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付了首付款,可房子貸款下不來,這個時候退房,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想必這是很多買房人都怕踩的坑。
那麼遇到已付首付款,銀行卻不批貸,購房者真的就要支付違約金嗎?
其實未必
針對這種情況,法院在審理的時候一般會優先適用合同中的約定。若合同已對銀行不批貸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則以合同約定的為準。
若沒有明確約定的,法院則會根據貸款辦不下來的原因分情況進行處理:
總結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開發商原因:如因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導致銀行不批貸,此時購房者不但不會賠償違約金,還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以及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購房者原因:如因購房者個人徵信問題或是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導致銀行不批貸,那購房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3、房東原因:如是因為房東不配合購房者申請貸款,導致銀行不批貸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如果是購房者原因造成銀行不批貸,那購房者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此時就有人就問了,違約金一般為多少是合理的呢?如果違約金過高了怎麼辦?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根據實際情況違約金賠償最高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人民法院在判定違約金時,是根據實際損失為基礎以及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公正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判決。
當違約金過高時,當事人向法院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不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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