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有很多大小河流,我們都知道一灣水長時間存在那裡即使開始沒有魚過幾年也會有魚,更何況常年有水的河流,有很多野生魚。有農民就想著“靠山吃山,靠河吃河”,利用各種工具去河裡抓魚獲利,殊不知以前常見的捕魚行為現在已經不合規了,有人因為非法捕魚已經受到了處罰,提醒有捕魚習慣的農民要注意,以免受罰。
第一種行為,使用地籠捕魚
在很多地方的農村,地籠又被農民稱之為“絕戶籠”,顧名思義能將河裡的魚趕盡殺絕,地籠的構造很簡單,就是中間有金屬骨架,外圍被細孔的尼龍網套罩住,由於進入地籠後就會被困在裡面,魚只進不出,因為地籠的孔很小,鑽進去的魚不論大小基本全部都能被抓到。
使用地籠捕魚也很簡單,只需要在地籠中放入一些魚喜歡吃的食物,頭天晚上將地籠放到水裡,第二天早上或者是隔一天撈出來即可。因為地籠捕魚讓魚有進無出,所以對捕魚的人來說很爽,每次都能捕到很多魚,但對當地河流生態的影響還是很大的,畢竟大小魚通殺,會對當地水域的水生資源尤其是魚類資源造成嚴重的破壞,所以使用地籠捕魚就是違法行為。
第二種行為,在禁漁區和禁漁期捕魚
為了保護我國的魚類資源,我國很多大河以及幹、支流都實行了禁漁區和禁漁期的管理,比如每年的5月16日到7月31日是海河流域的禁漁期,禁漁區包括永定河、海河、大清河等主要河流的幹、支流。遼河的禁漁期是每年的5月16日到7月31日,禁漁區有遼河及大淩河、小淩河和洋河水系。錢塘江的禁漁期是每年的3月1日到6月30日,禁漁區是錢塘江干流、支流及湖泊、水庫。黃浦江則是每年的2月16日到5月16日禁漁。而長江則是常年禁捕。
所以,農民想去河流裡面捕魚,首先要保證捕魚的時間不在禁漁期內,其次要保證捕魚的河流並不屬於禁漁期,倘若在禁漁區的禁漁期內捕魚,那一下就犯了兩個錯誤。
第三種行為,電魚
這幾年隨著國家對電魚管控越來越強,還到河裡電魚的人要少了很多,但並沒有完全杜絕。電魚對當地水域的危害更大,因為通常情況下地籠僅僅是會捕魚,對於河流裡面的其他生物基本不會造成危害,而電魚從魚到蝦,再到其他水生動物基本都會被電暈電死,所以電魚是明令禁止的。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而家住四川涼山的費某已經受到了相關處罰,要求其購買1萬條魚苗放入河中。據媒體報道費某為了躲避執法人員的追查選擇凌晨到河邊收地籠,可沒想到還是被趕到其家中的民警抓獲了。費某當天共捕捉野生魚類500條,其中還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金沙鱸鯉”,民警並在其家中發現了電子捕魚器等裝置。
費某就涉及到多個違法行為,其一就是使用地籠捕魚,同時在其家中發現了電子捕魚器,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電魚裝備,雖然沒有親手抓住其電魚,但其家中搜查到就足以定性為費非法捕撈罪。其二捕的魚中有“金沙鱸鯉”,這種魚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捕獲不放生就構成了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三就是費某捕魚的地方屬於禁捕區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的相關規定。
結語:隨著我國環境的改善,野生陸生動物,野生魚蝦的數量都在大幅增加,其中有很多動物都是嚴禁捕殺的,即使是最常見的野雞、野豬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也都是禁止捕殺的,水中的魚類也是同樣的道理,農民在捕魚或者釣魚過程中抓到了不認識的魚最好是及時放生,以免受到處罰。再就是要注意捕魚的時間和地點一定要避開禁漁期和禁漁區,捕魚工具的選擇也要符合相關規定,絕不能使用地籠這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