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想買套房,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帶小李看了好多套房,最終小李看中了小王的房屋
小李當即與該房地產經紀公司簽訂《房地產求購協議書》。
《房地產求購協議書》約定:
小李委託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從事房屋購買事宜,在委託期限內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不限量地提供房源資訊直到小李滿意為止;
房地產經紀公司為小李找到合適房源後,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小李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總房價款2.2%的中介費;
小李不得與該房地產經紀公司介紹過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則北京某經紀公司可以獲得協議約定中介費。
房地產經紀公司多次組織小李與小王見面磋商房價款。
後小李跳過房地產經紀公司自行與小王溝通房屋買賣事宜,雙方最終以320萬元成交。
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認為小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資訊與小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故意跳過中介方,屬於惡意“跳單”行為,小李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中介費用。
在該筆交易中,小李利用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的房源資訊,自行與房主成交,房地產經紀公司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援?
實踐中,什麼是“跳單”行為以及“跳單”後是否支付居間服務費還存在爭議。
民法典的解答來了
房屋買賣“跳單”行為也被稱為“跳中介”,是指買賣雙方已經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售確認書、委託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資訊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應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中介人為促成交易可能付出了大量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而買賣雙方“跳單”將中介人“架空”,會使其付出得不到相應的回報,不利於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也不利於中介行業業態發展。
此次《民法典》新增獨立條款(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這就將“跳單”後中介人請求支付報酬的權利上升到法定層面,加強了對中介人權利的保護。
即使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只要委託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機會、資訊和服務,中介人依然就可以要求“跳單”的委託人支付中介報酬。
在上述的案例中,北京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向小李提供了房源資訊,並組織雙方見面磋商。小李在利用房地產經紀公司提供服務的基礎上與小王自行成交,故小李應向房地產經紀公司支付中介報酬
內容來源於北京房山法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