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楚昭王手下有個叫做石奢的相國,有一次他在追捕犯人的時候,意外發現兇手就是自己的父親,於是他便悄悄放走了自己的父親。石奢是個老實人,他在放走犯罪的父親後,覺得有愧國君的信任,他便將自己囚禁了起來,並差人告訴楚昭王:
“殺人的兇手是臣的父親,臣若是透過懲戒父親來樹立名聲,這就是不孝;可臣私自釋放違法的父親就是在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臣該以死謝罪,來報答陛下的恩情。”
楚昭王在收到石奢的話後,連忙找人去勸慰石奢:“你只是在抓獲兇犯時,不小心讓兇犯逃走了,並沒有違反國家的法令,所以你不該認罪伏法,你還是繼續為我治理國事吧。”
楚昭王的惜才之意展示得已經相當明顯了,石奢卻說:“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隨後,石奢便自刎而死,以全忠孝兩全之義。
石奢的事蹟被記載在《史記·循吏列傳》一個很不起眼的角落裡,稍不注意就容易被人忽視,實則咱們細思下來,會發現這個故事其實反映出了一個很關鍵的話題:
“在古代,親屬犯罪的話,該不該舉報,舉報會怎樣,不舉報又會怎樣呢?”
這個話題遠比事件本身更有思考意義,透過這件事,咱們可以看到它實際上涉及到的就是關於情理和法理如果產生了糾紛,此時該如何定罪的話題。
今天,咱們就來聊聊漢代的刑與罰。
一、秦漢法律一大怪:長輩犯法不能告,違者輕的話會被判徙刑和杖刑,重的話甚至會被判絞刑;
在秦漢時期,有一條很特殊的法律,它規定:子女盜竊父母財物,父母私自打傷殺死子女和奴婢等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侵犯罪行,官府都不得受理。(《睡虎地秦簡》)
如果子女強行舉報父母,則會被判以“不孝”罪,遭受到罰做苦役、杖刑等刑罰,嚴重者,甚至還可能被判以絞刑。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子女不能舉報父母的違法行為,但是父母卻可以反過來舉報自己的子女“不孝”。在這樣一個流程中,即便真正的犯罪者其實是長輩,最後受罰的卻很可能其實是後輩。
這就是在漢代很有名的“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
《漢書》記載,公元前66年五月,漢宣帝下詔說:“父子之間的親情、夫妻的道義,都是出於天性,為了這份情誼,彼此間願意捨身冒險拯救犯罪的親人。這份真誠的愛發自內心,出於自然,是無法違背的東西。
從現在開始,但凡有兒子藏匿犯罪的父親,妻子藏匿犯罪的丈夫,孫子藏匿犯罪的祖父母,都可以不問罪。如果有父母藏匿犯罪的兒子,丈夫藏匿犯罪的妻子,只要罪不致於死的都可以上報朝廷,由廷尉呈報給皇帝來決斷。”
漢宣帝的話,等同於重申了一下“親親得相首匿”的原則,並在前人的基礎上,對親人包庇犯罪的後人的做法,進行了適量的容忍,允許在罪不致於死的情況下,給予一定的申訴權。
這個規定,在教育普及落後、交通不便的漢朝,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普通的老百姓幾乎很難真的跑到長安去告御狀伸冤,但是這至少給了老百姓一種伸冤的途徑,能夠一定程度上,穩定民眾的情緒,緩和社會矛盾。
二、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兒子可以舉報父親的違法行為呢?
仔細研究這份“公室告”的內容,我們很容易產生這樣的疑問:
秦漢時期推崇依法治國、鼓勵舉報,如果有私藏罪犯的行為,被發現後往往會實行連坐制,在這種背景下,不允許子女舉報長輩的犯罪行為,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秦朝以法立國,這樣的法令經過幾百年的發展,頒佈法令的人自然知道其中存在的問題,但他們依然選擇這樣做,這說明其實在這份矛盾中,恰巧就存在著破局的方法。
所謂的破局點,有兩種思路:
1、當長輩涉及謀反,危害君父﹑宗廟﹑宮闕等罪行時,子女可不必顧及法律的限制,舉報自己長輩的違法行為;
2、子女本人不能直接去報官舉報父母,但朝廷卻鼓勵鄰居監督舉報這樣的違法行為。
總的說來,秦漢時期的統治者實行這樣的法令,肯定不會是為了鼓勵違法行為,而是為了在有限維護家族長者的基礎上,打造起一個由家庭、宗族和地方政府三者聯動的基層社會。
三、秦漢時期為何要實施這樣奇怪的法律呢?
華夏文明是一個以農耕立命的農業文明,對於秦漢時期的統治者而言,維持社會的穩定和人口的增長,是對國家發展有著顯著功效的策略。
我們透過公室告可以看出,當時的法令對於維護家族的利益有著非常明顯的傾向,這樣的法律一旦施行,等於維繫宗族的穩定性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
原本脆弱的家族,因為這樣的規定,勢必會增強成員之間的內在聯絡,加強宗族的凝聚力,從而為地方發展做出傑出的貢獻。
文/腦洞趣味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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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史記·循吏列傳》
【2】《商君書》
【3】《漢書·宣帝紀》
【4】《睡虎地秦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