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言:“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但這裡的清既不是公正廉潔,也不是清朝的意思,而是用來諷刺那些標榜清廉,卻大肆搜刮民脂民膏的官吏。
這句話可謂是廣為流傳,既然能流傳下來說明或多或少是存在著依據的。明清時期才正式設立有知府一職,白銀更是作為流通貨幣,下面就以這兩朝知府為例。
知府的權利有多大?3年又能有多少收入?
自唐代開始我國地方行政區劃就以府來命名,明朝時期正式把府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的管理人員命名為知府,清朝基本沿襲明制,略有改動。
知府是省之下,州府之上的地方中級行政長官。明朝設有140個府,品階為正四品;清朝時期則增加至219府,品階降為了從四品。大家可能習慣性地把府同市比較,兩者有不小的差距,我國現有293個地級市和394個縣級市,相比之下知府管理的範圍要比市長要大一些。
知府掌管一府之政令,總領各屬縣,凡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奸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一切政務皆為其職責。
在清一代,地方行政制度中皇帝最為關注的就是知府制度,以至於皇帝要透過不斷下達詔書的方式,反覆強調知府一職的重要程度並督促知府制度的執行。
在古代受交通工具和交通狀況的限制,資訊的傳遞十分緩慢,兩地距離的遠近程度,關乎資訊傳遞的快慢。一個省下轄有幾百個州縣,這就導致省長官無法及時有效的同州縣保持聯絡,跟別談解決問題了。
而知府一級行政單位的設定,就很好地協調了兩者之間的聯絡,所以說知府在國家機器運作過程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按照明朝定製,知府一年的俸祿是歲米288石(《中國曆代糧食畝產研究》指出明朝一石=153.3斤);清朝知府一年的俸銀是105兩,俸米105斛(一斛米約合200斤)。
乍一看知府一年的俸祿並不是很多,明朝知府一年可以領288石米,在萬曆年間一兩銀子可以買兩石米,也就是144兩白銀。要是折算成人民幣的話,現在米價一斤在3元左右,折算過來一年就是13.3萬,不過這種演算法僅供參考,古代資源匱乏,米價肯定要比現在高。
單靠俸祿,3年想要拿到10萬兩白銀是毫無可能的,但俸祿只不過是知府收入的來源之一,真正的大頭還在後面。
清代養廉銀製度的實施,讓知府“富得流油”
官僚貪汙腐敗的問題是歷朝歷代都無法徹底解決的頑疾,即便明太祖都搬出了剝皮這樣的酷刑,也沒能阻擋住手下人貪汙受賄的腳步。之所以貪汙受賄,對當前俸祿數量不滿是一大因素,所以清政府制定了養廉銀製度。
養廉銀通常為俸祿的10到100倍不等,這筆錢主要來源於地方火耗(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和賦稅,本意是想透過高額的薪水來培養鼓勵培養官吏廉潔的品性,以此杜絕貪汙腐敗行為的發生。
地方經濟的發達程度影響養廉銀的數額,譬如甘肅地區知府一年的養廉銀是2000兩,江蘇是2500-3000兩,河南省則達到了3000-4000兩,這幾乎是知府一年俸祿的十幾到幾十倍。
富庶地區的知府3年完全可以拿到1萬兩白銀,僅依靠俸祿和養廉銀就足以保障一家人衣食無憂了,那些大肆搜刮民脂民膏的貪官汙吏一年能拿到的錢財可想而知。
除去正規途徑的俸祿和養廉銀之外,部分知府還有些灰色收入。知府不光是地方行政長官,手握有審判和斷案的司法大權;督辦徵收賦稅事務,還負責為府內下轄的各州縣推薦官員,然後由上級督撫進行正式考核,只要考核透過就有了做官的資格。
對於那些貪官汙吏而言,這就有了很大的可操作性。巨大的權利,使得官員面臨的誘惑也是極大的,清朝廣州南海縣曾發生過一起貪汙案,按照慣例每年該縣徵收的賦稅是4萬兩,可實際徵收金額卻達到了10多萬兩,多的都進入了知縣和知府的腰包,一府下轄有十幾個縣,一縣若如此,一年下來知府要貪汙多少地丁銀!
同樣是在廣州南海縣,清王朝末年該地賭場盛行,當地的知府一年光從賭場收到的分紅就有1萬兩白銀。可見養廉銀製度的實施非但無法杜絕官吏貪汙腐敗現象,還讓個別貪官汙吏氣焰更加囂張。
整頓吏治,反貪反腐絕不是說提高官吏待遇就可以解決的。對於那些魚肉百姓的貪官汙吏而言,10萬雪花銀,根本就用不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