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的確很普遍。偷稅為故意,漏稅為非故意。
共同點是隱瞞少報應納稅所得、使用低稅率申報等手段,最終不繳或少繳稅款。
早期,偷稅漏稅的明星們,行為比較粗放。直接拿現金走人,根本不交稅。當時資訊聯網程度低,現金交易也很隱蔽,查到的還是少數,而且金額都不高。
1989年毛阿敏偷稅漏稅就是這樣,走穴收入,少繳稅款4萬元。
劉曉慶因為偷漏稅1400多萬,還坐了一年多牢。
後來,現金收入比重下降,改為“陰陽合同”方式。一部分收入進入合同,繳稅;另一部分在合同外約定執行,不交稅或者少繳稅。一般合同外單獨執行的款項會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畢竟大額款項支付必須進行賬務處理,支付方採用什麼名目入賬就五花八門了。范冰冰的稅務案主要是這類。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最高45%,公司所得稅在稅收窪地享受各種優惠之後,遠低過這個稅率。所以,收入進入不同合同,對應不同的稅種稅率。部分明星把個人收入轉化為公司收入,註冊在霍爾果斯這類階段性稅收窪地。只是,收入和費用進行嚴格公私分開,不要把個人消費等費用計入公司,否則就會被認定是偷稅漏稅。類似情況在國外也是要被重錘的。避稅規劃需要專業介入和全流程控制,明星們的家庭作坊如果沒有專業團隊,就會自己挖坑自己埋。
薇婭這次被處罰,也是個稅和公司所得稅之間出的問題。畢竟直播間的收入是透明的,水源沒什麼可以隱瞞的。出問題只能是在適用稅目和稅率上。類似的操作方式,很有代表性。在頭部主播們有沒有普遍性,讓他們自己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