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琰
房屋徵收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關係著千萬戶老百姓安居樂業。而且對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帶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實踐過程中,問題卻層出不窮。
而且,我們還發現老百姓對此的瞭解也很是非常的模糊,尤其是權益方面,所以,被徵收人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只有被徵收人瞭解了自己在房屋徵收中享有哪些權利,才能進一步地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那麼,被徵收人到底有哪些權利呢?
1、徵收補償方案制定的參與權
房屋徵收所依據的主法律法規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此條例中的第10、11條規定,相關部門擬定透過的補償方案要向被徵收人公告,公告的時間至少是30天。此時,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有異議,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多數人認為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或是認為不合理,市、縣級相關部門要組織聽證,而且還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方案。
一旦認為補償方案不合法,或是給予的補償標準過低,被徵收人是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的。所以千萬不要認為補償方案大家都是一樣的,是不可更改的,就忽略掉這一項權利。
2、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房屋評估價值是房屋拆遷補償的主要依據。因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評估辦法》中對房屋價值評估環節有著嚴格的規定。規定中明確,房屋評估機構應當是由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確定,徵收方是無權以任何理由參與到該環節中的。如果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選不定評估機構,那麼才可以由相關部門透過搖號、抽籤等方式確定,徵收方私自選定評估機構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一般是不合法的,被徵收人有權提出,且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3、評估結果複核、鑑定權
在徵收過程中,被徵收人除有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之外,還有權對不滿意的評估結果向評估機構申請複核和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可是實踐過程中,許多被徵收人不知道自己有這一項權利。
4、補償方式的選擇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置換。可是仍有個別的徵收方只以這兩種補償方式中的其中一種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這就侵害了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
5、複議和訴訟的救濟權
房屋徵收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因此產生利益糾紛也是在所難免的,但是法律也賦予了被徵收人相應的救濟權,即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的權利。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如果遇到違法徵收、徵收補償不合理、非法強拆、暴力逼遷情況時,要及時的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