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帶頭大筆買入,誘導“學員”跟進投資,最終“學員”血虧……在2017年全國範圍的一輪交易所清理整頓後,仍有如此劇情在上演。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近期接到兩位稀土產品投資者爆料,二人在“薦股師”的帶領下,分別於2019年9月、2020年4月從投資股票轉為投資稀土,開戶單位都是包頭稀土產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稀交所”)。僅約一個月甚至更短的時間,二人虧損就都超過六位數。
根據投資者提供的相關監管部門回覆,始終認定稀交所沒有違規,個人損失屬於正常投資虧損。不過投資者認為稀交所違規開展了期貨交易,且對合作商管理不嚴。
這種情況下,投資者索賠的訴求會得到支援嗎?業內人士認為,確認是客戶自己交易,還是在推廣商指導下交易很關鍵,如果是後者,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責任應由推廣商承擔。
對此,律師向貝殼財經記者分析稱,從投資者維權手段看,有些投資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援,遂作為刑事案件控告。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以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老師”惡意帶單?
個人投資稀土產品一個月虧45萬,拿到小額賠償的條件是“撤回投訴”
“2019年8月,我接到一位自稱券商客服人員的電話,要給我推薦股票。好奇心理下,我加了他的微信,被拉到一個200人的炒股大群,裡面有多位‘老師’薦股。起初我只是聽聽課,後來跟著買了幾隻股票,總體賺了點。”李君(化名)稱,隔月,“老師”就推薦他到稀交所開戶,說9月“(股市)大盤不好,有一波稀土行情”,且群裡有成員表示自己投資稀土產品賺了幾千元。
受到鼓動的李君轉進了一個20人的稀土產品投資小群。在該群中,“老師”帶頭大筆買入稀土氧化物,李君“頭腦一熱”也全倉跟進。不料幾天內行情就大跌,“老師”沒叫止損,反而繼續喊他做多。至同年10月清倉時,李君前後共投入67萬元,虧損45萬元。
李君稱在最高點382.5元做多入場,進場後大跌幾十個點“老師”仍讓繼續多單進場死扛。
李君這才意識到受騙,並發現20人小群內其他使用者微信賬號全部異常。2019年11月,他撥打稀交所官網電話投訴,而後接到一位自稱稀交所客服的張姓人員回電,同意賠償9萬元,但條件是撤回投訴,承認是自己操作導致虧損。
“當時我不知道他其實是合作商代表,也就是發展我為稀交所客戶的一方。”李君稱,由於損失嚴重又有較大開支壓力,在與對方溝通協商2個月後,李君於2020年1月收到一筆來自個人的9萬元轉賬,並簽署了一份撤訴宣告。
他提供給記者的宣告顯示,“信訪人由於其自己盲目聽信他人建議進行交易而產生虧損,應自己承擔相應責任。”落款蓋章來自稀交所。
和李君有類似經歷的個人投資者周龍(化名),是2020年4月在稀交所開戶,投入資金不到一個月,就虧損了20餘萬元。指導周龍的“老師”除了讓他們把握行情、加大資金重倉指定稀土產品外,日常還會在直播間幫助果農銷售滯銷水果,營造慈善形象。與李君不同的是,周龍沒有簽署撤訴宣告,也沒有拿賠償。
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投資者在稀交所註冊前,都需要先得到一個合作商程式碼才能開戶,註冊後的身份為平臺“交易商”。
賠償何來?
稀交所:是合作商所為
給投資者賠償到底是否來自交易所,平臺是否覺得理虧才有此動作?對此,稀交所客服部人員表示,稀交所沒有對任何客戶有過任何賠償。官網的“客服部人員名單”中只有3人,也沒有前述張姓“客服人員”。
包頭商務局相關人士對記者回應稱,經向稀交所瞭解情況,2019年11月稀交所接到李君的投訴後,按照該交易所合作商管理辦法和合作商協議約定,把投訴轉給為他提供服務的合作商進行處理。
“稀交所作為提供交易服務的平臺,交易商的盈虧都與平臺無關,交易所也從來沒有對該客戶進行過賠償。”商務局相關人士還表示,稀交所與合作商有合作,但所謂“老師”的身份沒法確認。
在稀交所官網,記者沒找到合作商名單。其客服人員稱,因為各項規則、管理辦法等都是實時調整的,客戶可以致電客服查詢(合作商是否屬實),電話一直是暢通的。
包頭商務局相關人士給出的解釋則是:“依據有關規定,現貨交易場所無需公開合作商名單,但是稀交所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曾在官網上進行過公示。合作屆滿後,名單就從官網撤下來了。現在沒有合作商了,所以沒有公示。”
從近年此類交易商發展模式看,合作商或代理商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燦林曾在公開撰文中總結道:“商品交易所不直接參與交易,僅提供交易平臺,發展代理商成為會員單位,代理商自行發展或者委託居間商發展投資人到平臺進行投資交易。”
對於這些發展業務的“觸角”,交易所需要規範他們的行為。稀交所客服人員稱,交易所對合作商一直嚴格規範。
其官網上釋出於2020年6月的試行合作商管理辦法中,第八條為“稀交所合作商應依法、合規開展市場服務,嚴禁發生以下(12項)行為”,包括嚴禁向交易商誇大宣傳或提供虛假資訊,嚴禁透過承諾贏利等手段誘導交易商入市交易,嚴禁透過欺詐手段誘導交易商入市交易,嚴禁開發不合格交易商入市交易等。
從投資者反映的情況看,稀交所的合作商似乎並未嚴格遵守上述條例,稀交所是否失職?包頭商務局相關人士從合作商稽核規範角度回應稱,按照稀交所合作商管理辦法,符合條件(才)可以申請成為合作商。
稀交所本身有無違規?
業內人士:有開展“類期貨交易”打擦邊球嫌疑
投資者的另一個質疑點落在稀交所本身,其經營是否正規合法,有無違規開展期貨交易?
官網資料顯示,稀交所是國內唯一一家專門以各類稀土產品為交易品種的現貨交易所,2011年5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註冊資本2.16億元,2014年3月正式投入運營。
據投資者提供的資訊,他們先後將稀交所訴至內蒙古商務廳、包頭公安機關等單位,得到的回覆都是稀交所經營“正規合法”。
李君稱,2020年6月,他找到內蒙古商務廳,同年10月拿到信訪答覆,稱稀交所經過自查,不存在設立帶單“老師”行為,投資者自行開戶並投資稀土氧化物,損失由自己負責。周龍提供的包頭公安機關回復顯示,經查,稀交所經營正規合法,不存在詐騙行為。至於稀交所的合作商,因遍佈全國,不在包頭公安機關管轄範圍。
稀交所工作人員對記者回應稱,其為現貨交易所,按照相關規定合規經營。內蒙古商務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不負責該案,已轉給包頭市政府。
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主要區別是什麼?金磚匯通首席策略師趙相賓告訴記者,簡單來說,純粹的現貨交易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投資者買了產品沒拿到實物就平倉了,就屬於衍生品或期貨的交易。
王燦林也提到,主要區別在於現貨交易物件是實物,期貨交易物件是標準化合約,公安機關目前在偵查過程中還比較關注有沒有貨物交易,即實物交割。
監管單位亦不同,期貨業務明確由證監繫統監管。“從我們承辦的案件看,一些交易所成立時,確實擬定了倉儲協議、產業類會員等規則。產業類會員就是專門提供貨物的,但實際交易中很少有投資客戶提出實物交割申請。很多地方證監局也不會直接定論交易所開展的完全是期貨交易,只是做一個建議性質的認定意見。”王燦林對記者介紹稱,業界更多將其歸為“類期貨交易”。
從稀交所投資者表述看,沒有拿到貨,只是買了價格,而且可以做多做空。加上稀交所官網釋出的現貨競價交易市場試行管理辦法中,標準化的電子合同、競價方式、“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等其實都是利用現有的期貨交易規則。綜合上述資訊,趙相賓認為這種交易有打擦邊球的嫌疑。
投資者的訴求會得到支援嗎?
律師:目前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一般以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追究責任
近年類似的“類期貨交易”糾紛並不鮮見,各方責任應如何界定?
趙相賓表示,稀交所確認為投資者服務的為其合作商後,還有兩點需要認定,即客戶是否為自己交易,還是受到他人指導。如果是前者,誰投資誰負責,投資者就要認虧;如果是後者,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責任應由推廣商承擔。
風險提示是否到位也很關鍵。稀交所官網顯示,開戶時有適當性評估問卷,測評結果需要高於70分才可以開戶,且有風險提示書。“交易所成立以來,對新開戶使用者都會做回訪,明確提示風險並告知不要輕信他人,包括做其他的證券類交易和投資,都要自己謹慎考慮。”稀交所客服人員稱。
電話回訪是稀交所4種風險告知的方式之一。包頭商務局相關人士介紹,交易商提交開戶資料時,稀交所有明確的文字提示,要求閱讀理解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交易商提交資料開戶後,交易所會電話回訪並進行風險提示;開戶成功後,交易所透過交易商預留的手機號碼傳送簡訊,進行風險提示;還有一種方式是即時提示,在交易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也有簡訊提示。
在相似案例中,投資者的訴求能得到支援嗎?據王燦林介紹,從投資者維權手段看,有些投資者在民事案件中的訴求無法得到支援,遂作為刑事案件控告。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以非法經營罪和詐騙罪兩個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他表示,有一些地方法院傾向於定詐騙罪,因為平臺會員單位在拉攏客戶的過程中,一些營銷手段可能被認定為是一種欺騙行為。但從法律角度看,欺騙和客戶的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主要還是交易平臺設定的規則導致交易風險很大。
他經手的兩起類似案件,最終已定性為非法經營罪。並且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的指導意見也是傾向非法經營罪。“體現了最高法的一個審判思路,即營銷過程中的一些手段和投資者損失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以非法經營定比較合適。”王燦林稱,在此類案件辦理中,相關部門還可以進一步審慎審查此類大宗商品交易平臺設定的交易規則是否完全符合法定的期貨交易模式,投資客戶是否以實物交割為交易目的,是否會影響平臺構建的交易模式。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稀交所於今年2月已暫停個人投資者開戶,目前只支援稀土行業的企業客戶進行交易。暫停原因大致包括稀土監管政策、貿易環境變化及疫情影響等,目前已開戶的個人投資者也無法交易。
投資者追回損失還有可能嗎?王燦林表示,如果能認定犯罪行為就可以。
糾紛纏身外加去年末董事長被查
內蒙古稀交所能否成為國家級交易所?
除了糾紛纏身,稀交所近一年高層人員還出現非正常離職。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紀委監委去年12月28日釋出訊息稱,稀交所董事長李振宏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經包頭市紀委監委指定,目前正在接受包頭市固陽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然而稀交所在隔天(12月29日)釋出的公告中,卻稱這只是“公司內部人員的偶然變動”。稀交所表示,近日,接包頭市固陽縣紀委監委通知,公司董事長李振宏因個人原因,目前正在配合調查,“公司內部人員的偶然變動,不會對廣大交易商產生任何影響。”
記者近日諮詢包頭市固陽縣紀委該事件進展,一位工作人員稱由於李振宏行政職級較高,調查工作又返給包頭市紀委,固陽縣紀委抽調了人手協助,他不清楚更具體的情況。
從地方監管部門表態看,這件事對稀交所影響似乎也不大。就在12月12日,包頭市人民政府在呼和浩特舉行新聞釋出會。包頭市委副書記、市長張銳介紹稱,包頭市作為全球重要的稀土資源產地,高度重視稀土產業發展。展望“十四五”,包頭市要做大做強稀土產業鏈,推動稀土產業叢集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科技廳副廳長吳蘇海表示,到2025年,內蒙古自治區稀土產業產值將力爭達到1000億元。在稀土交易方面,內蒙古自治區將打造世界最大的稀土交易中心,推動稀交所升級為國家級交易所,打造稀土產業定價中心、資訊中心和服務中心。
實際上,約2010年開始,全國各地大宗商品交易場所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經營產品覆蓋原油、黃金、礦產品等。“這些交易所的成立多是為助力當地經濟發展。”業內人士稱。
不過展業過程中有的交易開始“變味”。2017年,國內開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活動,商品現貨類交易場所告別野蠻生長。稀交所官網顯示,2017年平臺透過國家清理整頓各類交易所的專項審查驗收。
據趙相賓觀察,“回頭看”活動以來,很多交易所已經在落實整改,沒有再搞做市商或類期貨的模式。“在金融嚴監管背景下,當前很多銀行都暫停了衍生品業務,這類交易所更會受到約束。”他說道。
“稀土上期貨才是正途。”趙相賓稱,目前此類地方性交易平臺不足以承受大宗商品貿易中的風險,如2020年疫情期間負油價這種風險,一般機構難以承受,但上海期貨原油很好地規避開了。“類似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等,有銀行、中石油等巨頭機構在裡面對沖風險。如果沒有大的實體進入,風險就很難規避。因此,稀土交易最終還是要納入期貨交易管理的系統,才是長遠發展的途徑。”他說道。
對於廣大投資者,相關部門和業內人士提醒,要提高警惕,對不明真相的高風險投資多一分懷疑、少一分僥倖,多瞭解、多諮詢,理性投資,防止上當受騙。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程維妙 編輯 陳莉 校對 楊許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