在閱讀這套書時我特別關注三個問題:在中華帝國主導的東亞冊封外交和華夷秩序之外,日本為什麼能形成一個獨立的小型朝貢體制?透過“大化改新”曾經建立起來的律令制官僚國家,究竟怎樣才蛻變為封建制領主社會,以致“明治維新”又版籍奉還、廢藩置縣作為現代化的首要目標?日本固有的法律和審判有哪些特徵決定了制度變遷的路徑?在這裡結合上述問題意識簡單談一點感想。
《講談社·日本的歷史》, 文匯出版社︱新經典·琥珀,2021年5月
一、二元外交和“小中華秩序”的條件
《漢書》等史料以及1784年在日本出土的“漢委奴國王”金印都證明,倭王權與中原王朝之間的交往源遠流長,至少邪馬臺國的女王卑彌呼和倭五王是正式接受了中國皇帝冊封的。本來東瀛列島四周環海,存在天然的安全屏障,讓大陸帝國產生鞭長莫及之感,那為什麼倭王權還要主動拜結藩屬關係呢?曾經任職宮內廳的熊谷公男教授在記述古墳時代和飛鳥時代的第2卷《從大王到天皇》中給出的理由是:(1)藉助中華帝國的權威來加強倭王權的地位,維繫內部的君臣關係;(2)吸納大陸的先進文化、技術、制度以及物質,尤其是透過壟斷這類資源的分配來掌控列島各地的首領。然而當倭王權已經鞏固時,第一種理由就無足輕重了。當倭國可以透過與朝鮮半島之間的交通線獲得必要的資源時,第二種理由也會大幅度減弱。於是乎,倭王權漸次產生了脫離對華朝貢體制的意志,而使意志轉化為行動的關鍵在朝鮮半島的局勢。
古代朝鮮的各國面對中華帝國極其強大的壓力,始終處於戰戰兢兢的狀態,也很容易出現合縱連橫的戰亂,並且一旦有事就不得不向倭國求援。因為自然形成的“海上萬里長城”,只要朝鮮半島具有對華的某種獨立自主性,大和民族就可以高枕無憂,所以倭國勢必介入半島事務,抓住朝鮮各小國的軟肋逼迫其從屬、朝貢於自己,並用武力支援來交換產自大陸的文化、技術以及物質資源。本來朝鮮各國大多已經是中國的藩屬國,為了敷衍倭國不得不展開“二元外交”——同時承認對中國皇帝和倭王權的朝貢。在條件不成熟時,倭國自身也要推行復雜的二元外交,玩弄規範的語言遊戲——表面承認中國為宗主,但背地裡卻自稱宗主。用坂上康俊教授的表述,“在面對大唐和在面對國內、新羅、渤海時使用兩副不同的面孔”。但是,一旦條件成熟,倭國就會拉起自我中心的“小中華圈”,力爭獨立於中國在東亞建立的華夷秩序之外。
倭王權時期的法隆寺五重塔
為了形成和維持上述機制,倭王權的首要任務當然是建立一支強大的軍隊,以便對內統一東瀛列島,對外挺進朝鮮半島。正像下向井龍彥教授所分析的那樣,到公元8世紀,律令制下的日本按照“一戶一兵”的方式進行徵兵,已經可結集起20餘萬人的軍隊。考慮到當時總人口只有600-700萬,這的確是令人震驚的武裝規模。實際上,日本建立編戶制、班田制的目的就是要維護一個龐大的軍團,奉天皇為最高軍事指揮。由於本國防衛幾乎不太需要用力,如此畸形發展計程車兵隊伍必然帶有侵略性,始終以新羅和中國為假想敵。當然,強大的武裝力量也使日本進一步加強了獨自建構朝貢-冊封體制的底氣。雖然後來律令國家為了減輕財政負擔而有裁軍之舉,但旋即武士階層登上歷史舞臺,進而走向武家政權。可以說,日本軍國主義的歷史根源就在這裡。
史料證明,倭本位的“小中華圈”從公元405年倭王支援百濟的人質腆支繼承王位起開始形成。起先的意圖僅僅是為了與半島北部比較強盛的高句麗對抗,並且希望從中國皇帝的冊封中取得與高句麗同等的地位。倭王為了促使中國統治者賜予“都督諸軍事”稱號,舉出包括金官國、加羅的北大加耶地區、秦韓、慕韓等在內的任那以及百濟、新羅為倭國藩屬作為依據,實際上是想讓中國承認他擁有對高句麗領域之外的朝鮮半島的軍政統轄權。由於百濟、新羅均為獨立國家,百濟還得到中國冊封,所以當時的中國王朝統治者拒絕了倭王的訴求。為此,倭王決定脫離中國的冊封體制並開始使用“治天下大王”稱號和“日本”國名,到7世紀更採用“天皇”稱號,旨在樹立萬世一系統治天下的具象化終極權威,並且全然不受中國式天命論和德治思想的約束。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日本建立的“小中華圈”裡,任那這個朝鮮半島上的伽耶諸國作為藩屬的典型或者象徵性符號始終具有的重要的意義。即便在任那被其他國家消滅之後,日本也長期打著“復興任那”的旗幟不斷向周邊小國施加影響並牟利,甚至迫使已經成為藩屬的新羅派遣官吏充當任那使臣、另外再以任那的名義追加一份貢品(任那之調)。後來,又以列島內部的異族蝦夷、隼人等來代替外部的任那作為朝貢國,反覆上演冊封與藩屬關係的活劇,以向本國臣民作君臨天下之秀。在這層意義上可以說,古代日本也屬於一種以武力進攻和武力支援為手段來推行朝貢貿易的“劇場國家”,任那則或明或暗在其中扮演作為一個“托兒”的角色。時至今天,東亞又開始風雲變幻了,那個任那還會在什麼地方借屍還魂嗎?
二、律令國家蛻變成封建社會的原因
從“講談社·日本的歷史”叢書可以看到,公元5世紀的倭王權具有聯合政權的性質。以倭王室為中心,與葛城、和珥等大和豪族以及筑紫、吉備、出雲、紀、上毛野等實力派地方豪族結成聯盟進行統治。地方豪族為倭王室效力,作為回報可以獲得經由朝鮮半島引進的大陸先進文化、技術以及產物,特別是當時極為重要的鐵資源。在這裡,互惠構成秩序的黃金律,禮尚往來的酬報關係維繫著政權的穩定。與這種聯合政權的屬性相關,倭王的即位儀式與後來的天皇即位儀式不同,需要經過群臣推舉新王的程式。這意味著大王不能僅憑自己的個人意志決定繼任者;這也意味著如果倭王沒有獲得群臣的推戴,其正統性就會受到質疑;這還意味著在即位儀式上大王與群臣必須互相承認,宛如重新締結聯盟的契約。
到了公元6世紀上半葉,倭王權以鎮壓地方豪族的叛亂為契機開始推行集權化,藉助氏姓制、國造制、部民制加強對社會的控制。當然,對朝鮮半島用兵也成為加強倭王權力的一種重要的驅動裝置。在7世紀上半葉,圍繞推古天皇的王位繼承爆發激烈的持續爭論,群臣不得不從先王遺詔中尋找解決問題的線索和根據,這意味著前任大王的意志開始變得更加重要。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統治者逐漸傾向於採取禪讓的方式轉交王位,在事實上繞開了群臣推戴環節。於是,前任大王對王位繼承終於獲得決定性影響力,並且確立起倭王的主體精神。正如坂上康俊教授所說,“太上天皇是為了讓皇位繼承更加順利才存在的,……這是日本獨自設計出來的制度。然而,倘若皇太子制度本身很穩定,那麼太上天皇制度也就畫蛇添足了”。以前任的大王或天皇讓位來決定繼任者的方式,實際上也為後來的“院政”以及權力二重結構留下了一道意味深長的伏筆。
隨著倭王主體性的增強,在天皇與群臣之間毫不避諱的互惠性關係的基礎上,開始建構一種等級化組織。在推古天皇治下的公元603年,倭王權參照儒家禮儀和朝鮮半島的官僚機構訂立了冠位十二階制度,確定上下有序的身份關係。由聖德太子主導,還頒佈了《十七條憲法》作為官員的行為規範,揉合儒家和佛教的道德觀形成價值判斷的標準。到646年,孝德天皇下達“大化改新”之詔,透過“廢部”“定姓”等方式推行編戶齊民的舉措,建立起一元化的軍國主義統治體制,同時也建立起能夠對朝鮮半島的形勢變化進行快速反應的風險防範機制。歷史學家把這個改新之詔作為律令制國家在日本的起點。673年大海人皇子即位,正式冠以“天皇”稱號,即天武天皇,儼然成為日本第一個厲行中央集權、政教合一統治的卡利斯瑪式領袖。
既然日本以中國為模範已經建立起強有力的律令制官僚國家,為什麼到9世紀又蛻變成封建社會,化等級結構為互惠關係呢?根據我閱讀日本歷史的體會,不妨總結如下三條主要原因。首先是階層固化問題。在中國,等級化的官僚國家存在兩個去等級化的重要變數。一個與天命觀和德治論直接聯絡,可以按照對王朝的貢獻而重新劃分等級。另一個是透過科舉考試形成了階層之間的流動性,產生了“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的上升指向。但是,日本的皇統觀以萬世一系為目標,嚴防異姓革命的動機,所以根本就沒有按照對王朝的貢獻程度來劃分等級的想法。另外,沒有引進科舉制度,導致社會的階層完全固化,沒有向上流動的機會。在這樣的狀況下,天皇只能依賴與貴族和地方豪族之間已經形成的互惠與同盟關係,並據此不斷重構國家秩序。其結果就是外戚做大並登上政治舞臺的中心。在整個9世紀,外戚的身影甚至還堂而皇之出現在列祖列宗之列接受天皇的祭拜。到這個世紀的後半葉,政治主導權實際上已經從天皇手裡轉到作為外戚的貴族手裡,形成攝政(天皇年幼時主持政事的太政大臣)、關白(天皇親政後,凡事先行過問的太政大臣)支配的格局,這就是所謂“攝關政治”。
其次是11世紀“院政”問題。旨在確保皇位順利繼承的禪讓和太上天皇制度,結果卻導致上皇的“院”代替天皇來裁定國家大事,造成權力的二元結構,為應對複雜局面留下了充分的曖昧和彈性空間,便於進行制度的靈活操作。在這裡,“院”作為最高權力者,因為掌握皇位繼承的人事大權,所以掌握的國務的最終裁決權。“院”的權力是非正式的,從而更需要寵臣集團的支撐,更有賴於互惠關係。因而“院”在行使權力時往往需要與攝關反覆協商,召集公卿議定,把政治衝突消解於無形。總之,“院政”助長了非正式主義和政治協商。在權力的二元結構之下,正式的官僚機構必須仰仗“院宣”而不是法規和詔書,必須唯太上皇之命是從,於是逐步喪失對值守的責任感。與此同時,貴族社會也因暗盤交易而變得日益腐敗。為了克服這類問題,“院”又不得不反過來變得更加專制和強勢,不得不掌握最高軍事指揮權,並在頻繁發生的權力鬥爭中不得不借重武士的能量,終於形成一個週而復始的惡性迴圈。
平安時代的武士
再者是財政權宜之計問題。日本的官制雖然頗為精簡,但維護官僚機構所耗費的經費開支依然十分龐大,超出以農耕為根基的國家經濟負擔能力。為了解決入不敷出的難題,日本統治者採取的權宜之計有兩項。一是從地方財源中進行撥款以填堵人力費的缺口,這樣難免會產生地方依賴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偏向。二是讓各個官廳分別實現財政獨立、自負盈虧,這樣就可以削減下級官員的薪俸開支,但卻勢必助長部門本位主義和權力尋租現象。這種官僚機構的特色在現代日本仍然依稀可見,表現為京都大學法學院村松岐夫教授提出模式:“對最小資源進行最大限度動員”的行政效率、政府部門之間的聯邦化財政關係以及科層制非正式主義的彈性制度安排。
三、傳統執法及其在法律意識中的連鎖反應
官僚機構需要法規來運作,故稱律令國家。從681年開始編纂、在689年生效的《飛鳥淨御原令》是日本第一部法令。仿照中國唐朝的《永徽律》在701年制定的《大寶律令》以及在此基礎上修改而成的757年《養老律令》先後構成基本法典。一直到八世紀後期,日本的執法和司法機構都會就具體法律問題向唐朝專家的求教,並留有大量的問答記錄。但是,從9世紀起,日本法律專家已經開始自行決斷了。這表明制度移植告一段落,本土化過程已經啟動。在我看來,日本法的本土化出現了以下一些特徵。例如把作為單行規定的“格式”重新定位和進行編纂,導致格式蠶食和侵佔律令的領域,其結果導致後來本所法(適用於莊園之內)、武家法(武家社會)、公家法(承襲律令)的三法並行,無法進行規範的整合。又如進一步強調“例”的功能,不斷增加執法的權變成分。另外,在法令的施行體制上,把司法官僚“檢非違使”變成一種具有強大行動力的治安維護機構,使資訊蒐集、武裝強制以及案件審判這三種功能合為一體;對監察官僚“勘解由使”則採取直接對天皇負責並向天皇彙報的做法,行使垂直管理國司的職權,同時還讓國司四等官承擔互相連帶責任。
天武天皇在位期間制定了《飛鳥浄御原令》
然而從9世紀中葉開始,國司的責任被集中於受領一人,實際上就是把秩序原理從共同責任制轉變為承包責任制。這樣變革的目的也許要進一步明確問責的物件,但結果卻使受領一人享有地方統治的全權,使下官變得有名無實,既破壞了互相制約的機制,也破壞了規範思維方式。受領以自己的全人格來擔保轄區的秩序,必然產生不擇手段追求結果的衝動,因此其裁量權勢必被無限放大。反映在法律思想上,就是強調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靈機應變,使非法與反法的契機嵌入法律執行機制之中,造成層出不窮的衝突和悖論。在這種條件設定下,普通人乃至下級官員一旦犯法就會面臨近乎私刑的懲罰,有冤屈者進行申訴也不走正式途徑而求諸有權有勢者。反映在稅收上就是把私下交易的互惠關係編織到執法之中,而稅制的雙重結構又為受領的貪慾提供了系統化的機會。這種狀況後來到幕府時代更是每下愈況,就像山本幸司教授描述的那樣,“由於並無一種成型成文的法律規範,所以這就意味著,無論在法理上,還是在程式上,每個個案都必須依照其糾紛的不同,逐一下達新的判決”,宛若個案立法。
在這樣的背景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法匪”概念的出現。公元846年,在法隆寺僧人善愷訴訟事件中,次席大納言固執己見,最終使弁官同僚被罷免,因而被稱為“法匪”。這個詞語的含義是意為玩弄法條、巧立名目、構陷他者的難纏小人。沒有想到一千一百二十六之後,“法匪”一詞又出現在中日外交會談的場合。1972年9月26日上午,日本外務省條約局長高島益郎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邦交正常化的會談中,堅持認為所謂“日臺條約”是合法的、有效的,並且據此否認中國在結束兩國戰爭狀態方面的談判地位,實際上也否認了重新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必要性。第二天,周恩來總理對日本外務省的立場進行了嚴詞反駁,斥之為“法匪”。基於日本歷史典故的這個指責對日方產生了非常強烈的震撼。與“法匪”概念相對應的則是所謂“評定眾”(長老合議)和“式目”(辦案指南)以及碎片化的先例、習慣,為人為地操作規範語言留下了很大的迴旋空間。也不妨說,就在“法匪”這個概念裡,隱藏著日本傳統秩序的某些深層密碼。
責任編輯:彭珊珊
校對:張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