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保障婦女和兒童的健康權利,提高出生人口素質,一直受到重視,直至1995年6月1日我國正式開始施行《母嬰保健法》,並在之後不斷的進行修訂與改善。所以廣大女性需要知道,自己應該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產前診斷、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新生兒疾病篩查、兒童保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母嬰保健機構和工作人員許可等內容。本文章將會從上述幾點內容出發,給大家詳細介紹母親和嬰兒可以獲得哪些法律保障。
婚前保健的內容包括: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婚前衛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尤其是關於婚前醫學檢查,主要是檢查是否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淋病等)和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如果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讓男女雙方暫緩結婚;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孕產期保健主要包括: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髮育進行監護,提供諮詢和醫學指導;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髮育、哺乳和護理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胎兒有嚴重缺陷的;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透過上述介紹,大家大概瞭解了自己作為孕產婦,可以依法享有哪些權利,能夠更加科學的孕育自己的孩子和保障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