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是清朝時期的地方中堅機構,上屬行省,下領州、縣。
一、府的設定 清朝時全國共設有17個行省和1個直隸,184個府 。府的大小不一,最大的順天府領縣24個,最小的廣南府只管轄一個縣。
二、府官設定 清朝時期除順天外,所有府一律稱府官為知府,順天府府官稱府尹,知府和府尹的品級通常是正四品,極個別為從三品。
三、知府的職掌 清知府同清知縣的履職不同,知縣親民理政,治理地方,而知府雖然是知縣的上級,但其主要職責卻不是施政而是監縣監臨,即主要負責上情下達和下情上達以及對知縣的考核工作,按規定三年一上報。知府的屬官不多,主要有同知、推官和通判等。
在清朝,因知府的官屬性質,要求知府兩個方面必須過硬,一是自我要求嚴格,能為屬縣官員當好榜樣,有向我看齊的膽量和底氣;二是剛正不阿。
這就是為什麼要說“十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而不說“十年清知縣,十萬雪花銀”,因為,作為標杆的知府都如此腐敗糜爛了,其他就可想而知了。
順便說一句,清朝時期還設有道,道官稱為道員,品級比知府高,一般為三品,但為什麼道員大家不太熟悉,存在感也比比他低的府縣低呢?原因大體是:一是道沒有普遍設定;二是道的主要職責是監督監察,而不是親民理政;三是道的性質類似於今天省政府所轄的廳局,而不是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