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建設的,開發商和個人應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單位或者個人才可以施工。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前提要件,而且能確認建設活動的合法性,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有以下4種情形: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開發商在取得建設專案的政府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開發商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申請透過,則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再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3、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要向鄉政府提申請,由鄉政府報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4、在鄉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的,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