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是禁止官員與市場、商人接觸的,這是唐前期政府為了防止官員經商或與商人勾結而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
早在唐太宗初期制定的《官品令》中就明確規定:“工商雜色之流,必不可與朝賢士大夫比肩而坐,同坐而食。”此法令的頒佈除了有貶抑商人的目的之外,還有隔絕官員和商人交往的意圖。
因此,有一位部級高官因為政商關係處理不當受到了懲罰。
貞觀元年(627),唐太宗又釋出詔令:“五品以上,不得入市。”次年再次重申:“禁五品以上過市。”到武則天時,這些法令條文被繼承並儲存下來。
唐朝廷不但頒佈了預防官員經商的詔令,而且嚴格加以執行,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官員毫不留情地給以懲處。
據《舊唐書》記載,貞觀七年 (633),“顏師古拜秘書少監,是時多引後進之士為讎校,師古抑士流先貴勢,雖富商大賈亦引進之”。這個記載是說,當時顏師古在擔任秘書少監即秘書省的主官時,因為工作需要,需要提拔使用一批讎校,能進入秘書省工作自然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本來是該從科舉中進士人士中提拔使用,可是顏師古卻提拔了一批權貴和富商子弟,因此被人舉報收受富商等的賄賂,這顯然違反了“朝賢君子 ”不得與商人“比肩而立,同坐而食 ”的禁令,因而“被貶為彬州刺史”。
這個顏師古是名儒顏之推的孫子、顏思魯的兒子。少傳家業,遵循祖訓,博覽群書,學問通博,擅長於文字訓詁、聲韻、校勘之學;他還是研究《漢書》的專家,對兩漢以來的經學史也十分熟悉,所以他非常有才華,得到了唐太宗李世民的重用。
儘管唐太宗很愛惜他的才華,感到很惋惜,但是也沒護短,仍然進行了嚴肅的處理,並告誡他,“事親居官,未為清論所許。今之所授,卿自取之”,希望他“宜深自戒勵也”。
還有更嚴重的,一位官員僅僅是因為到市場上買了個餅子吃,就遭到彈劾。據《朝野僉載》卷四載:武則天時期,四品官張衡在退朝回家途中“買熱餅子吃”, 遭到御史彈劾,受到了“流外出身,不得入三品”的嚴肅處理。這是因為張衡的行為違反了“五品以上官不得入市”的規定。這位官員本來位居四品,即將晉升到三品也被取消了資格。這都反映了唐朝廷反對官員與商人交往的立場和態度。
不僅如此,唐朝廷一直是禁止官員兼營商業的。唐高祖武德七年 (624)就頒下詔令:“士農工商,四人各業,食祿之家不得與下人爭利。”《唐律·職制律》規定:“強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準枉法論”。《唐律疏議》中規定:“官人於所部賣物及買物,計時估有剩利者,計利,以乞取監臨財物論。”
就是說,官員不允許經商與百姓爭利,如買賣獲利一匹就要處以鞭打五十下的刑罰,每多一匹,加一等刑;而以權力強取物,即使是正當價格也要笞打五十,對於從中牟利的官員,按照枉法罪論處。可見這些法律規定之嚴格。
唐玄宗時期,朝廷也採取了一些禁止官員兼營商業的措施。當時長安的東西市商業繁榮,最初一些權貴在東、西市建了不少店鋪出租,獲取房租收益。
唐玄宗意識到官員這樣會爭利於民,先是下詔規定一個店鋪每月的租賃費不得超過五百文。過了幾年唐玄宗又下詔禁止官員在東西市購置店鋪或館舍。
同時,玄宗還要求官員不要搞第二職業。對於官員家屬和部人的經商活動,唐朝也是嚴加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