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人員德高望重,而且所有負責糾劾之人都面臨著特殊的誘惑並承擔巨大壓力,因此對於明朝統治者來說,為各個監察機構安排合適的人選成為一大難題。
明英宗曾經表示“風憲之任至重”。似乎沒有人考慮過建立一支擁有獨立招募流程和永久負責所有監察機構的專門團隊;有人強烈反對將監察職能從內政機構中獨立出去。但人們也承認,並不是所有文官都有能力從事監察工作。明成祖曾經強調過這一觀點:
御史當用清謹介直之士,清則無私,謹則無忽,介直則敢言。不能是者,即黜之。
很多類似的說法表明,歷任明朝皇帝對於為三個監察機構——都察院、六科和提刑按察司尋找公正、誠實、聰慧、有良好的品德和責任感的官員都感到憂慮。這種憂慮致使他們專門針對御史頒佈了一系列銓選標準,使御史成為唯一需要透過這種方式選拔的官員。
提刑按察司的官員以及都御史、副都御使和僉都御史品級都比較高。最初,低品級文官要積累多年成功經驗才有機會擔任這些職務。他們都是嚴選出來的,所以幾乎可以保證就職以後能勝任工作。要篩選出能夠擔任監察御史和給事中的官員更加困難。這些官員品級非常低,而且為官不久,所以選拔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較高。因此,專門針對監察人員制定規則有助於降低這一風險,具體根據兩條標準縮小了選擇範圍:(1)出身,(2)資歷。在整個明朝時期,所有高品級官員的家屬顯然不得擔任御史或給事中。
明太祖似乎對於御史的任職資格只有一點要求,而且非常模糊:只有“賢良方正之人”才有資格擔任御史。1409年,明成祖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只有無品級的吏員才不屬於考慮範疇。在幾十年的時間裡,以進士、舉人或監生的身份進入內政機構的人才有資格。但是到了明朝後期,舉人和監生有時會被取消資格。根據《明史》記載,這幾類人只能進入都察院,不得進入六科,而且在都察院不得超過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到了明朝末期,進士在整個內政機構中的數量非常龐大,其他人想入朝為官都很難,更不用說從事監察了。
除了要求擔任御史的人必須為進士以外,對於擁有政府工作經驗的官員也存在一定限制。1425年,明仁宗要求惟有老成識體者可任御史。1435年有明確規定,新任官員不得擔任御史。從十五世紀四十年代開始,御史的任職資格限制越來越嚴,只有在某一職位上工作三到六年的官員才有資格。擁有擔任過推官或知縣的經歷逐漸被視為進入都察院的條件。從1502年開始,這些規則適用於給事中和御史。我們透過分析職務任命情況可以看出以上規定得到了貫徹情況。
雖然對於御史候選人的工作經驗要求越來越高,但這並沒有改變御史工作的基本特徵。御史和給事中仍然是相對缺乏經驗的年輕人,與前面提到的傳統一致。銓選標準的目的只是防止過於年輕和缺乏經驗的人擔任這些職務。對於當選官員來說,這是他們在內政機構的再次任職,因此儘管他們較為年輕,但在職業生涯的這一階段,他們需要權衡未來的職業發展,並且要變得咄咄逼人。
對於御史候選人工作經驗的限制體現出,明朝最初的幾十年過去後,進士的平均年齡有所下降。但可惜的是,我找不到關於明朝政府職位的資料能夠證實這一點。1530年一位史學家提到一條舊的規定,即三十歲以下的人不得擔任給事中,但除此之外我沒有找到針對御史的年齡限制。據我猜測,十七世紀考中進士者的年齡比十五世紀更小。因此針對經驗的限制只不過讓年齡限制回到了早先的標準。
除了關於銓選標準和工作經驗的限制,1441年的一條規定要求監察御史在獲得正式工作之前需要經歷一個考察期。這種做法1428年首次出現,當時明宣宗下令要求都察院讓候選者在各道輪職三個月以積累經驗,之後根據表現分為三個等級。中高階人員可被任命為御史,若被評為低階則要派回吏部重新分配。1439年和1441年出現了類似的詔令,考察期也被延長至六個月。在此之後,監察御史的任命便遵循著宣宗提出的方式:吏部負責推薦人選,這些人要接受六個月的考察或一年的試職。這個階段結束以後,都御史負責對他們進行考核。合格者會被分配具體工作。在針對工作經驗的要求形成制度以後,這個選拔流程仍然存在,到了明朝後期,考察期通常較短。但給事中在任何時期都沒有“試職”的說法。此外,這個流程也不適用於提拔庶吉士為監察御史的情況。
當御史臺出現職位空缺時,都御史和監察御史有時也負責薦舉人選。到了明朝後期,都察院與吏部偶爾要專門針對都察院和六科候選人組織一場考試,這些考試有時涉及如何解決政府當前面臨的問題,有時考察上奏的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各種有關御史任命的規定並不包括對候選人原籍的限制。明政府對於內政官員區域分配不平衡這一點非常敏感,尤其注意避免讓經濟和文化水平較高的東南地區各省人員在完全“公開”的考試中壟斷所有進士名額。進士名額在很大程度上按照地區分配,南部省份佔大多數(55%),同時保證北部(35%)和西部(10%)省份能夠按照地區人口占比獲得公平的晉升機會。即使對於嚴格的監察官員來說,這種約束也使得按照地區任命官員變得毫無意義。實際證明,官員任命中的區域分配與各地區科舉名額的比例是一致的。從來沒有任何規定要求以監察官員的原籍作為選拔的依據。
總的來說,從《明史》記載上看,文官在重新分派職位時,最優秀的年輕人會被安排到六科,次等的進入都察院,最低等的進入六部。
(本文摘自《明朝監察制度》一書)
來源 / 中國方正出版社
【來源:清廉鎮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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