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宋朝的茶法可以瞭解宋朝的財政、政令及沈括詳實的資料記錄反映了當時整個社會的經濟狀況,乾德二年始詔令在京師、建州、漢口、蘄口各設定榷(買賣的交易稱為榷)貨務;五年,始禁止私販茶葉,不遵行禁令的,按犯罪情節量刑的條款處罰。太平興國二年,修訂禁止私販茶葉的法令條例,始定出科罪的等級以處罰犯禁者。淳化二年,允許商人到種茶的園戶買茶,設定榷貨務的茶場收取榷茶的利息,始推行貼射法。淳化四年,首次軍開始實行。這一年曾罷去各地的榷貨務,不久又恢復如舊。至鹹平元年,茶稅錢以一百三十九萬二千一百一十九貫三百一十九文為定額。
下至嘉祐三年,凡六十一年行用這一定額,官府的本錢及各種雜費都計算在內,中間有的年份增收,有的年份虧損,年收入不固定。
鹹平五年,三司使王嗣宗開始創立三分法,以茶價為十分計算,四分支付香藥,三分支付犀牛角和象牙,三分支付茶引;六年,又改為六分支付香藥、犀牛角和象牙,四分支付茶引。
景德二年,允許商人以錢、帛、金銀入中,當時稱為三悅。
到大中祥府九年,茶引越來越不值錢,朝廷採納秦州知州曹瑋的建議,在永興軍、鳳翔府用國庫錢收購商人手中的茶引,以挽救茶引的價格。在此之前還屢次增支加耗錢,到天禧九年,鎮戎軍繳納大麥一斗,本價及加耗,總共支出現錢一貫二百五十四文。乾興元年,又改變三分法,支付茶引三分、東南現錢(到東南地區領取的現錢)二分半、香藥四分半。天聖元年,重新實行貼射法。實行三年之後,茶葉貿易的利潤盡歸於大商人,官府賣茶場只能得到發黃晚採的劣質茶葉,於是詔今孫奭重新審議,廢罷貼射法。第二年,追究查處先前建議復行貼射法的三司官吏,勾覆官勾獻等皆判決流放沙門島;原詳定官樞密副使張鄧公、參知政事呂許公、魯肅簡各罰扣一個月的俸祿;御史中丞劉筠、入內內侍省副都知周文質、西上閣門使薛昭廓及戶部、鹽鐵、度支三副使各罰銅二十斤;前三司使李諮撤銷密職學士的貼職,仍依舊任為洪州知州。皇祐三年,茶稅依舊只用現錢交納。至嘉祐四年二月五日,又釋出敕令解除茶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