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來源: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物件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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