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討論農村土地問題,網上就會出現兩個不同概念詞彙的碰撞:一個是“集體化”,一個是“單幹”,而這裡的“集體化”一般指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生產隊大集體”,這裡的“單幹”一般指現在國家實行的“分田到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有人說,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就是“單幹”,中國已經實行5000年了。那麼,分田到戶後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究竟算不算“單幹”?它與舊中國的農村土地“單幹”經營方式有沒有區別?改革開放後,我國為什麼要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且一直要延續到2057年?下面和各位朋友一起討論這個問題。
一、要弄清楚分田到戶後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算不算“單幹”?和舊中國的土地“單幹”有沒有區別?首先要了解我國的土地改革歷史。
從周朝“土地分封制”到之後的"郡縣制”,有兩次大的改革;從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到現在的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我國農村土地一共經過三次改革。
“土地分封制”從周朝開始到春秋戰國結束。那時候,國家的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周天子把土地和疆域分封給他的兄弟、子女、親屬以及各路功臣,這裡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山川河流,基本上相當於一個個小“國家”,只是需要向王室繳納進貢(糧食、蔬菜、家畜、茶葉、木料等),這些諸侯分封的土地基本上屬於世襲。之後,周王室開始衰敗,其它諸侯國也不好好繳納進貢。
土地 “郡縣制”(私有制)從秦朝開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這一階段土地經營方式屬於家庭經。春秋戰國之後,秦始皇滅六國統一天下後,取消了“分封制”,實行全國統一的“郡縣制”,儘管漢代分封制和郡縣制並存,但總的來看,還是以郡縣制為主。之後的隋唐宋明清以及民國,基本上都是“郡縣制”。郡縣制也就是中央集權制,土地為國家所有,實際上也就是統治者所有。但土地雖然實行私有制,允許買賣,但必須為國家(統治者)繳納賦稅,而且賦稅很重,而這些土地又集中在少數地主手裡,地主再把土地租給沒地的窮人,窮人給地主交租。地主把租收上來,一部分留給自己,一部分交給國家。所以,沒地的窮人要受到地主和國家雙重剝削。還有一些人雖然也有土地,但是很少,打下的糧食,除了交稅,剩下的只夠自己吃。
“土地私有制”,從新中國成立前一些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一直到1957年。土地從家庭經營、互助組、初級社、高階社入股方式經營。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耕者有其田”,運用革命的方式進行土地改革。簡單通俗地說,就是打土豪,分田地,將地主、富農佔有的土地分給沒有土地或地少的農民。
“土地公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從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到1982年分田到戶前,實行計劃經濟,以生產隊為基本單位的集體經營。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在當時一窮二白的條件下,要優先發展工業,特別是國防工業,就要以農業扶植工業,所以,實行土地公有制,以生產隊為最基本單位進行大集體經營,也就是我們所說大“集體化”。好處是可以“集中力量辦大事”,缺點是,以大鍋飯模式進行農業生產,效率比較低,平均主義比較嚴重,缺乏生產積極性。但按照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權衡利弊,那一段時間,只能實行生產隊大集體經營的方式。
“土地集體所有制”,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從1982年一直延續到2057年。這一次土地改革的目的是:穩定農民和土地的關係,讓農民永久性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革的理由是:1、大規模的工業建設已經完成,農業扶植工業時代結束;2、機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剩餘勞動力越來越多,需要大量轉移農村勞動力。3、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各種需求不斷增長,需要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為農民創造更更多的致富途徑,允許農民進城經商和務工;4、我國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日益嚴重,種地收益太低,僅靠種地難以養家餬口,更難以提高生活水平,要大量轉移農業人口,減少種地農民,降低種地成本,提高種地收益。
二、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舊中國的“單幹”有什麼區別?
現在的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舊中國的土地“單幹”有本質的區別。
從第一節文字,中國五千年來的土地改革歷史可以看出,舊中國(主要指近代中國)的土地屬於私有制形式,允許買賣,所以,大多數土地掌握在少數地主手裡。一些農民儘管有地,但比較少,遇到災年,或者家庭變故,就會把土地賣掉。沒有了土地的農民,就會變得一貧如洗,就可能得逃荒要飯。
而1982年的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土地改革,其土地所有權沒有變化,依然屬於集體所有,而且法律規定,只能出租入股經營權或者在本居民組內部轉讓使用權,不得買賣。
因為不能買賣,所以,農民即便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轉,其承包權依然還在,依然擁有該土地承包權,而且會得到資金,不僅不會失去土地,而且還可以經商務工增加收入。這也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重要原因之一。
總之,如今農村土地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舊中國的土地“單幹”有本質的區別。如今的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的,只是經營方式不同,而且現在的土地規模化集約化耕作依然建立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基礎上,所以,從土地性質講,分田到戶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應該還屬於“集體化”範疇。
而舊中國的土地性質屬於私有制,所有權歸個人所有,允許買賣,所以,不能保障農民永久性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