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顧名思義就是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疾病喪失勞動力或者部分勞動力,導致家庭經濟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
我國的低保,開始推行的時間很早,在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而農村低保,實際上比城市推行的更早,但受傳統農村集體福利思維定式的束縛和農村稅費改革的影響進展緩慢。2003年,民政部決定在未開展農村低保制度的地區建立農村特困戶救助制度,則標誌著新時代農村低保工作的正式推行。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低保工作面臨的局勢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所以,為了更好地做好低保工作,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流程,讓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補助政策,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民政部新制定並施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對低保的申請受理、稽核確認、監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戶籍不再是問題,任何家庭成員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申請。
在以前的農村低保規定中,申請農村低保,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申請者和享受者必須是戶籍在當地的農村人口。而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此條規定,對於農村那些情況確實非常困難,但是因為歷史原因或者孩子的教育等問題,實際共同生活,而戶籍不在同一處,或者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沒在同一地方的家庭來說,可以說是非常及時和切合的,是真正的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內影響不大,四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都可以提出申請。
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規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是以戶為單位來申請和補助的,在《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未修訂之前,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審批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爭議,申請的人認為應當將實際共同生活而戶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員計算在補助發放範圍內,而負責受理和審批的部門雖然在情理上認同,但是,由於沒有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可以參照和遵循,在審批時思考較多、畏手畏腳。
“拆戶保”可以施行,四類人員可以單獨申請。
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以單獨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在前兩年,政策法規對於最低生活保障的補助物件,沒有明確規定是可以“拆戶保”的,而基層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總是面臨著各種各樣的情況,比如張三家有勞動力2人,家庭情況不是太差,但是由於其父親是三級精神殘疾人,母親患有重大疾病需要經常性的吃藥住院,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標準,是不能全家都享受的,但是,父親無勞動能力、母親住院就醫又需要經常性的花錢,到底納不納入低保審批範圍,也是難住了村幹部,不納入審批範圍的話,村裡人會說三道四、自己也覺得不合理;納入的話,自己明顯是違反了政策規定。而《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的制定和施行,則完全解決了基層這樣的困惑。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是權力,同時也需要履行四項義務。
為了確保真正貧困的家庭能夠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承諾所提供的資訊真實、完整;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的義務”。
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物件,肯定是真正貧困,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力,所獲得的收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家庭。而對於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物件的界定上,村幹部僅能夠從家庭房屋的修建、日常消費情況、家庭成員是否患病等直觀情況來判定,而對於其銀行是否有存款?存款到底有多少?城裡是否有商鋪?兒女到底在哪裡工作?月工資到底是多少?等情況很難做到精確的掌握,所以,難免工作中會出現紕漏,這也是前些年“開奧迪、住樓房、吃低保”現象發生的部分原因。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稽核確認辦法》規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者必須履行四項義務,則縣區或者市一級就可以透過大資料分析等高科技手段,綜合分析申請者的家庭情況,讓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的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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