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懷俊
我家住在原德州地區商河縣胡集公社董家村,兄弟4人是1986年8月分的家,並簽訂了《分家協議》,距今已經36年了。立約保障的3位老人都已相繼去世,我有兩個弟弟也不在了。《分家協議》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變身”歷史資料了。但是,整個分家過程值得回顧,我們自己滿意的一些做法也應該總結一下,作為家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留傳後人。
樹大分枝,家大分戶是必然的。關鍵是什麼時間分,如何分,怎樣才能分好。做到分家不分心,老有所養,少獲激勵,家庭興旺,長期發展。
一、 當時的家庭基本情況
人口及婚姻情況:祖母,父親,母親;長子董懷俊,妻子張玉蘭,生有一個兒子巖虎;二弟董懷斌,其妻子呂廣珍,生有一個兒子巖龍,女兒巖鳳;三弟董懷強,其妻韓芳雲;四弟董懷成(以前有關記載是董懷誠,更正為董懷成)未婚;妹妹董俊英,未婚。全家共14口人。
住房與院落狀況:老宅基是一個獨立的院落,建有6間北屋,其中4間是父親在老爺爺剛分家後建的,梁粗檁直,歷經幾十年風雨,仍然堅固。2間是新建不久的。新建宅基上有10間北屋,坐落於3個獨立院落。還有一處沒有房子的空閒院落。 當時,我在部隊,雖然已是3口之家但是不在老家住,只要分家的方法得當,老人和三個弟弟分家以後都有獨立的房子與院落可用。
二 、分家的提出與緣由
分家是父親提出來的,這事可能已經在父母親之間醞釀許久了,不然的話,不會在1986年我參加雲南老山作戰勝利凱旋迴鄉探家時突然提出。父親給出的分家理由是:自己身體不太好,操不了心了,分家之後個人“喘口氣”歇歇;分開生活,能夠調動大家種地生產的積極性,再在一起吃大鍋飯不利於家庭建設;三是你姊妹5人,3個已經結婚,成家的也應該獨立門戶了。
父親1937年農曆4月20日生人,年方49歲,應該屬於壯年。但由於過度操心勞累,身體確實不大好。因腰椎間盤突出,嚴重影響行走和勞動,曾於1980年住院做過腰椎間盤摘除手術,之後,不能再幹重活。後來,又得過腦血栓,做過治療,雖沒留下後遺症,但也沒有去根,擔心再犯的壓力比較大。所以說,父親的分家理由是客觀的。我們兄弟姊妹5人雖然留戀在一起的大家庭生活,但是,出於對父親的疼愛都同意父親的意見,分家就這樣決定了。
三、商量確定的幾個原則
既然已經決定分家,那麼怎樣分才好呢?既把家分了,又不傷和氣,還叫外人佩服你。經過討論,父子幾個達成了如下幾項原則:
一是妹妹董俊英,不參與家產處分,也不承擔老人的養老送終費用。
二是懷俊、懷斌、懷強、懷成兄弟四人平均分配經大家協商同意,除祖母和父母所用房屋、宅基以及該宅基上的樹木以外的房屋,宅基及該宅基上的樹木等其他家產。
三是懷俊、懷斌、懷強、懷成平均承擔三個老人養老送終需要的全部費用。
四是保障祖母和父母親在本村中等以上的生活水平。
五是不管遇到什麼問題,平和協商解決。
四 、分家不請外人參與
農村分家,很多例項是請本姓宗親中德高望重的長輩和直系社會關係的長輩參與。這樣做的用意有兩個:一是顯示對被請人員的尊重;二是借重其地位與威望,協助實施分家。當本家成員之間遇到分歧或尖銳矛盾時給予協調,助力分家順利實施。
我們弟兄四人分家時,父親也曾提出,是不是請人幫助。經商議一致,不請外人參與,我們自己分。其主要考慮是:由父親主導,憑我們弟兄4人的素質與團結基礎能夠順利辦成;如果請外人參與,我們家裡的一切都得端給外人,誰家沒有一點秘密呢?這樣不好;如果所請之人能力水平不及,處理問題的能力不強,不僅起不到正面作用,還會“越幫越亂”;假若碰到一個愛說的,一旦我們有點分歧,很有可能事難過夜,全村都知道了。據此,父親就打消了請人的想法。決定不請外人,自己的家自己分。
五 、順利實施立字為據
依據以上幾項原則,對全部應分家產做了4等分劃分,其中,個別涉及我的矛盾也做了相應處理,以保證分家以後除我以外的各家都有獨立的房子宅基可用。在劃分等份財產上,進行了充分協商,幾次調整增減,在父親及兄弟4人全部同意的前提下,透過抓鬮的方式定案。考慮到便於各方長期遵守,所定方案形成了文字協議,兄弟4人都在協議文字上簽字確認。分家用了3天時間。期間,包括父親的親叔,我姥孃家的舅舅都不知情。資訊公開後,鄰居莊鄉都感到有點突然,同時也很佩服。
六 、值得總結的幾點做法
分家預期結果順利達成,其標誌是:時間短全程順利,沒有請外人介入協調;沒傷和氣,兄弟團結如初;財產處分合理清晰,沒有遺留任何問題。取得如此圓滿成績,其主要因素在於:
一是兄弟幾個對父親的敬重與自身的良好修養。好的素質主要體現在,不自私,遇到分歧不急躁,再就是有家庭的整體意識和大局觀念強,沒有拘泥於自身利益而不能自拔。
二是確定了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公平公正的基礎,保證了整個分家過程方向端正沒有偏差。公平公正的分配家產與承擔養老義務是圓滿分家的關鍵所在。
三是妻子不直接參與,但妻子的想法可轉化為丈夫的意見在會議上提出討論。會上議定的方案,各自回去向妻子通報,視情再議或即成定案 。避免了話出多口,難以統一意見,議而不決,拖延時間。
四是把分家的結果,以文字的形式製作成協議文字,弟兄4人都親筆簽字予以確認。現在來看,不僅為長期遵守提供了依據,還留下了珍貴的家史文書資料。
左起 四弟董懷成 三弟董懷強 董懷俊 二弟董懷斌 表弟聶發峰
附:分家協議主要內容的原文
(一)宅基
年華爺爺宅基以南、東西大街以北、南北衚衕以東、元華宅基以西的宅基為第1號宅基。 東西大街以南、“懷儉衚衕”以西、新建四間北屋以北、 汝福衚衕以東的宅基,以中間門東、西牆內側向南垂直延伸為界線,東牆延伸線東邊的宅基為第2號宅基。西牆延伸線以西的宅基為第3號宅基。中間角門由第2、第3號宅基共有共用。角門東、西牆外側線向南垂直延伸至新建北屋後牆向西延伸線,中間地基為夥向共同使用。 懷儉院南牆向南至原東西溝中間,“懷儉衚衕”向南延伸以東至原南北大街之間的宅基為第4號宅基。 以上4處宅基歸懷俊、懷斌、懷強、懷成4個兄弟處分。 新蓋4間北屋的東山牆、西山牆分別垂直向南延伸至原東西溝中間,之間的宅基為第5號宅基,由祖母和父母親使用。
(二)樹木
所劃分的5處宅基上的現有樹木,原則上隨所在宅基走。但考慮到5處宅基上現有樹木數質量不同,為使其大體合理,做了如下調整:第一號宅基上的最大的一顆榆樹和“學校”、第4號宅基南院牆以南的樹木調歸第3號宅基;懷儉院內屬於我們家的樹(該宅基原屬於我家)調歸第二號宅基。各份宅基上的其他樹木全部隨所在宅基走。第4與第5號宅基之間地面上的樹木歸老人所有。
(三)房屋
第一號宅基上的6間北屋和第2號宅基、第3號宅基上的六間北屋,都以東頭3間和西頭3間為一份,共分為4份。考慮到第1號宅基上的西頭3間質量較差,將6間北屋的中間梁和該宅基上的角門、西屋調隨西頭3間北屋。各份房子(第一號宅基上的東頭3間北屋除外)均隨所在宅基走。 分的方法:考慮到分家以後,懷斌、懷強、懷成都能有獨立的宅基用,經大家研究同意,將第一號宅基上的東頭3間北屋和第4號宅基分給懷俊(懷俊參軍,老婆孩子都在部隊,不需要實際居住)。懷斌、懷強、懷成運用抓鬮的方式分配其他3份宅基。 為不影響分得第一號宅基主人統一翻蓋新房,不管誰分得第一號宅基,都必須以700元錢(經大家協商同意的)買歸懷俊的東頭3間北屋,懷俊也必須以700元賣給。 透過抓鬮,懷斌分得第1號宅基。懷強分得第3號宅基。懷成分得第2號宅基。 房屋、宅基、樹木以外的其他家產,如拖拉機、牛等,由懷斌、懷強、懷成3人平分,懷俊不參加分配。懷俊在在周村的傢俱等歸懷俊自己。但考慮到懷俊在周村的家產的價值大於懷斌、懷強、懷成所分家產(不含房屋、樹木、宅基)的價值。為達到基本平均,懷俊不參與老人去逝後所剩4間北屋和所遺傢俱、第5號宅基上的樹木的分配,由懷斌、懷強、懷成3人平分。 透過抓鬮分開後,大家都認為懷強所分得的第3號宅基的房子質量較差,儘管調給了部分樹木,但是,仍與第2號、第1號宅基上的房子相差較大。為此,又經父子5人商定,補給懷強10根檁條。具體是:父親宅基上的4棵樹,懷俊、懷斌宅基上的各3棵樹。任何一棵樹長到規定的檁條標準(長8尺,離地1米的高度周長60公分以後,懷強必須及時刨掉,樹頭、樹根歸樹木所在宅基主人)。
(四)養老與特殊問題的處理
1 、贍養老人 祖母、父母親3個人的土地由懷斌、懷強、懷成3人平分種植。每人,每年交給老人小麥500市斤、玉米200市斤、白棉花25市斤、棉油15市斤、豬肉10市斤,以保障老人生活之用。 為保障老人的正常用錢,懷斌、懷強、懷成除每人每年上交的實物外,每人每年還要交養老款185元(其中人情錢25元,酒錢10元,煙錢10元,正常吃藥錢20元,棉花錢120元)。 懷俊除每年上交養老錢185元外,還加上懷斌、懷強、懷成單人所交實物的折款195元,計380元。 實物和現款的交納時間和方法。小麥、玉米、棉花在收穫後及時交。豬肉春節前交。養老款,懷斌、懷強、懷成在元旦前交。懷俊的380元每月按30元(古歷8月、12月各40元)郵寄。 上述款、物在交的時間上只准提前,不準推遲。在數量上少了不行,多者自願。 如祖母在懷俊處居住,懷俊負擔其全部生活費。另外,還必須每月給父母郵寄10元(古歷8月、12月各20元)。 老人每年需用煤炭2000市斤,由懷斌、懷強、懷成3人平均負擔。懷俊不負責。 關於人情錢問題:考慮到懷斌、懷強、懷成均已自立門戶,本村人情錢不再以父親為戶頭付,拿與不拿有其本人酌定。懷俊、懷斌、懷強、懷成個人親戚的人情錢由本人負責,但必須在紅賬上寫父親的名字。
2 、特殊問題的處理 老人有病住院、送終,懷成、俊英結婚的用款由弟兄4人平均負擔。 考慮到懷斌超生一個小孩的罰款是集體時大家付的,如果,懷強、懷成超生第一個小孩受罰,其罰款由弟兄4人平均支付。
懷俊、懷斌、懷強、懷成同意以上協議並表示堅決執行。 本協議自1986年8月生效。
本人簽名或蓋章
董懷俊 董懷斌 董懷強 董懷成
1986年8月於董家
作者董懷俊,時任67軍199師直工科幹事,後任直工科科長,599團政委。轉業後任淄博市物價局副調研員,黨總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