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築和圍護結構熱工設計
4.0.1 建築群的總體佈置、單體建築的平面、立面設計和門窗的設定應有利於自然通風。
4.0.2 建築物宜朝向南北或接近朝向南北。
4.0.3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的體形係數不應大於表4.0.3規定的限值。當體形係數大於表4.0.3規定的限值時,必須按照本標準第5章的要求進行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
4.0.4 建築圍護結構各部分的傳熱係數和熱惰性指標不應大於表4.0.4規定的限值。當設計建築的圍護結構中的屋面、外牆、架空或外挑樓板、外窗不符合表4.0.4的規定時,必須按照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進行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
4.0.5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陽臺門的透明部分)的窗牆面積比不應大於表4.0.5-1規定的限值。不同朝向、不同窗牆面積比的外窗傳熱係數不應大於表4.0.5-2規定的限值;綜合遮陽係數應符合表4.0.5-2的規定。當外窗為凸窗時,凸窗的傳熱係數限值應比表4.0.5-2規定的限值小10%;計算窗牆面積比時,凸窗的面積應按洞口面積計算。當設計建築的窗牆面積比或傳熱係數、遮陽係數不符合表4.0.5-1和表4.0.5-2的規定時,必須按照本標準第5章的規定進行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
注:1 表中的“東,西”代表從東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範圍;“南”代表從南偏東30°至偏西30°的範圍。
2 樓梯間、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規定執行。
4.0.6 圍護結構熱工效能引數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物面積和體積應按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計算確定。
2 外牆的傳熱係數應考慮結構性冷橋的影響,取平均傳熱係數,其計算方法應符合本標準附錄B的規定。
3 當屋頂和外牆的傳熱係數滿足本標準表4.0.4的限值要求,但熱惰性指標D≤2.0時,應按照《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 50176-93第5.1.1條來驗算屋頂和東、西向外牆的隔熱設計要求。
4 當磚、混凝土等重質材料構成的牆、屋面的面密度ρ≥200kg/m2時,可不計算熱惰性指標,直接認定外牆、屋面的熱惰性指標滿足要求。
5 樓板的傳熱係數可按裝修後的情況計算。
6 窗牆面積比應按建築開間(軸距離)計算。
7 窗的綜合遮陽係數應按下式計算:
SC=SCC×SD=SCB×(1-FK/FC)×SD (4. 0. 6)
式中:SC——窗的綜合遮陽係數;
SCC——窗本身的遮陽係數;
SCB——玻璃的遮陽係數;
FK——窗框的面積;
FC——窗的面積,FK/FC為窗框面積比,PVC塑鋼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0.30,鋁合金窗窗框比可取0.20,其他框材的窗按相近原則取值;
SD——外遮陽的遮陽係數,應按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計算。
4.0.7 東偏北30°至東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範圍內的外窗應設定擋板式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外遮陽,南向的外窗宜設定水平遮陽或可以遮住窗戶正面的活動外遮陽。各朝向的窗戶,當設定了可以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動外遮陽時,應認定滿足本標準表4.0.5-2對外窗遮陽的要求。
4.0.8 外窗可開啟面積(含陽臺門面積)不應小於外窗所在房間地面面積的5%。多層住宅外窗宜採用平開窗。
4.0.9 建築物1~6層的外窗及敞開式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於國家標準《建築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效能分級及檢測方法》GB/T 7106-2008中規定的4級;7層及7層以上的外窗及敞開式陽臺門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於該標準規定的6級。
4.0.10 當外窗採用凸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的傳熱係數限值應比本標準表4.0.5-2中的相應值小10%;
2 計算窗牆面積比時,凸窗的面積按窗洞口面積計算;
3 對凸窗不透明的上頂板、下底板和側板,應進行保溫處理,且板的傳熱係數不應低於外牆的傳熱係數的限值要求。
4.0.11 圍護結構的外表面宜採用淺色飾面材料。平屋頂宜採取綠化、塗刷隔熱塗料等隔熱措施。
4.0.12 當採用分體式空氣調節器(含風管機、多聯機)時,室外機的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穩定牢固,不應存在安全隱患;
2 室外機的換熱器應通風良好,排出空氣與吸入空氣之間應避免氣流短路;
3 應便於室外機的維護;
4 應儘量減小對周圍環境的熱影響和噪聲影響。
5 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
5.0.1 當設計建築不符合本標準第4.0.3、第4.0.4和第4.0.5條中的各項規定時,應按本章的規定對設計建築進行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
5.0.2 建築圍護結構熱工效能的綜合判斷應以建築物在本標準第5.0.6條規定的條件下計算得出的採暖和空調耗電量之和為判據。
5.0.3 設計建築在規定條件下計算得出的採暖耗電量和空調耗電量之和,不應超過參照建築在同樣條件下計算得出的採暖耗電量和空調耗電量之和。
5.0.4 參照建築的構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照建築的建築形狀、大小、朝向以及平面劃分均應與設計建築完全相同;
2 當設計建築的體形係數超過本標準表4.0.3的規定時,應按同一比例將參照建築每個開間外牆和屋面的面積分為傳熱面積和絕熱面積兩部分,並應使得參照建築外圍護的所有傳熱面積之和除以參照建築的體積等於本標準表4.0.3中對應的體形係數限值;
3 參照建築外牆的開窗位置應與設計建築相同,當某個開間的窗面積與該開間的傳熱面積之比大於本標準表4.0.5-1的規定時,應縮小該開間的窗面積,並應使得窗面積與該開間的傳熱面積之比符合本標準表4.0.5-1的規定;當某個開間的窗面積與該開間的傳熱面積之比小於本標準表4.0.5-1的規定時,該開間的窗面積不應作調整;
4 參照建築屋面、外牆、架空或外挑樓板的傳熱係數應取本標準表4.0.4中對應的限值,外窗的傳熱係數應取本標準表4.0.5中對應的限值。
5.0.5 設計建築和參照建築在規定條件下的採暖和空調年耗電量應採用動態方法計算,並應採用同一版本計算軟體。
5.0.6 設計建築和參照建築的採暖和空調年耗電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整棟建築每套住宅室內計算溫度,冬季應全天為18℃,夏季應全天為26℃;
2 採暖計算期應為當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空調計算期應為當年6月15日至8月31日;
3 室外氣象計算引數應採用典型氣象年;
4 採暖和空調時,換氣次數應為1.0次/h;
5 採暖、空調裝置為家用空氣源熱泵空調器,製冷時額定能效比應取2.3,採暖時額定能效比應取1.9;
6 室內得熱平均強度應取4.3W/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