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之掇也。食舊德,從上吉也。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訟元吉,以中正也。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天行而上,水行而下,其行兩相背戾,訟之由也。訟不興於訟之日,而興於作事之始,作事不預謀,此訟端之所由起也,故君子於其始而謀之,看事理有無違礙,人情有無違拂,終久有無禍患,凡其事之不善而可以致訟者,皆杜絕之而不為,則訟端無自起矣。
六以柔弱而訟於下,不可長永也,永其訟,則不勝而禍難及矣。戒訟非可長之事也。既訟矣,必有小災,故小有言也。上有陽剛之正應,辯理之明,故終得吉也。義既不敵,故不能訟,退歸而逋避,猶可免禍。自下而訟其上,義乖勢屈,禍患之至,猶拾掇而取之。
以柔而從剛,以下而從上,安其分之所當得,不與人競利,分之所不得越,不與人競功,守其素分,無成而終得其吉。既義不克訟,若能克其剛忿欲訟之心,復即就於命,革其心,平其氣,變而為安貞,則無失矣。
陽剛中正,以居尊位,聽訟而得其平者也。以中正居尊位治訟,所以大吉而盡善也。訟之有理者,見之必獲伸矣。以剛居訟極,終訟而能勝之,故有錫命受服之象,訟之勝者,何足敬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