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針對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1900號(農業水利類309號)提案提出“整治耕地利用亂象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助力鄉村全面振興”等內容,自然資源部經商農業農村部作出答覆。
關於嚴格規範耕地流轉的建議——
答覆提到,為了規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2014年,《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印發,2021年,《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出臺。
不僅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形式、合同內容等作出明確規定,堅決制止耕地“非農化”、嚴格控制“非糧化”,還對建立健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透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准入監管制度作了詳細規定。
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指導各地制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充分考慮提案提出的“建立健全耕地復耕保證金、租金先行支付等風險防範機制”建議,依法建立健全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透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監管制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關於加強農業設施用地管理的建議——
答覆提到,2019年,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了《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的分類、佔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管制規則,以及取得用地程式性要求。
對於設施農業用地選址特別是破壞耕作層的種植設施用地和養殖設施用地,強調應儘量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佔或少佔耕地。
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避免濫佔優質耕地,同時透過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等工程技術措施,儘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2020年,《關於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印發,強化設施農業用地批後監管,確保農地農用。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進一步研究完善農業設施用地等相關政策規定,嚴禁破壞耕作層的種植設施用地和養殖設施用地,引導鄉村產業發展用地向工業園區集中,或就近使用閒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
關於嚴肅查處破壞耕地行為的建議——
答覆明確,自然資源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懲治各類亂佔、破壞耕地行為的部署,積極採取措施,打擊、查處破壞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行為。
一是改進完善土地衛片執法工作。進一步提升時效性、精確性和系統性,利用現代手段對違法佔地及耕地保護等情況進行監測監管。
積極協調公安、法院、紀委監委,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對事對人堅決處理,該拆除的必須拆除,該沒收的必須沒收,該復耕的必須限期復耕、消除違法狀態,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二是積極推動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機關將透過加強訴訟監督,強化破壞耕地資源犯罪案件的追捕追訴工作,防止漏罪、漏犯。
下一步,自然資源部將繼續強化執法,加強基層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執法查處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與相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銜接,健全完善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公益訴訟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發揮協同共治作用,切實做好耕地保護工作。
■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