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社會歷代法典雖然也沒有“法定婚姻年齡”一詞,但卻有法定婚姻年齡之意。我國古代有關法定婚姻年齡的立法源遠流長,自夏朝起便有記載,但由於年代久遠,先秦以前的文獻資料相對缺乏,本文對的婚姻年齡的相關討論從秦漢開始,到中國清朝為止。
一、秦、漢朝時期
秦國自孝公商鞅變法以後,一直運用法家思想治國理政,國力日盛,歷經六代勵精圖治後,始皇帝實現了大一統。秦朝律令雖然對男女婚姻年齡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仍然可以推知在婚姻年齡問題上採取了法家的主張,即早婚。從秦朝戶籍管理上可知,秦朝統治者為了增加人口、賦稅、兵丁、防止遺漏戶籍人口,對婚姻實行了嚴格的管控,有史料記載“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從史料記載可以看出,當時男女結婚需要到官府進行登記才合法。至於男女結婚年齡則以女子身高是否達到6尺2寸為標準,但身高不是秦朝婚姻年齡有效性的唯一要件,即如果女子身高未達到6尺2寸,若官府對其婚姻進行了登記,則也有效。
秦朝時期1尺相當於今天的23公分,6尺則為138公分,按照秦代的普遍身高男子6尺5寸、女子6尺3寸來算,138公分相當於當時的14、15歲。28因此可以推斷出秦朝男女的結婚年齡應在15歲左右,據史料記載秦始皇的女兒華陽公主就是15歲嫁給王翦將軍的,這一事例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秦朝較早的婚姻年齡。
漢代婚姻年齡的立法規定漢朝律典沒有對男女婚姻年齡做出單獨規定,但在有關賦稅徵收的立法中涉及到了婚姻年齡問題,《漢書·惠帝紀》記載“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從中可以看出漢惠帝時期女子的結婚年齡應該在15歲以上30歲以下,過了30歲還沒有結婚則要徵收5倍的賦稅。
惠帝時期實行的徵收賦稅與結婚年齡相關聯的政策與當時的社會大背景是分不開的,在惠帝執政時期,天災不斷、加上頻繁的戰爭使得當時人口數量銳減,勞動力不足,連長安城附近的人口也不到鼎盛時期的三分之一。為鞏固邊防,修築長城,婦女、老人、小孩都被徵來服役,其總數仍只有十幾萬。人丁的缺乏使得大量土地荒蕪、得不到耕種利用,鑑於此種情況,為了滿足國家對勞動力、兵丁的需求,惠帝下詔鼓勵早婚。
在當時社會,不僅民間成婚年齡較低,在皇室內部也有著早婚的傳統,為了政治統治和繼承大業的需要,如漢文帝、和帝14歲成婚,漢武帝、桓帝結婚時也不滿16歲。
二、唐、宋時期
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以及唐朝開放的對外政策,使得唐朝人口數量激增,人口規模達到了我國封建史上的第一個頂峰。政治統治的穩定使得唐朝初期男女婚姻年齡較以往有所提高,男子提高了3歲左右,女子提高了2歲左右。唐王朝對婚姻年齡的立法主要是以詔令的形式頒佈的,唐玄宗開元二十年詔令“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
原則上對於男子子年滿20歲,女子年滿15歲以上的,必須結婚,如果女子因為父母去世處於喪期,則孝期結束後必須結婚;對家庭貧困的人們,若拿不出婚禮錢,則由當地官府和富有人家出資為其操辦婚禮開支。如果官員在地方任職時,當地孤寡人口減少,生育增多,則可幫助官員在仕途上升遷。
太宗時期的婚姻年齡政策將人口的多少與官吏考核掛鉤,體現了當時統治者對人口的重視。唐玄宗期間“安史之亂”後,社會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玄宗也對男女的婚姻年齡進行了重大調整。允許男子十五歲女子十三歲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結婚,對不結婚的適齡男女取消了強制性結婚的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唐王朝在婚姻年齡立法上的進步。
在男女婚姻年齡上,宋代初期實行的男女婚姻年齡與唐朝一樣:《名公書判清明集》規定“男子十五歲、女子十三歲得婚嫁。宋朝經濟的發達,隨之帶來文化的昌盛,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這反映在男女婚姻年齡上就是:男女婚齡各提高一歲。
雖然在整個封建社會中,許多有名見之士反對過早結婚,呼籲降低男女結婚年齡的聲音一直不斷,但由於整個封建時期,社會勞動力短缺,以及徵收賦稅的需要和家庭宗族觀念的影響,降低婚姻年齡一直沒有得以實現,雖然北宋時期婚姻年齡在以往的基礎上,僅僅提高了一歲,但這無疑是我國封建社會中婚姻年齡立法的一大進步。
不僅民間老百姓婚姻年齡提高了一歲,在皇室內部男女結婚年齡和以往相也有所提高:孝章皇后成婚時十七歲,明德皇后十九歲結婚,隆佑皇后成婚稍早,但也達到十六歲。這些雖然都是明代婚姻的個例情況,但我們也可以從中推斷出宋朝男女婚姻年齡的大致情況。
三、元、明、清時期
元代在各民族間實行不同的民族政策,金人(女真人)有關婚俗的程式由女真風俗規定,漢人地區的婚姻年齡依照漢人禮法《朱文公家禮》規定。元十八年統治者又下詔規定:“若女年十五以上,無故五年不成,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其間有故,以其前後年月並計之若夫逃亡五年不還,並聽離,不還聘財。”意為當時女子的法定結婚年齡為十五歲,並且最低為十五歲,如果女子不足十五歲,即便是已經訂婚也不能私自結為婚姻,只能等到年滿十五歲時方可結婚。
如果婚後男方外出五年不歸,則女方可以另行改嫁並且不處以任何懲罰,這種情況在元史的其他材料中也得到了驗證。元《鄭泳鄭氏家儀》中規定:“婚禮男子年十六至三十歲,女子年十四至二十歲,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皆可成婚,必先媒氏通訊問名,女家許之,然後過年月日帖,過帖之後,乃行聘定”。
鄭氏家禮規定,男子十六歲至三十歲,女子十四歲至二十歲均為成婚年齡,可以自由婚配。同時元代還規定了男女結婚時須先由男方聘請媒人對女方的生辰八字,家庭出身予以細詢,以使男女年齡相符,結為婚姻。
明朝在治國理念上承繼宋朝的規定,理學思想處於主導地位。《明會典》規定男女有關結婚等方面的習俗可以直接採用《宋朱文公家禮》執行。《明會典》規定“凡民間嫁娶、並依朱文公家禮行,男女婚姻、各有其時,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並聽婚娶”即為男子十六歲以上,女子十四歲以上是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這也是自北宋以來社會中普遍使用的男女結婚年齡。統治者在這裡規定了結婚的最低年齡,但沒有規定若違反這些規定結婚是否處以懲罰。
雖然《明會典》明文規定男十六歲,女十四歲的法定婚姻年齡,但對違反法定婚姻年齡的規定,又沒有相應懲罰措施,因此民間“先時”(早婚)盛行。明朝統治者也認識到早婚確實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身心健康,因此明代法律明文規定對過早婚姻予以禁止。萬曆年間在四川就有禁止早婚的記錄。
為了禁止早婚,統治者要求男子結婚必須年滿十五歲上,對於不足十五歲已經結婚的,其父母都會受到重罰。地方官員若知情不管、知情不報,則地方官員一同受罰。對此我們可以得知,對古代婚姻年齡的規定,並不像我們之前所認為的那樣:統治者為了增加勞動力數量、兵丁數量、賦稅,片面的一味降低男女婚姻年齡,將人們視為生育工具。
清朝《大清律例》規定:“男女婚姻各有其時,或有指腹、割衫襟為親者,並行禁止。”對男女的法定婚姻年齡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指出男女結婚時都達到合適的年齡才能結婚,並且對指腹為婚、童幼許婚的情形予以禁止。《欽定大清通禮》比《大清律例》更為詳細明確,《欽定大清通禮》規定“男年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服,皆可行。”
可見清朝的婚姻年齡仍然以《宋朱文公家禮》為藍本。適齡男女如果沒有處於喪、孝等特殊時期形,男子十六歲以上,女子十四歲以上都可以結為婚姻。由於清朝時我國人口基數已經很大,到康乾盛世時期已經達到一億多人。歷經康乾盛世後,社會穩定、經濟繁榮、人口數量也達到了我國封建社會的頂峰,雖然統治者採用了《宋朱文公家禮》的男十六歲、女十四歲以上的法定婚姻年齡,但在實際生活中,人們的婚姻年齡在此基礎上都提高了不少。
清史資料《清稗類鈔》、《清史稿·列女傳》記載了五十名女子的結婚年齡,其中有多達三十二人是在十六歲以上結婚的,十六歲以下結婚的女子僅為八人,從中可以看出民間的婚姻年齡趨於穩定,也於增高,女子結婚一般在十七歲左右。
但是在皇室內部處於政治、繼承等的需要,男女婚齡仍然不高,努爾哈赤娶蒙古格格時,蒙古格格僅為十四歲;孝莊文皇后嫁給皇太極時僅十二歲。而士大夫和官府家庭則和普通百姓差別不大,一般在十二三歲訂婚、待十七十八歲以後才結婚,同時清代無論是士大夫還是民間百姓都遵循著《家禮》的規定,不許指腹為婚,童幼許婚。
四、總結
自秦漢到唐朝,統治者先後採取了“法家”“儒家、道家”的學說治理國家,社會總體發展較快。同時統治者也認識到婚姻年齡事關百姓身體健康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因此這一時期有關婚姻年齡的立法受到統治者的重視,獲得很大發展。自宋朝至清朝結束,這一時期是我國封建社會的鼎盛、集大成時期,有關男女婚姻年齡的立法也趨於完善,基本形成了男16歲,女14歲的婚姻年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