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黑灰產的“合法”存在,體現的是功利主義,是法律程式成為附庸的結果?
日本是個神奇的國度,法律明文規定製作、販賣小影片犯法,但日本AV卻聞名全球;法律明文規定黑社會的存在犯法,但山口組卻是全世界最富有的黑社會組織之一;法律明文規定賣春犯法,但日本的援交與牛郎卻聞名世界。
彷彿,日本社會的法律,其存在就是為了進行反向指導一般。
潛臺詞似乎是,法律禁止什麼,民眾們就大膽去做吧!因為一切都是沒有後果的!
但是,真的沒有後果嗎?
眾人皆知,實體法存在的目的,是為“最大多數人爭取最大的幸福”。
一部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大部分情況下是有損於“最大多數人最大的幸福”的事情。
當法律禁止的黑灰產,明目張膽地成為現實。其損害的,其實是整個國家每一個公民的幸福感。
當一個公民在國家都難以保證生活幸福,何以保證對國家的歸屬感?何談愛國?
當然,作為二戰戰敗國,日本至今仍舊受著美國的軍事監察。失去軍事自主權的它,其實不能視為一個完整的現代國家。
如果從這個角度去看,或許對日本這樣一個國家而言,國民愛不愛國也無所謂吧!
不管日本政府在不在乎,作為一個全球社會現象,這其實很有思考的價值。
因為這種現象也不只在日本出現,在英國也有類似情況。
在這些國家的公民眼中,他們其實也十分排斥各種亂象。
前不久,國內有篇新聞。一老年乞丐進飯館乞討,店員拿著喇叭提醒顧客,“他月入上萬、車接車送,是假乞丐,大家不要上當”,然後乞丐走到哪兒,店員就跟到哪兒,直到假乞丐離開。
日本政府對於賣春、黑社會等社會現象,其管控手段就類似於這位店員。
每個人都知道這是不好的事情,但為什麼就不直接抓起來呢?
明明是犯法了對不對?
在我看來,原因在於四個字,程序正義。
這裡的程式,指的自然是法律程式。
一系列使得法律條文最終得以實施的行為,就叫法律程式。
警察抓人、法官審判、監獄關人,這些都屬於法律程式的範疇。
而所謂程序正義,最開始就是程式的正當性。
什麼樣的程式具有正當性呢?
在這點上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功利主義者認為,只有當獲得了正確的裁判結果時,才體現了程序正義。
也就是說,警察抓對了人、法官判罰合理,最終犯人坐牢、無辜的人被釋放,這是功利主義眼中的程序正義。
這種功利觀點,最原始的形態其實是程式功利主義。
所謂程式功利主義,即認為法律程式是為了實體法的實施而存在的。主張法律程式的存在目的,就是使得實體法(法律條文)得到正確的貫徹。
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如果法律本身是有漏洞的呢?
納粹、法西斯猶在耳邊,盲從會引起什麼後果想必不用多加提醒。
在我看來,以上那些早就為人所熟知的日本怪象,很明顯便是功利主義的結果。
摻雜功利性價值評判,對於程序正義到底好不好?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保證自己的法律是完美無缺的。
法律本身需要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但法律卻不能在社會中缺席哪怕一刻。
在法律完善的過程中,警察仍舊在抓人、法院仍在進行審判。
如果此時只追求功利性的程序正義,怎麼能說不會產生錯誤的結果呢?
因此,程式本身,必須得有自身的一些優秀品質。
這些符合“善”的標準的優秀品質,能使得程式真正地獨立思考。
即使最終的裁判結果可能不符合實體法的標準,但卻能滿足更高要求。
而當這種觀念形成時,程式正當性才真正成為了程序正義。
但當法律程式的結果與實體法的結果不一致時,我們怎麼去判斷法律程式的決策是對的呢?
基於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理解,形成了程式本位主義和程式工具主義。
程式工具主義,是在附屬於實體法和獨立於實體法之間的妥協與平衡,是功利主義的進化體之一,即只要最終對正確裁判結果有利,那麼就符合了程序正義。
這樣,法律程式就不是完全對實體法的附庸,而是具有推進正確裁判結果出現的獨立屬性。
但另一部分人認為,僅僅有利於正確裁判結果出現,也不能保證法律程式本身的正當性。
因為裁判結果是否正確,也是按照功利性原則判斷的。
當按照功利性原則去判斷,其中就摻雜了功利性的價值干擾。
它可能會滿足“最大多數人的最幸福”要求,但卻可能不公正。
法律不是少數服從多數的遊戲,而應該是保障每一個人的權利。
即法律程式自制定開始,就應該先考慮人的尊嚴和自主性等價值,再考慮是否具有功利性價值。
在1808年,拿破崙制定了一部《刑事訴訟法典》,後人評價這部法典時用了這樣一句話。
從整體上評價,該法典的核心目的是控制犯罪、實現國家安全,而非透過正當程式保護公民權利。
該法典有一個特點,就是存在不對稱的糾問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很容易屈打成招。
拿破崙這部法典,顯然屬於程式工具主義的範疇。
不管黑貓白貓,拿過來就是用,能抓到罪犯就是好貓。
在特殊歷史條件下,這屬於沒辦法的事情。
法國直到2000年才全面推進了尊重人權的無罪推定原則,此時距離1808年已經約200年。而自1789年,法國就提出了明確規定有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宣言》。
中國的明朝才三百年的歷史,可想而知具體歷史程序的侷限性對當時歷史的影響之大。
倡導先考慮人的尊嚴和自主性,再考慮法律程式的功利性原則的,便是程式本位主義。
即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警察、法官都同樣尊重。
到底是程式工具主義好,還是程式本位主義好呢?
很明顯,程式本位主義顯得更加文明。
但如果具體歷史情境的條件不滿足,最終只會成為烏托邦式的存在。
而程式工具主義,只要摻雜進了功利性的價值評判,就會對法律程式產生一定導向性。
比如說,法律容易受外在聲音左右,影響裁判的自主性。同樣的,為了營造有利於做出正確裁判的環境,自然不能輕易抓人。
誰好誰壞是不一定的。
因為不同的歷史程序中,面臨的具體情況不一樣。
即使是同一歷史程序中,不同國家面臨的情況也不一樣。
總之,鞋還是要合腳的最好,作繭自縛就會形成亂象了。
參考文獻
[1]陳瑞華. 程序正義論綱[J]. 刑事司法論壇, 1998, 000(001):P.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