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21日訊 (記者 王嘉浩) 12月20日晚間,貴州長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12.SH)釋出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因未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被罰共計289萬,6名相關責任人被分別採取3年至10年不等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據瞭解,2020年7月8日,*ST天成及相關當事人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時隔一年,該案調查完畢,2021年8月12日,*ST天成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1年12月17日,*ST天成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ST天成存在未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事項,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三項違法事實。
在未按規定披露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事項中,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共計8次為控股股東銀河集團及其關聯方提供對外借款擔保、商業承兌匯票承兌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保證金質押借款擔保,累計關聯擔保發生額49,183萬元,其中2017年、2018年、2019年關聯擔保發生額分別為41,600萬元、5,633萬元、1,950萬元,分別占上一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36.07%、4.9%、1.6%。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東違規擔保餘額11,180萬元”。
在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中,2017年3月至2019年,天成控股及其子公司直接(或間接)向銀河集團及其關聯方劃轉資金13,576.3萬元、代銀河集團及其關聯方償還債務或利息8,916.1萬元、對外借款19,000萬元直接供銀河集團使用、履行為銀河集團及其關聯方連帶擔保責任被法院強制劃轉資金5,441.02萬元,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總計46,933.42萬元。按年度統計,2017年、2018年、2019年發生額分別為20,000萬元、20,492.35萬元、6,441.07萬元,分別占上一年度天成控股經審計淨資產的17.34%、17.83%、5.28%。2021年4月30日,天成控股公告披露“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東資金佔用餘額31,050.08萬元”。
在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中,2018年上半年,天成控股發生訴訟事項2起,涉訴金額合計13,345萬元,其中自2018年3月28日知悉“李振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天成控股等還借款本金9,000萬元”起,天成控股連續未披露涉訴金額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超過10%。天成控股2018年全年發生訴訟、仲裁事項15起,涉訴金額合計56,438.67萬元,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超過49.12%。
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條和《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二、三、二十一、二十二、三十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公告顯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貴州監管局決定對天成控股、銀河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潘琦、姚國平、王國生、朱洪彬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黃巨芳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馬濱嵐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對周聯俊、陳磊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江濤、黃琴、曹玉生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另外,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第五條的規定,貴州監管局決定對天成控股實控人潘琦、時任銀河集團總裁姚國平分別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天成控股董事長王國生、時任天成控股董事長朱洪彬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天成控股董事黃巨芳、時任天成控股財務總監馬濱嵐分別採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此,*ST天成表示,將深刻反思和吸取本次行政處罰的教訓,並將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進一步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強化內部治理及資訊披露管理,依法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除此條公告,*ST天成還發布稱,黃巨芳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職務,馬濱嵐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職務。在公司正式聘任新任財務負責人之前,暫由公司董事、總經理高健代為履行財務負責人職責,將按照相關規定儘快聘請新任財務負責人。
資料顯示,*ST天成主營業務為電氣裝置製造、礦產資源開發等業務。
(責任編輯:趙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