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是行政區域劃分的簡稱,是國家為了進行分級管理而實行的區域劃分。
公元前221年,秦國最後滅吳國,秦朝建立之後,秦始皇採納丞相李斯的建議,取消分封制,推行郡縣制,廢諸侯,立郡縣,郡下分設若干縣。這項郡縣兩級的地方行政制度,一直為後代所承襲。
西漢時期,漢高祖劉邦鑑於秦朝朝廷孤立無援、二世而亡的下場,分封了一批諸侯王,但同時又沿襲了郡縣制,使西漢前期的行政區劃出現了一種郡縣制與分封制並立的局面,史稱“郡國並行制”。
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除京師附近七郡外,把全國分為十三個州的監察區域。每區由朝廷派遣刺史一人,專門負責巡察該區境內的吏政,檢舉不法的郡國官吏和強宗豪右,其管區稱為刺史部。到了漢宣帝時期,又於西域烏壘城設西域都護府,將西域正式納入中國版圖。
東漢時期,漢光武帝基本沿用西漢的郡國並行製為實體、州刺史部為監察的行政區劃,分全國為十三個州刺史部。
東漢末年,地方多事,漢靈帝中平五年(公元189年),朝廷選重臣出任刺史,稱州牧,掌管一州軍民。州從監察區變為行政區,至此,中國地方行政由原本的郡縣兩級制度變為州郡縣三級制。
兩晉和南北朝時期,沿襲了東漢的行政區劃,實行州郡縣三級區劃。
隋朝行政區劃有兩次重大變化。隋文帝基本統一天下後,鑑於從東漢末年開始的州郡縣三級制已經混亂不堪,廢除天下郡置,改為州縣二級制,以州直接統縣,隋煬帝繼位後,將所有的州改為郡,實行郡縣二級制。
唐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是中國行政區劃沿革史中的一個大變革時期。唐太宗創立了“道”,唐玄宗把“府”引進行政區劃中來,唐睿宗又把節度使變成正式建制;使唐代的行政區劃基本上成為三級制,前期主要是道-府、州一縣,後期是節度使-府、州-縣。
宋朝行政區劃,實行州、縣二級制,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繼承了唐朝的羈縻制度,也可以算是一定程度上的民族自治。同時在地方設定路,路是直轄於中央並高於府、州、軍、監的一級監察區。唐朝監察機構道的劃分是以山河地理為主要原則的,宋朝路的劃分則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兼顧了經濟和人文的差異性,從而更加科學。
元朝開始,中國又出現了一種新的行政區劃制度,其最高一級的行政區劃單位為行省(簡稱為省),因此稱為行省制時期,該時期從13世紀後期至20世紀初,歷經元、明、清三代。元代中葉,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宣政院轄地,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州(府)、縣,路歸省管。中書省的直轄地區,又稱都省、腹裡,包括今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山東以及河南和內蒙的部分地區。宣政院轄地主要是原吐蕃勢力範圍,宣政院轄地的建立,標誌著從元朝開始西藏正式成為隸屬於中央的一個行政區。
明朝初期曾沿襲元朝的行省制,後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形成了一個省府州縣四級制與省州縣三級制並存的大體格局。羈縻性質的都司中,最有名的有統轄黑龍江、松花江流域和庫頁島的奴兒干都司,在政教合一的青藏地區設定有烏斯藏、朵甘二都司,另有置於今甘肅、青海交界地區的哈密、曲先等衛。軍事區劃有衛、所兩制。此外,明還設定了介於省和府、縣之間的道。道分為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
清朝幅員遼闊,清朝在1761年統一中原後,劃前朝的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為十八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1820年達到領土極盛,在東北、外蒙、新疆則設立五個將軍轄區,實行因俗而治;又設立駐藏大臣、西寧辦事大臣等負責管轄遼闊的藏區。在雲貴地區則推行土司制度。
明代的道,在清代也保留下來。道員的統轄區域是介於省與府之間。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乾隆以後有的道下直接領縣,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一級區劃。
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定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在邊遠轄區和省,除了在部分農業區設定府、州、縣外,在內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東北地區,建立盟、旗行政區劃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