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真實案例分享,看看各位大咖有沒有什麼辦法治治國際快遞的霸王條款。
我是一個阿里國際站的賣家,2020年11月份有一個美國的客戶在我們店鋪買了100多美金的樣品,他用自己的到付賬號支付國際運費。我們電話諮詢國際快遞是否可以用客戶的到付賬號結算,並提供了客戶的到付賬號,他們核查了到付賬號有效,我們預約了上門取件,面單填寫的時候我們支付方式選的是買方支付並填寫客戶的到付賬號資訊。
2021年6月份我們收到了國際快遞公司代理律師的電話,他說我們有票貨到美國現在客戶拒付了運費。現在需要我們支付運費。
郵件內容如下:
“誠如之前的溝通,依據UPS的到付迴轉條款,寄件人需要承擔最終的付款責任。此條款也符合《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目前國外收件方身為合同第三人,至今未能履行付款責任,則貴司身為債務人需要承擔付款責任。”
今天他們的律師又給我發了簡訊,我諮詢了律師,律師說我們無責。我按照律師的意思回覆了國際快遞的代理律師,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他們的回覆。
我就有點納悶,現在國際快遞這麼不道德嗎?你們自己的月結客戶不支付運費你找我們發貨人幹嘛?你們怎麼不去找你們月結客戶?要起訴不是應該起訴跟你們簽過合同的月結客戶,我們發貨人跟你們沒有任何合同往來,我們是跟我們買方才有交易關係。現在你們錢收不回來需要我們給你承擔你們自己客戶稽核問題帶來的損失嗎?我們發貨人好欺負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