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11條,主要規範了立法目的、退役軍人概念、退役軍人的定位以及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方針原則、保障基本原則、退役軍人義務、管理體制、資訊化建設、經費保障、社會參與、表彰獎勵等基本制度。
第五條 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保障基本原則的規定。
【條文釋義】
一、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國家高度重視退役軍人保障,千方百計地提高退役安置質量和服務保障標準,不斷完善與我國發展階段相適應的退役軍人保障方針政策。新中國成立以來很長一段時期,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基礎弱、底子薄、物資匱乏,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退役軍人保障也存在標準較低、不夠到位等現象。改革開放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力的增強,我國不斷加大對退役軍人的保障力度,從養老、醫療、住房、文化旅遊、撫卹優待等多個方面向退役軍人傾斜,逐步提高對退役軍人的保障水平。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先後出臺一批惠及退役軍人的創新舉措,為做好新時代退役軍人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援,廣大退役軍人的獲得感幸福感榮譽感不斷增強。
做好退役軍人保障,還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我們要把握好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基本國情、立足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最大實際,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在及時調整提高保障水平的同時,要防止出臺脫離發展實際的檔案,保證退役軍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續性。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發展情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有關方面要做好法律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工作,合理引導預期,營造法律實施的良好氛圍,為有關軍事政策制度改革整體推進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二、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在立法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要切實採取措施解決退役安置過程中存在的不公開、不透明、相互攀比甚至腐敗等問題。本法採納了以上建議,明確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在各個環節貫徹執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公開,是指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規定,及時以各種方式向退役軍人傳達關於退役軍人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退役軍人的安置條件、安置結果、待遇保障等,讓退役軍人能夠充分了解安置工作有關資訊。公平,是指退役軍人在安置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在各個工作環節嚴格落實“陽光安置”政策,做到合法有據,嚴禁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等違法行為。公正,是指退役軍人的安置結果、享有的優惠政策等與服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服役貢獻越大,安置後待遇保障越好;同時,兼顧退役軍人服役的崗位經歷、專長、德才條件和工作需要,儘量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努力讓每一名退役軍人在退役安置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近年來,退役軍人安置制度不斷建立健全。例如,2018年12月,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進一步完善了適用範圍、評分專案和標準、檔案材料登記管理、審檔評分等內容,更加強調退役士兵安置待遇與服役表現相匹配,為深入推進“公開、公平、公正”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制度依據。
在立法過程中,也有意見提出,要完整、準確理解本法關於公開這一要求的內涵,不能因為法律要求公開,就將與安置工作有關的所有資訊都公之於眾,走向極端。本法這一規定是基本原則,實際工作中要結合具體情況,公開法律允許公開的內容。除了本法規定之外,有關單位還要嚴格遵守國家和軍隊關於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保護好國家秘密、軍事秘密,同時要遵守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法律規定,依法保護好退役軍人的個人隱私,防止退役軍人與安置工作無關的個人資訊被洩露。
三、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
將退役後的保障和服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歷來是退役軍人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本法繼續堅持並更加突出了退役保障與服役貢獻相匹配的原則,明確規定退役軍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鉤,目的在於樹立貢獻越大、服務保障越好的鮮明導向,既做好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又在具體工作中體現差別,激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軍營。對不同類別退役軍人的保障標準和保障水平,要根據其對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貢獻大小而定,將服役的年限、地區、崗位、立功受獎情況等指標因素與退役安置、服務保障相聯絡,在安置、服務、保障等方面體現出區別、區分出層次。例如,在退役安置方面,對退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實行不同的安置方式,對傷病殘退役軍人的移交安置和收治休養作出專門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子女就學優先保障等;此外,在就業創業、撫卹優待、褒揚激勵等方面也實行分類保障政策,對參戰、立功受獎、殘疾等退役軍人給予特殊保障。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要注重精神激勵與物質待遇相結合、相協調,從兩方面保障退役軍人享有相應的權益。
退役軍人的政治待遇,是國家給予退役軍人精神激勵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參加黨組織生活。軍人退出現役後,要繼續學習黨的檔案,接受黨的教育,屬於黨員的,還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參加黨組織活動,行使黨員權利。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著退役時的制式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節日等開展走訪慰問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將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蹟,編輯錄入地方誌;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後,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等。
退役軍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國家根據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給於退役軍人相應的物質待遇。同時,國家還建立健全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及時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物質上的援助,切實幫扶退役軍人克服生活困境。
四、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參戰退役軍人用鮮血和生命保障了國家安全、民族獨立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寧,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是國家和民族的英雄,值得全社會尊重和關愛。為了樹立明確的備戰打仗導向,使部隊官兵養成聞戰則喜、敢於鬥爭、勇於勝利的尚武品質和戰鬥精神,激勵現役軍人在軍營建功立業,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更大貢獻,表達對參戰退役軍人的崇高敬意和特殊褒獎,在全社會弘揚參戰退役軍人的愛國主義精神和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引導樹立優待參戰退役軍人的良好社會風尚,本條第四款專門規定,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在法律上規定建立參戰特別優待機制,樹立參戰優先的鮮明導向,是本法的一大創新。本法在退役安置、撫卹優待等各方面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重點保障,把參戰退役軍人作為重點優待物件,明確規定要優先安排工作、提高優待標準,讓其既有政治榮譽,又有相應的經濟待遇。本法規定的對參戰退役軍人實行特別優待,主要體現在以下措施:(1)對參戰退役軍人優先安置;(2)參戰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優先保障;(3)各級人民政府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4)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給予優惠;(5)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參戰退役軍人的名錄和事蹟,編輯錄入地方誌等。退役軍人因參戰導致傷病殘的,還享受以下優待:(1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2)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修養制度;(3)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就業優惠政策;(4)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卹,領取殘疾撫卹金等。本法還規定國家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去世後,可以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軍人的基礎上,從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給予參戰退役軍人“特惠”,充分體現優待政策的公平性和激勵性。
考慮到參戰退役軍人的範圍和認定工作比較複雜,本法在附則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參戰退役軍人的範圍和認定標準、認定程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來源:湖北退役軍人
監製:彭小蘭
責編:王耀輝
編輯:王歡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