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裡,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也有人說:從搖籃到墳墓,民法典保護我們一生的權利。由此可見,民法典對我們每個人生活的影響之深。那麼對於還未出生的胎兒而言,他們的利益又是如何保護的呢?對於胎兒利益的保護,涉及生命價值,彰顯了人道主義與人性倫理,國家、社會及個體都應給予特別的關注。
法典有言
《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點睛剖析
(一)遺產繼承
娩出前,胎兒父親去世,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權。具體而言,分為 三種情況:
(1)娩出時為活體,相應份額的遺產歸嬰兒,由其母親監管(此時其母親為唯一的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
(2)娩出時為死體,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參與其父遺產分配。
(3)娩出時為活體但旋即死亡,該遺產按照嬰兒的遺產處理。
(二)接受贈與
娩出前,胎兒接受贈與的,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接受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性質為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體而言,分為三種情況:
(1)娩出時為活體,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贈與財產轉移前,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但公證的、公益性質的、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
(2)娩出時為死體,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贈與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贈與人無需履行。
(3)娩出時為活體但旋即死亡,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
(三)侵權行為
娩出前,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導致胎兒利益受損害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侵權損害賠償權。
(1)娩出時為活體,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提起侵權損害賠償。
(2)娩出時為死體,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無需向胎兒承擔賠償責任。
(3)娩出時為活體但旋即死亡的,根據第三人的侵害行為對胎兒死亡是否有過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以案說法
2020年5月20日,狗蛋與小芳登記結婚,婚後不久,在狗蛋日益厭煩小芳之時,偶遇翠花並與其同居,8月8日致其懷孕。同年12月31日狗蛋被狗剩醉駕撞死。2021年5月28日,翠花生育一子,取名狗小蛋。那麼,翠花能否以狗小蛋的名義向狗剩主張撫養費?
本案涉及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狗小蛋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權利,不影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