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房地產帶鹽人”的第257篇文章
先說案例,最近的一個網友的購房經歷。
該網友買了一套二手房,為了給孩子上學,雖然孩子小但是考慮長遠的問題就早做打算,而且當地判斷學籍的標準是適齡孩童入學前在該學區片住宅落戶滿1年以上。
然後雙方做了房查,又經歷了一番討價還價,最終簽約付款並最終辦理過戶,總算折騰完了,這位網友接下來準備辦理落戶的時候發現,原房主的戶口沒有辦理遷出,其戶籍還在這套房子所在地。
緊接著去找原房主,這個協調起來就麻煩了,對方不配合。
理由是沒有的,就是拖著,然後這邊網友雖然孩子還在幼兒園沒到上小學,但總這樣也不是辦法,想起來交易過程主要聚焦價格而忽略了戶口問題。反覆溝通之下,原房主意思是再加點錢我就遷戶籍。回去看合同,的確是沒有相關戶籍的約定條款,這時候除了跟對方商量幾乎沒有太多辦法,最後大約耗了兩三個月,還是多花了一小筆錢才把戶口這事辦了。
要不是這個案例我本以為這屬於不太需要提醒的事情,然而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程式嚴謹,尤其是合同訂立和付款方式、各種稅費計算之外,仍有容易忽略的地方。尤其是購房上學,學校不僅要提前家訪檢查入學兒童是不是長期居住,而且要在辦理報名的時候提供戶籍資訊。
第一,戶籍在買賣交易中並不是一個自動捆綁的要素,也就是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戶籍遷出遷入不作為合同糾紛或者違約來判定,戶籍管理不能強迫遷出,同時很難透過訴訟來直接解決。
第二,房屋交易之前,完全可以要求賣家配合在當地派出所查詢戶籍,但是查詢只是第一步,房子賣給你了也不代表原房主戶籍自動遷出。
第三,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約定戶籍遷出的時間,以及如果不按期遷出的違約處理,例如賠償或者合同終止退款。而且違約賠償金額要設定到足以讓賣方及時配合的額度。
或者對應戶籍遷出、遷入和付款進度進行約定,例如尾款要在賣方戶籍辦理完遷出後支付。
還有一種情況,有些學區要求一套房產在6年以內,戶籍只能有一個上學名額(或一個家庭的多個子女入學),如果原房主子女上學後未超過6年,房子賣了,後面的買家的孩子就無法獲得該學區的學籍名額。
另一個問題是學區劃片的變化,這個是原房主也無法去控制的,也不屬於買賣合同能夠約定不變的,因為購房合同不能去對教育部門的行政職責決策做約定。
事情不大,一般出問題的機率也不大,但是一旦忽略後面代價不小,所以特別做個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