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每當政權更迭,其中必有貪腐橫行、民不聊生的場景。可公元前221年建立秦朝後,幾千年的歷史不足以讓統治者總結經驗教育嗎?
為何貪腐問題到了每個王朝末期,都是無法抑制的毒瘤呢?
一、宋代以前的監察制度
根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對百官確立監察制度的是秦朝。不過秦始皇最初也不是為了單純確保官員廉潔自律,而是他創造了皇帝和郡縣制為代表的中央集權,官僚體系也屬於探索初期。
為了保證能夠率領一支沒有異心的隊伍,秦始皇以御史大夫為核心構建了一支監察部隊。御史大夫的職位雖然比丞相低半格,卻直接向皇帝負責,而且還可以代皇帝巡查四方。
秦朝的御史大夫不僅擁有對百官的監察權,還有輔助丞相完成日常工作的職責。也可以理解為:秦始皇總結了呂不韋時代的弊端,設定了一個重要官職來削弱丞相的職權。
只可惜,秦朝奉行法家理論,監察官員也對法律執行得一絲不苟,也是導致社會矛盾加劇的原因之一。有一部分歷史學家認為,正是秦法的嚴苛才造成秦朝的滅亡。
而秦法的督導者也正是這些御史們。
到了漢代,“御史大夫”被一分為三。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和丞相司直同為監察長官。三者獨立行使職權,還能互相監督。
御史中丞比較好理解,最初是御史大夫的副手,漢哀帝時廢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為監察部隊的最高長官。相對來說,司隸校尉和丞相司直曝光度較少。
司隸校尉有個比較霸氣的別名叫“臥虎”,設立於漢武帝時期,本身就是為了抓人。所以與另二位相比,司隸校尉下屬有1200人規模的武裝隊伍。主要職責是監察都城和附近地區的官員,有點錦衣衛的意思。
丞相司直從名稱也可以看出來是丞相下屬官員。如果說御史是對皇帝負責,那麼丞相司直就是直接對丞相負責,所幹的工作也是糾治百官的不法之事。
到了唐代,監察制度與監察機構進一步完善,御史臺終於成為一個完整、獨立的體系。其工作內容已經涵蓋朝廷各個部門和全國各個領域。
不過這裡之所以要與宋代分開,主要是因為唐朝御史的最高領導需要宰相推薦甚至直接任命。因此御史在中晚唐屬於宰相的從屬,有很大的搖擺性,無法堅持原則。
二、宋代以後
自宋朝開始,一直到元、明、清,我國封建王朝的監察機構愈加完備,監察範圍也愈加廣泛。
就拿宋代的諫官們來說,御史臺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由臺院、殿院、察院三部分組成。
臺院是三者中地位最高的部門,主要工作是糾察、彈劾京官,同時負責監督大理寺的審判,或者直接審理皇帝交予的重大案件。
殿院更像是禮儀監察官,朝臣在朝會或者大型典禮活動中,有什麼舉止失當、兼顧不周的地方,都會被殿院的御史們糾治。
察院的監管範圍就比較廣泛了,上到六部、下到百司,所有的官員和工作都在監察範圍之內。按照史料記載,小事是提醒“舉正”,大事就會上奏彈劾。
總結了前朝的弊病後,宋代皇帝從宰相手中拿回了監察御史的任命權,御史能夠名正言順地監督宰相行事。
也正是因為此等考慮,為了確保監察部隊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不被外界因素困擾,宋代將御史的地位推得很高,也為後世樹立了典範。
除了提高了政治地位,御史們還要面臨加碼的工作壓力。每個月他們都必須要向皇帝交至少一次作業,這也被稱之為“月課”。
如果御史上任百日之內沒有糾治過任何官員,那麼只有罷官和交罰款兩條路。不過筆者認為交罰款的壓力更大,因為這筆罰款叫做辱臺錢,也就是說對不起“御史臺”這個神聖的工作單位。
三、古代的侷限
說到這裡也就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古代皇帝也深知約束官員行為的重要性。可每個王朝到了末年,總是貪腐橫行、官員無法無天,御史此時幾乎失去了蹤跡。
為何每個朝代都是這般雷同,難道就沒有對此總結經驗教訓嗎?
其實總結也沒有用,因為這與古代封建專制的侷限性是分不開的。
首先,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對官員的約束並不是法規而是道德。他們寄希望於官員透過道德教育實現清正自律。
我們知道這幾乎是不可能的,雖然確實出過很多典範,但這不能代表大多數。尤其是皇帝在享受大部分特權的同時,要求官員能夠成為道德標杆,的確有些強人所難。
到了清朝,腐敗已經明目張膽地成為制式條規,名曰“陋規”。各級官員收、送錢財不僅是潛規則,還是慣例行事,是可以攤到桌面上講的。單獨的行賄、受賄不算在內。
我們比較熟知的“冰敬”(夏天收)、“炭敬”(冬天收)、“別敬”(出京辭別收)等,是京官的收款項。地方大員的渠道就更多了。
比如曾國藩在創立湘軍之前有次到四川當總監考,回京的時候就懷揣著四川官員“陋規”給的800兩銀子。這件事被寫進了他的日記。
其次,糾治官員的法規不是沒有,但不能維護原則性。從漢武帝時期的《六條問事》到明清的《憲綱條例》、《欽定臺規》,對官員的監察處理有實實在在的法規作為依據。
但封建王朝的最高監察權屬於皇帝。處罰誰,或者準確來說彈劾誰都必須讓皇帝批准。那麼無論證據多充足、彈劾多有力,只要皇帝不點頭就誰也無可奈何。
皇帝重視法制的時候,監察部隊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無視法制的時候,御史就是君臣、臣臣之間的鬥爭工具,根本無原則可言。
比較極端的例子就是明朝的“京察”。所有人都是案板上的魚肉,至於留誰不留誰、處罰誰不處罰誰,全都是朝中幾大派系政治利益商討後的結果。
說白了,就是因為專制王朝的侷限性,無限擴大了皇帝的權力。監察官員不對天下蒼生負責,也不接受黎民百姓的監督。
作者:我方特邀作者侃大山
參考資料:《中國御史制度的沿革》、《御史臺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