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12月15日,毛主席簽署了《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第二十六號訓令,這也是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第一個反腐法令。
訓令對貪汙腐敗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懲處標準,如:貪汙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貪汙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等。按照當時物價計算,1元錢可買2擔穀子。貪汙500元,相當於1000擔穀子。訓令的頒佈,對腐敗分子產生了極大的威懾作用,也使蘇區的反腐敗鬥爭有法可依。
在中央蘇區,隨著反腐敗鬥爭的步步深入,一些大案要案被紛紛曝光。按照臨時中央政府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其犯罪事實一經查明,一概立案依法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于都縣軍事部長劉仕祥勾結科員李其採等3人,共同造假賬收據,向中革軍委總供給部冒領動員費400餘元,用於分贓;福建蘇維埃政府文書金華堂則因為貪汙了4.2元、手錶1只、風衣1件被撤職;少共中央巡視員鄭茂德,因將公家的一匹騾子和一匹馬出售賣錢,被開除。
在政策和法令的威懾下,一些犯有貪汙罪行的人紛紛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可以說,在中央蘇區,凡經發現的貪汙腐敗分子和貪汙浪費行為,都像“過街老鼠”一樣,沒有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