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繼婚是古代婚俗中兄弟去世後收其寡妻為己妻,一般包括兄長收弟媳和弟弟收兄嫂,部分朝代還存在兒子收父親除母親外的其他妾室為妻的情況。比如前往塞外和親的王昭君就曾先後嫁給呼韓邪單于、呼韓邪單于的嫡子復株累單于及搜諧若鞮單于等人,直至她去世。收繼婚制度起源於氏族時期的族外婚,當時人們的婚嫁思想還很固化,認為嫁到別人家的女子不僅屬於夫家和夫家所在的氏族,這樣的思想類似於“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所以,如果女子的丈夫去世,為了保住夫家財產,亡夫之女通常會被族人安排給屬於本氏族的人為妻,也就相當於變相保證了財產仍在本族內轉移。
收繼婚制度出現並維持數個朝代背後肯定有其特殊原因的。首先是出於解決氏族內部財產繼承問題的需要,和明清時人口增長過快導致土地不足、糧食緊缺等生存需求問題,讓民間對婚姻的態度突破了倫理道德的限制。收繼婚不僅能保證本族財產不被分割,還能節省族人另聘他人的支出,確實迎合了食不果腹的年代人們的婚配需要。並且收繼之後,也能迅速改變守寡婦女身份,緩解她們改嫁與孩子分離的苦楚和失去丈夫沒有獨立經濟來源的難處。
歷朝歷代關於收繼婚的律法一直不完善,且存在令行不遵的問題,也導致收繼婚屢禁不絕。古代律法與民間習慣之間存在著一根隱形彈簧,也就是說,律法對民俗的制約作用是有限的,二者只能在慢慢的妥協中不斷調整彈簧鬆緊,使之保持在一個相對平衡的狀態。尤其是在古代中央集權體制下,中央政府往往更關注嚴重威脅統治的突出問題,而對於民間收繼婚俗等事務,出於“簡訟安民”的考慮和節約基層官員精力等,一般任其自行消化,這也就造成了收繼婚現象代代相傳,到清代時已經流行甚廣且數量相當龐大。
清朝統治者入關以後,儒家學說成為當時社會上的主流思想,儒家宣揚的尊卑等級觀念逐漸成為社會倫理道德的核心。收繼婚這種違背倫理人常的事情自然也就成了不為朝廷和官宦之家接受的事,特別是清廷政府自皇太極以後就不遺餘力的推行一系列舉措禁絕收繼婚。
清朝的統治者十分重視對百姓收繼婚行為的矯正和婚配行為的規範。清朝建立者皇太極登基之初就確立了法令:
從今以後,所有人不許再娶自己的“庶母”以及族中的伯母、嬸母、嫂子、媳婦等。凡女人若喪夫,想要守住家資、子女的,則由本人享受財產,子女由本人撫養。如果她想要改嫁,則任憑其意願。若不遵守法度,則以“姦淫之事”問罪。
這一法令可以說是為清代歷任皇帝抵制收繼婚做出了示範,順治皇帝、乾隆皇帝也先後循著祖制頒佈不少針對收繼婚的法令,這也從另一個方面顯示出了清代各個時期都很重視用儒家思想的綱常倫理來約束百姓的婚姻行為,削弱收繼婚帶來的負面影響。
清代禁止收繼婚的條文法規不在少數,相關懲罰也很嚴厲。比如《大清律例》中規定:
如果收了父祖的妾及伯叔母,必須問斬。如果“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則要被絞死。凡收伯叔兄弟的小妾,則杖一百下,流放三千里。
從刑法的嚴厲程度可以看出清朝對收繼婚的抵制遠勝於此前的所有朝代,懲罰力度和懲罰範圍也有所擴大。
除了朝廷嚴厲打擊收繼婚,一些官宦之家和名門望族也將禁止收繼婚寫入家法、家規,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一陋俗起了限制作用。
表面上看清代的禁絕舉措已經比較完善,但是收繼婚的歷史仍然持續到《婚姻法》出臺後才徹底結束。很難說,清代部分皇帝一邊提倡綱常倫理一邊納姐妹、姑侄同進後宮伺候的行為有沒有成為民間收繼婚屢見不鮮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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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歷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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