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范冰冰逃稅罰款9億元,到薇婭逃稅漏稅罰款13.41億。明星的偷稅漏稅不斷重新整理人們的心理底線,而對於偷稅漏稅的處罰方式也吸引了更多人的關注。那麼我國古代又是如何對這類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呢?
幾乎是從稅收制度誕生那天起,偷漏稅也就開始產生了。而稅收是國家尤其是古代王朝最主要最重要的國家收入來源。古代的稅收其實是分為“稅”和“賦”兩大部分。最早的周朝,"賦"指徵收軍事物資;"稅"指徵收土產物資。春秋後期,賦與稅統一按田畝徵收。"賦"原指軍賦,後來逐步擴充套件,也包括用於國家其他方面支出的產品。國家對關口、集市、山地、水面等徵集的收入也稱"賦"。在漫長的歷史中,稅和賦逐步就整合統一起來。
早在中國的周代已經有完整的賦稅體系,專門的稅收法律和稅務官員。到了春秋戰國時,偷漏稅現象已成為普遍的社會問題。而秦國透過商鞅變法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使得國家收入迅速增加。秦國一度以“戶”為納稅單位,為了避稅,有的人家兒子長大成年後仍住在一起,故意不分戶(家),從而逃避稅收。因此,商鞅變法中提出“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就是說,如果家裡有兩名成年男子仍不分戶(家),要加倍徵收賦稅。
具體到偷漏稅的手段,古代偷漏稅的主力是地方豪強和士紳,因為他們佔有大量的田地和人口。他們的逃稅方法主要有:“瞞報人口——對官府低報戶數”、“少報數量(產值、交易額)”、“偽造契約或文書”、“逃避專賣”、“行賄稅官”等。
在徵收商品、田宅交易稅時,古人則透過不立交易書契或不如實寫明交易額的方式匿稅,如一千錢的交易寫成五百錢報官納稅,真實交易私下完成,這就是“大小書契”現象,也是現代社會里影視圈、金融圈流行的所謂“陰陽合同”“抽屜合同”的老祖宗。現在的種種操作,雖然貌似很專業很隱秘,但究其根源,也仍然是交易造假,或者轉變稅種,逃避納稅義務。
在古代,匿稅是嚴重的罪行,甚至不按時繳納稅收都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如南宋紹興九年(公元1139年)針對田賦規定,“熟田不輸租者,過百日即以匿稅論處。”官吏如果參與匿稅,或不主動稽查,或是知情不查,均要被懲罰、治罪。而普通人如果知道身邊有人匿稅而不舉報,一樣受罰。
一方面是重罰,另一方面是積極動員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很多朝代給予舉報者偷稅金額的50%作為獎勵。比如《漢書•武帝紀》中所說的“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舉報者古稱“告人”,舉報查實,告人可得50%的舉報獎勵。
漢武帝時期,針對逃稅犯罪,除了沒收家產之外,還加了一條:戍邊一年,去北方邊境跟匈奴騎兵打仗。
唐朝時期,為了防止偷稅,制定了更嚴厲的處罰規定,凡是購買房產隱瞞不報者,隱瞞一間杖60,偷逃市場交易稅100文,也杖60,罰2000文。
宋朝打擊偷稅更加嚴厲,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凡販賣私鹽逃稅,販一兩杖打15,販私茶一斤杖100,販至20斤以上處死示眾,販私酒5鬥者處死。
元朝則在宋朝的基礎之上,加上了一條: “諸匿稅者,物貨一半沒官,於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就是要把沒收的一半財產獎勵給舉報的人。
明清時期對於偷稅漏稅逃稅的人,也是法令如山,要罰款五倍!
稅收是國家財政之源,國家的經濟發展有賴於此,所以,歷朝歷代從來都對偷稅漏稅行為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