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868年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在美國歸化,並受美國司法管轄的人,都是美國公民以及其所居住州的居民,任何州都不能制定或執行任何削弱美國公民權利或豁免權的法律。”也就是在美國出生的孩子享有“出生公民權”,自然獲得美國國籍,而不管其父母的國籍、膚色和法律身份。
當前美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中國孕婦持旅遊簽證在美生子,美國海外簽證官的對孕婦的拒籤,並不是基於赴美產子違反了美國的某一法律,而是因為美國移民法賦予海外簽證官很大的事實裁量權,簽證官行使裁量權而拒絕簽證申請。
如果海外領事館的簽證官整體上認可申請人的主張和信用,且沒有移民傾向,就會頒發簽證;如果簽證官衡量申請人的整體情況,認為申請不符合美國移民法和簽證目的,就會拒籤。
孕媽入境美國時,海關及邊境保護官員還是有可能查問他們,甚至拒絕入境。正如海外簽證官一樣,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他們既能決定旅客是否能夠入境,又能決定旅客入境逗留的期限。
美國沒有特別的法律或者條例,僅僅因為婦女“懷孕了”就拒絕遊客入境。美國移民法也沒有禁止赴美生子的相關規定。那些被遣返或者禁止入境的人是因為沒有如實回答海關官員的問題,存在欺騙或詐欺等行為。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每年會拒絕上萬人進入美國。拒絕外國人進入美國的原因包括:不正當的旅行檔案、受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意圖、不符合免籤專案的旅行、走私禁止物品、有犯罪行為或歷史、違反移民法等。其中違反移民法包括:逾期拘留、嘗試使用假檔案進入美國、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等。
在實踐中,孕婦進入美國海關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第一,要誠實回答官員的問話。第二,要準備好充分的財務證明,以備查問。美國官員和民眾特別擔心海外孕婦濫用美國的醫療服務,認為海外孕婦沒有繳納任何稅費,就不應該享受美國的福利。但是如果孕婦能夠提供如何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據,就能夠解開海關執法人員的質疑和顧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