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新規將於下週一起生效
非居民抵澳須填寫逗留目的
倘被發現在澳從事活動不符
可被廢止逗留及限制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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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入境澳門須持相應維生資源
新法規定特定情況可豁免金額
第16╱2021號法律《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將於本月15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第21條規定,非居民應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程式,又或在抵達澳門特區時,宣告入境及逗留澳門特區的目的。
非居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或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預先入境許可時,必須填報入境目的,該目的將載於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相關檔案內,因此入境澳門特區時,無須再作宣告,但臨時改變為旅遊或等同旅遊以外的入境目的之情況除外。
不屬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倘不持有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可在出入境事務站辦理入境及逗留許可並宣告入境目的(注:根據第16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孟加拉、尼泊爾、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後,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外僱外地生免宣告
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入境目的為上述法律第21條所規定的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時,無須作宣告;當入境目的為從事旅遊及等同旅遊以外的其他活動時,應主動宣告。一般情況下,只要擬從事的活動無須由本澳許可權部門預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舉辦表演、從事勞務工作等,須預先獲得許可),以及不牴觸現行法律法規,經聲明後均可獲准入境。
非居民入境後,一旦入境目的有所變更,應及時前往氹仔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調查及遣送處作出宣告。
獲治安警察局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包括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屬、外地學生、特別逗留證持有人,以及上述法律第32條所指的其他人士,因已獲特定目的批給較長的逗留期間,入境時無須宣告入境目的。
不當活動廢止逗留
為配合新法實施,本月15日起,非居民入境時獲發的《入境申報表》將更名為《逗留許可》,並採用新樣式,其內載有入境目的。非居民倘被發現在澳從事的活動明顯偏離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廢止逗留許可和限期離境,以及限制入境。發予沒有宣告專門或額外目的,視為以第16/2021號法律第21條規定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入境之非居民。
證合法來澳減風險 執法審查有針對性
治安警察局發訊息稱,“維生資源”是行政當局審查非居民是否符合入境資格的條件之一,現行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規定,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的非居民,可被拒絕入境。一般情況下,經適當審批程式而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外地學生等,並非重點審查物件。但是,外地僱員於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5,000元的維生資源。
其他國家或地區亦有類似規定,要求旅客在申辦簽證或入境時,提供資料以證明具備足夠的資金完成旅程,有些國家以每日定額作規定,有些國家以總金額作規定,當中部分國家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旅客作出減免。
近三年逾二千人次牴觸
在過去十多年中,治安警察局執行現行規定,並將維生資源標準訂定為每日500元,且僅接受現金形式展示。2019年至今,因無法出示足夠維生資源而被拒絕入境的非居民有約2,100人次,當中外籍人士約1,800人次,佔86%。
即生效的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延續維生資源作為非居民的入境考慮因素;為配合法律實施,經參考多個國家或地區的規範,綜合分析評估近年訪澳旅客的逗留時間、非博彩消費等資料,行政長官作出第167╱2021號批示,訂定了非居民入境時須具備維生資源的一般標準和減免條件,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批示明確訂定當非居民接受審查時,須出示相當於以下金額的維生資源,才能獲給相應的逗留期間。例如逗留不超過7日者最少5,000元。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過14日者,最少10,000元。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過21日者,最少15,000元。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元。隨行的家團成員,每人的金額按80%計算。
新法特定情況豁免金額
與以往只允許以現金方式展示不同,批示也容許非居民以旅行支票、轉讓證券、信用卡、電子支付工具等形式證明具備維生資源,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另外,批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治安警察局可以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金額,例如非居民出示已支付住宿證明、出示檔案顯示其相應的財務能力或可供在澳門支配之實際等值金額(如:銀行擔保、保證保險、動產或不動產收益等)。如果非居民提交本澳實體或居民簽發的相關宣告書,明確承擔返回費用及食宿,則可獲豁免出示維生資源。
對非居民作入境維生資源審查,不但可以佐證其合法的來澳目的,亦可避免或減輕其等滯留本澳時,對特區造成的經濟負擔和治安風險。目前,治安警察局的審查,主要針對抵澳時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的非居民,以及過往逾期情況嚴重或有情報顯示有滯留風險的國家國民或地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