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EPC+F”模式的概念
一般是某政府平臺公司作為建設單位負責承建和實施,社會資本方負責專案建設資金的籌集與專案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建設完成後由某政府平臺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收益,平均每年償還社會資本方的專案投資及建設成本和一定的利潤。
2、“EPC+F”模式的特點及合規性
(1)該模式是工程建設領域的融資模式。政府在建設期不需要投入資金,專案的資金均是投資人用自由或融資的資金投入的,且投資人本身(或聯合體成員)具有施工資質即為施工企業,投資人的身份相當於建設工程實務中的總承包企業
(2)該融資模式證明了政府許可允許帶資承包或墊資建設,有悖於《政府投資條例》的規定與要求
(3)專案在規定的時間建成後不需要運營,由政府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回購,類似早被禁止的BT建設模式,涉嫌固定回報和違規舉債,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
3、總結
在目前嚴管政府債務風險的大背景下,應該謹慎採用“EPC+F”的建設模式,以免因為合規性的問題,給各方帶來不確定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