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灰灰菜編輯解答
諮詢:
你好軍路,我是一名退役軍人,2018年退役回家後在老家就業,去年的一個晚上與朋友吃完飯回家的途中,與幾名地方人因打車先後的問題爭吵,後打架被巡警叫回派出所治安處理,這件事被我們村委會知道後將我的光榮牌沒收,我多次去找,說明了事情的起因和對方先動手的事實,均未得到解決,我想問下他們合理嗎?有沒有權利沒收我的退役光榮牌!?
答覆(本期由灰灰菜編輯解答):
你好戰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72號)第九條:
“懸掛光榮牌物件及其家庭成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或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且產生惡劣影響的,現役軍人被除名、開除軍籍的,取消其家庭懸掛光榮牌資格,已懸掛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
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夠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可以恢復懸掛光榮牌。”
因此,你所在地沒收你的光榮牌是符合政策規定的,只要你在後面的表現符合條件,也是可以申請恢復懸掛光榮牌。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罰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