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違規達成壟斷協議但尚未實施的,從現行條款處罰上限50萬元將提升至300萬元。”10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反壟斷法”)並向公眾徵求意見。
車企正在準備結合新修訂的內容對銷售政策進行合規處理、經銷商正在觀望下一步如何開展合規工作,而消費者則期待能在更充分競爭中享受更多法定權益……時隔13年,反壟斷法迎來首次修正,隨即引發汽車業廣泛關注。
“反壟斷法此次擬修訂的內容與汽車行業密切相關。”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反壟斷法所規定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及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等3種壟斷行為,在汽車行業都有可能涉及。
RPM行為備受關注
整車及零部件企業固定經銷商轉售價格、限定經銷商最低轉售價格(RPM)行為,一直是反壟斷執法機關關注汽車業的重點。近年來,一汽-大眾奧迪、克萊斯勒、北京賓士、長安福特、雷克薩斯等多個汽車品牌,以及韓泰輪胎等零部件企業均因此被處以重罰,但該行為至今仍未絕跡。由此可見,對RPM的反壟斷規制是汽車行業反壟斷的長期工程。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第17條規定了對上述行為的違法推定規則,即經營者可透過證明相關行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而免於被認定違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反壟斷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偉在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此前,執法機關對RPM行為均採用“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執法口徑。按照該思路,企業如果不能證明其符合反壟斷法第15條的豁免規則,將直接被認定為違法。但證明符合反壟斷法第15條豁免條件的舉證責任要求較高。截至目前,尚無成功根據該豁免條款而被免於處罰的公開案例。由此可見,此次修訂內容如獲透過,將為汽車行業企業提供在RPM行為調查中的有力抗辯,特別是市場份額較低、市場競爭力較弱的汽車企業,被認定為“從事RPM行為”的風險可能會降低。
橫向壟斷協議,也是汽車業常見的壟斷行為。如整車及零部件企業在與經銷商互動時,除可能管控經銷商售價外,還可能介入經銷商之間的溝通聯絡,組織、幫助經銷商之間達成固定價格等橫向壟斷協議。此前,反壟斷執法機關在對一汽-大眾奧迪等汽車品牌進行反壟斷調查時,就發現這些車企組織經銷商有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情況。
“但是,因為現行反壟斷法沒有對這類行為明確定性,因此尚未有針對協調、組織橫向壟斷協議的行為單獨做出處罰。”黃偉分析,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第18條擬規定組織、實質幫助達成壟斷協議違法。這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軸輻協議”予以規制的規定,並且根據修正草案第56條,還將適用與達成壟斷協議企業相同的處罰規則,即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10%的罰款。這一修訂內容一旦透過,則整車及零部件企業再實施類似的行為也將被認定為單獨的違法行為。
創新規則破解難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告訴《中國汽車報》記者,反壟斷法作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基石”,見證了國內汽車行業尤其是汽車消費市場成長的過程,而此次修正草案中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創新。
現實中,存在一家整車或零部件企業的市場份額只佔15%,不到30%,那麼其針對經銷商實施的不涉及價格的限制區域竄貨行為,就可以考慮適用推定豁免違法。“這是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中新引入的‘安全港’規則。而且,2019年1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中,對評估特定型別的地域限制、客戶限制等縱向非價格限制行為,規定了可推定為不具備顯著市場力量,從而可推定適用反壟斷法第15條豁免規則的市場份額標準。”江蘇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江認為,此舉主要是為了最佳化執法資源,明確合規邊界,以便監管力量重點關注那些危害較大的壟斷行為。
“引入‘安全港’規則,即意味著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及‘軸輻協議’的企業,如果能夠證明在相關市場的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則推定為不違法。但關於‘安全港’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第13條、第14條所明確禁止的壟斷協議型別,以及具體的市場份額標準,仍有待後續透過配套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黃偉提出。
近年來,隨著汽車消費市場的發展壯大,成為壟斷行為滋生之地。一方面,集中體現為RPM的問題,包括長安福特與雷克薩斯等被處罰;另一方面,仍有二手車市場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如浙江湖州、湖北黃岡等地二手車經營者因合謀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而被處罰。“車企依賴經銷商,也會頻繁與經銷商接觸及進行管理。其中就有可能發生車企組織或實質幫助經銷商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高風險行為。”黃偉認為,處理經銷商之間的糾紛、執行縱向政策時應如何把握尺度與邊界,也是汽車行業應重點關注的反壟斷合規重點。
順應變化直面新課題
“近年來,隨著國內反壟斷工作的常態化,以及企業反壟斷合規工作的持續推進,汽車業反壟斷行為得到有效規制,但與此同時汽車消費市場正在發生一系列變化,比如消費出現新特徵、銷售模式轉型、二手車及後市場消費升溫等,因此這幾年反壟斷法的執法重點正在從上游的製造端轉向下游的消費端。”吳江談到,汽車消費市場的經營主體普遍存在小而散、不夠規範等特點,反壟斷執法將面臨新的課題。對此,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中既增加了罰款上限,也新增了對達成壟斷協議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和直接負責人罰款的規定,還增加了關於刑事責任的規定,明確加大打擊力度。第52條和第67條均作出規定,對拒絕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審查和調查者,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者,如構成犯罪,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在反壟斷法修訂透過釋出之後,還有可能修訂《汽車業反壟斷指南》。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行業尤其是新能源汽車市場的快速發展,逐漸暴露出了新的限制競爭的問題,如出現了新能源汽車零部件供應渠道被鎖定,消費者在售後階段難以獲取配件或價格昂貴等問題。“這些現象,都需要根據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的出臺、配套法規的完善,來對相關行為的認定規則與後果予以明確,並透過常態化的執法,尤其是對汽車業涉及民生領域的限制競爭行為予以重點查處來解決。”黃偉認為。
反壟斷既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共識。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透過《關於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意見》,其中提出要持續強化反壟斷執法,以公平競爭促進高質量發展。“因此,包括汽車行業在內,強化反壟斷是必然趨勢。反壟斷法的修訂,將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更加良好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王先林強調。
文:趙建國 編輯:焦玥 版式:趙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