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墉追案》第二十七集,山東東昌府知府劉墉,帶著他的幾個捕頭半路將布政使臧海坤的轎子給攔了下來,而且光天化日之下就把布政使給逮捕了。
如果看過《劉墉追案》的讀者覺得劉墉抓捕布政使也在情理之中,可要是真是在清代,這樣的事兒絕對不會發生。知府是從四品的官,布政使是二品大員,以現代的角度來看,就是一個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跑到省城把常務副省長給抓了。
劇中劉墉的身份比較特殊,特殊之處有三:一是劉墉是宰相之後,又擔任過都察院左都御史(從一品),儘管被乾隆貶為知府,但明眼人都知道,劉墉不過是暫時主政東昌,早晚要回到朝廷,故山東官員對他頗為忌憚;
二是劉墉的夫人是格格,他便成了愛新覺羅氏家族的額駙(儘管歷史真相併非如此),有了這個身份,包括山東巡撫在內的所有官員,都得給劉墉三分面子;
三是劉墉因為辦案需要,山東巡撫富國泰給了他“通省辦案文書”,這意味著只要在山東的各府、州、縣他都有獨立自主的辦案權力。
劉墉擁有如此多的特權,是否就意味著他可以不請示、不彙報,就拘捕山東布政使呢?按《大清律例》的記載,劉墉此舉屬於蔑視王法,以上犯上,按律當誅!
那麼按照大清的律法,布政使臧海坤在犯罪事實成立的基礎上,應該如何按照法律程式定罪呢?
布政使與總督、巡撫、按察使一樣,都屬地方大員,分管一省的民政事務。按清制,布政使是巡撫的屬官,受巡撫節制。在有總督的省份,布政使的作用相對要小一些,而山東不設總督,因此布政使就是該省的二把手權力很大。
自雍正以後,各省布政使、按察使幾乎都被授予了密摺上奏的特權,布政使作為皇帝特簡的地方大員,尤其在沒有總督的省份,肩負著監督巡撫的重任。也正是有了皇帝賦予的密摺上奏權,所以巡撫對布政使也得禮讓三分。
東昌府知府與山東布政使屬於絕對的上下級關係,從行政等級而言,知府與布政使中間還隔著道員、按察使,品級也差了四級。每逢朝廷大計之年,布政使要對該省的所有官員進行書面考核,然後提交巡撫。換言之,布政使手裡同樣也握有考核大權,該省的所有官員的命運前程也都得仰仗布政使。
從司法角度來講,知府手裡的司法權極其有限,就是布政使和巡撫、總督在法律層面也沒有被賦予太多的司法權。按《大清律例》,各省的督撫大員們不能決定罪犯的生死,徒刑以上者皆要上報刑部。
各省的府、州、縣只有偵查、緝捕、審訊的權力,沒有司法審判權。案件一經審定,要報按察使衙門備案,然後交給督撫衙門,最終上報刑部,如果是死刑犯,還要透過三法司秋審最終定罪。至於罪犯是生還是死,則由皇帝在朝審的過程中進行勾決,即普天之下只有皇帝一人才有生殺予奪之權。
對於官犯《大清律例》同樣也要規定,凡官員犯貪汙、瀆職、不法之事,則由上級衙門予以拘捕審訊。當然中間還有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即得到皇帝和刑部的批准。
換言之,在沒有朝廷公文的情況下,知府不能拘捕知縣、巡撫不能拘捕知府,除非是特殊事件,諸如造反、謀逆等十惡不赦之重罪。顯然,《劉墉追案》中的布政使臧海坤所犯下的是侵吞賑災錢款,屬貪汙罪,不在十惡不赦的範疇。
那麼按照正常的程式,就是山東巡撫富國泰也沒有權力拘捕臧海坤,如果要限制臧海坤的行動自由,那麼就要皇帝的聖旨。一般情況下,地方大員犯罪,按例不會交給當地督撫處理,而是要派出欽差大臣專案專辦。這就好比現在,一個副部級幹部出了問題,省紀委的級別肯定不夠,需中央紀委出面才行。
侵吞賑濟錢款性質很惡劣,一經查明證實,那也是抄家殺頭的大罪。如此重罪朝廷必定要派欽差督辦,豈是一個小小的東昌知府所能勝任的。
作為知府的劉墉如果真像電視劇中那樣,不請示、不彙報,直接把布政使給拿下,那麼就得擔上蔑視王法,以上犯上的罪名。這就兩條罪名,也不是革職罷官能交代得了的,多半也是殺頭之罪,因為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就是侵奪皇權。
乾隆皇帝向來嗜權如命,無論是什麼人,只要敢蔑視皇權,不管是左都御史還是額駙,都得為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