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 50666-2011中相關要求:
施工縫和後澆帶的留設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築前確定。施工縫和後澆帶宜留設在結構受剪力較小且便於施工的位置。受力複雜的結構構件或有防水抗滲要求的結構構件,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水平施工縫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牆施工縫可留設在基礎、樓層結構頂面,柱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100mm,牆施工縫與結構上表面的距離宜為0mm~300mm;
2柱、牆施工縫也可留設在樓層結構底面,施工縫與結構下表面的距離宜為0mm~50mm;當板下有梁託時,可留設在梁託下0mm~20mm;
3高度較大的柱、牆、梁以及厚度較大的基礎,可根據施工需要在其中部留設水平施工縫;當因施工縫留設改變受力狀態而需要調整構件配筋時,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4特殊結構部位留設水平施工縫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豎向施工縫和後澆帶的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主次梁的樓板施工縫應留設在次梁跨度中間1/3範圍內;
2單向板施工縫應留設在與跨度方向平行的任何位置;
3樓梯梯段施工縫宜設定在梯段板跨度端部1/3範圍內;
4牆的施工縫宜設定在門洞口過樑跨中1/3範圍內,也可留設在縱橫牆交接處;
5後澆帶留設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6特殊結構部位留設豎向施工縫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裝置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平施工縫應低於地腳螺栓底端,與地腳螺栓底端的距離應大於150mm;當地腳螺栓直徑小於30mm時,水平施工縫可留設在深度不小於地腳螺栓埋入混凝土部分總長度的3/4處。
2豎向施工縫與地腳螺栓中心線的距離不應小於250mm,且不應小於螺栓直徑的5倍。
承受動力作用的裝置基礎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高不同的兩個水平施工縫,其高低結合處應留設成臺階形,臺階的高寬比不應大於1.0;
2豎向施工縫或臺階形施工縫的斷面處應加插鋼筋,插筋數量和規格應由設計確定;
3施工縫的留設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8-2011中相關要求:
牆體水平施工縫應留設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於300mm的牆體上。拱、板與牆結合的水平施工縫,宜留在拱、板與牆交接處以下150mm~300mm處;垂直施工縫應避開地下水和裂隙水較多的地段,並宜與變形縫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