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也就是美軍用來組織撤退的喀布林機場遭遇自殺式爆炸襲擊發生後的第3天,美軍在喀布林實施了一次無人機打擊。
美軍聲稱炸死了兩名恐怖分子,但是,美國媒體這兩天幾乎同時報道,無人機殺死的根本不是恐怖分子,10名遇難者都是無辜平民,這完全是一次情報錯誤。
與此案具有高度關聯度的國際組織是海牙國際刑事法院。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是根據2002年7月1號開始生效的《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以下簡稱《規約》)成立的,是對犯有種族屠殺罪、危害人類罪(反人道罪)、戰爭罪、侵略罪的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的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國際刑事法院的被告只能是個人,這與國際法院(ICJ)原告與被告都只能是主權國家的規定有較大差異。
如果美軍殺死的是喀布林的平民,則可能直接觸犯國際刑事法院關於“戰爭罪”的規定。根據《規約》第8條,以任何手段攻擊或轟擊非軍事目標的不設防城鎮、村莊、住所或建築物,構成《規約》所稱的“戰爭罪”。美國此次採取的無人機打擊行為完全符合“戰爭罪”的表徵。
但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美國軍事人員,我們都知道,中國、美國以及俄羅斯等世界大國都不是《規約》的締約方,也就不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成員國。那麼國際刑事法院能否對美國的軍事人員行使管轄權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規約》第12條之規定,當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或檢察官開始著手調查一項犯罪時,犯罪行為發生國、被告人國籍國只要任一是《規約》的締約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轄權。因此,即便被告人國籍國是不屬於法院成員國的美國,但是由於犯罪行為發生在阿富汗,而阿富汗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會員國,則當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或檢察官開始著手調查一項犯罪時,國際刑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國際刑事法院的檢察官現在就可以開始對該案進行調查。《規約》第15條規定,檢察官可以自行根據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有關資料展開調查,但檢察官應分析所收到的資料的嚴肅性。當前距離該案發生的時間並不久,正是蒐集相關資料、證據的黃金時間。待美國政府做出“公關應對”後,相關的資料、證據、證人或許就不那麼容易搜尋到了。
即便最終國際刑事法院放棄了對該案的管轄,或者做出證據不足、不予起訴的決定,美國軍事人員在阿富汗境內隨意對目標進行轟炸,即使沒有觸犯“故意殺人罪”,至少也可以認定為“過失殺人罪”。
事實上,美國發動阿富汗戰爭的合法性本就存疑,儘管其打著“反恐”、“人權保護”的旗號得到了一些國家的支援,但國際法框架內的許多規則都映射了美國入侵阿富汗是侵犯他國主權的行為。
《聯合國憲章》第2條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與正義。”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1條之規定,合法使用武力一般有兩種情況:
一是在國家或其集團行使自衛權時,可以使用武力;
二是透過聯合國批准或授權而採取的集體安全行動也可以使用武力。
美國試圖得到聯合國授權遭受失敗後,公然使用武力對阿富汗發動武裝進攻,並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批准或授權。
在這樣的大前提下,美國依舊“我行我素”,在沒有充分的證據、情報的支援下,貿然對非作戰區的平民進行打擊,漠視生命,是美式強權邏輯的深刻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