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名稱 |
簽約國 |
簽約人 |
主要簽約內容 |
賠款 |
時間 |
尼布楚 條約 |
俄羅斯 |
索額圖 |
自近從黑龍江支流格爾必齊河到外興安嶺直到海,嶺南屬於中國,嶺北屬於俄羅斯;西以額爾古納河為界,南屬中國,北屬俄國。 |
1689年9月7日 (康熙2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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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克圖條約、布連斯奇條約 |
俄羅斯 |
策稜 |
劃分了兩國在今蒙古國地區北部邊界,此外還規定了兩國的通商關係。 |
1727年9月1日 (雍正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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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 |
英國 |
耆英 |
割讓香港島;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 |
2100萬兩 |
1842年8月29日 (道光22年) |
望廈條約 |
美國 |
耆英 |
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權利,此外還有:協定關稅、擴大領事裁判權範圍、美國兵船可以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 |
1844年7月3日 (道光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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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 |
英國 |
耆英 |
低關稅率;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英國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 |
1844年10月24日 (道光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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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條約 |
法國 |
耆英 |
五處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貿易、領事、停泊軍艦等權利;改變海關稅則需先與法國政府商議;享有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可在通商港口建立教堂和墳地,清政府有保護其義務。 |
1844年10月24日 (道光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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璦琿條約 |
俄羅斯 |
奕山 |
令中國失去了黑龍江以北、外興安嶺以南約60萬平方千米的領土。把烏蘇里江以東的中國領土劃為中俄共管;當時清政府拒絕批准該條約。1860年訂立中俄《北京條約》時清政府始予認可。 |
1858年5月28日 (咸豐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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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 |
俄羅斯 |
桂良 |
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灣、瓊州七處通商口岸;擴大陸路通商;俄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國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自由傳教;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
1858年6月13日 (咸豐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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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
清政府若與別國另有立約,美國享受同等權利;保護美國人及美國船隻;增開汕頭、臺南為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立醫院、教堂及墓地等;可僱傭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不得阻撓、陷害;保護傳教士及其信徒; |
1858年6月18日 (咸豐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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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增開營口、煙臺、臺南、淡水、打狗、基隆、汕頭、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關稅由雙方協定;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附件: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
400萬兩 |
1858年6月26日 (咸豐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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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 |
200萬兩 |
1858年6月27日 (咸豐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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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英國 |
桂良 |
貨稅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協定關稅;停止舊有規費;華英人民爭訟,雙方官吏合審,各按本國法律治罪,此即領事裁判權;五口各準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約束水手人等。 |
1843年10月8日 (道光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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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條約 |
英國 |
奕訢 |
割讓香港;增開天津為商埠;增加中英《天津條約》的賠款至800萬兩;允許西方傳教士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苦力)。 |
400萬兩 |
1860年10月24日 (咸豐10年) |
法國 |
清朝批准清法《天津條約》,賠款增為800萬兩;歸還從前沒收的天主教財產 ;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及建造自便;清朝同意開放大連為商埠。 |
600萬兩 |
1860年10月24日 (咸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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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 |
承認1858年的《璦琿條約》,並將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至海之地(包括庫頁島以及不凍港海參崴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被迫割讓給俄羅斯,從此中國失去了東北地區對日本海的出海口;規定中俄西段疆界,自沙賓達巴哈起經齋桑卓爾、特穆爾圖卓爾(今伊塞克湖)至浩罕邊界,“順山嶺、大河之流及現在中國常駐卡倫等處”為界;開放張家口、庫倫、喀什噶爾為商埠;俄羅斯在庫倫、喀什噶爾設立領事館。 |
1860年11月8日 (咸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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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
俄羅斯 |
明誼 |
沙俄由此割佔中國西北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和齋桑淖爾(今齋桑泊)南北44萬平方公里的領土。 |
1864年10月7日 (同治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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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 |
美國 |
蒲安臣 |
中國皇帝有權在美國港口派駐領事,其領事特權與豁免權和英俄駐美領事相同;兩國公民在對方境內免受宗教迫害;兩國政府尊重移民自由;兩國公民都可以到對方的政府公立學校求學,並享有最惠國國民待遇,兩國公民得以在對方境內設立學堂。 |
1868年7月28日 (同治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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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條規 |
日本 |
李鴻章 |
中日兩國互不侵犯,共同享有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權 |
1871年8月13日 (同治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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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約 |
日本 |
奕訢 |
清朝承認臺灣“生番”曾對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軍出兵是“保民義舉”;賠償日本銀50萬兩;日軍撤出臺灣。 |
50萬兩 |
1874年10月31日 (同治13年) |
煙臺條約 |
英國 |
李鴻章 |
包括清政府對馬嘉理事件及以前中英之間的案件各賠償15萬兩白銀;洋貨在中國內陸免收厘金;增加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等為通商口岸;以及正式遣使道歉。這成為中國外交史上派出駐外長期代表的開始。 |
15萬兩 |
1876年9月13日 (光緒2年) |
伊犁條約 |
俄羅斯 |
曾紀澤 |
沙俄歸還伊犁,但仍獲得伊犁霍爾果斯河以西地區(並要求兩國派員“勘改”北疆的齋桑卓爾以東地區),中國賠償俄國兵費九百萬盧布(摺合白銀五百餘萬兩);中國雖收回了伊犁九城及特克斯河流域附近的領土,但仍割讓了塔城東北和伊犁、喀什噶爾以西約7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 |
900萬盧布 |
1881年2月24日 (光緒7年) |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 |
法國 |
李鴻章 |
主要內容為: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法國不索賠款,不傷中國體面,中國同意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宣告中國自北越撤兵,調回邊界。 |
1884年11月5日 (光緒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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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日本 |
李鴻章 |
該條約是為解決上年朝鮮甲申政變所引發的中日衝突的遺留問題而締結的。條約規定中日同時從朝鮮撤軍,由第三國教官訓練朝鮮軍隊,若朝鮮發生變亂或重大事件,兩國出兵時須互相知照。由於該條約默認了日本與中國均有出兵朝鮮半島的權利,故被認為埋下了甲午中日戰爭的禍根。 |
1885年4月18日 (光緒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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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 |
法國 |
李鴻章 |
中國承認法越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中法兩國勘定中越邊界;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中國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
1885年6月9日 (光緒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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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條約續增條約 |
英國 |
桂良 |
鴉片入口,每箱(百斤)向海關一併繳納稅釐一百一十兩(正稅三十兩、厘金八十兩)後,由華商持憑單運往內地銷售,中途不再徵收任何捐稅。 |
1885年6月9日 (光緒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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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葡萄牙 |
奕劻 |
割讓澳門 |
1887年12月1日 (光緒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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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藏印條約 |
英國 |
昇泰 |
確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劃定哲孟雄與西藏的邊界;規定通商、遊牧等問題將而後另議。 |
1890年3月17日 (光緒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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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工條約 |
美國 |
楊儒 |
居美華工離美期限超過一年者,不得不再入美境;不準華人入美國籍;居美華工都須按照美國國會透過的苛待華工條例進行登記。 |
1894年3月7日 (光緒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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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確認朝鮮獨立;向日本賠償軍費庫平銀二億兩;向日本割讓臺灣島、澎湖群島與臺澎附屬各島嶼,以及北緯41度線以南的遼東半島;向日本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順天、湘潭和梧州七處通商口岸;長江、西江、吳淞江及運河等內河航行權範圍;日本駐軍地點及所需軍費。 |
2億兩 |
1895年4月7日 (光緒21年) |
遼南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日本交還遼東半島給中國;中國在1895年11月16日前,交付日本庫平銀三千萬兩;自交付贖金之日起三個月內,日軍撤出遼東半島。 |
3000萬兩 |
1895年11月8日 (光緒21年) |
中俄密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如果日本侵佔俄國遠東或中國、朝鮮領土,中俄兩國應以全部海、陸軍互相援助;締約國一方未徵得另一方同意,不得與敵方簽訂和約;戰爭期間,中國所有口岸均對俄國軍艦開放;為使俄國便於運輸軍隊,中國允許俄國透過黑龍江、吉林修築一條鐵路至海參崴。鐵路的修築和經營,交華俄道勝銀行承辦; 無論戰時或平時,俄國皆可在此路運送軍隊和軍需物資; |
1896年6月3日 (光緒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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膠澳租 界條約 |
德國 |
李鴻章 |
膠澳地區租與德國,租期99年,租期內膠澳地區完全由德國管轄;膠州灣沿岸100裡內,劃為中立區,但德國軍隊有自由通行權;允許德國在山東境內修築兩條鐵路,德商享有鐵路沿線兩側30裡以內的開礦權;德商有優先承辦權。 |
1898年3月6日 (光緒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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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大租 地條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規定把旅順和大連灣沿海租給俄國25年作為軍港使用。 |
1898年3月27日 (光緒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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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英國 |
李鴻章 |
新界(租借99年) |
1898年6月9日 (光緒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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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租威海衛專條 |
英國 |
奕劻 |
威海衛(租借25年) |
1898年7月1日 (光緒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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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灣租界條約 |
法國 |
蘇元春 |
廣州灣(租借99年) |
1899年11月6日 (光緒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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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
八國 聯軍 |
李鴻章 |
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向德國皇帝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建碑紀念;處理褒獎相關大臣;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汙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中國共付各國賠償金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釐,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大沽炮臺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臺一律拆毀;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紮軍隊;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
4.5億兩 (本息合計約8.5億兩) |
1901年9月7日 (光緒27年)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
日本 |
袁世凱 |
清政府承認日俄《樸次茅斯和約》中給予日本的各項權利;日俄兩國軍隊撤離東三省後,中國將所列地方作為商埠開通;設立“中日木植公司”,允許日本在鴨綠江右岸地方採伐林木;日本得繼續經營安東(今丹東)至奉天的軍用鐵路至1923年,屆期估價賣給中國;日本得在營口、安東和奉天劃定租界。 |
1905年12月22日 (光緒3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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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
英國 |
唐紹儀 |
英國允不佔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
1906年4月27日 (光緒32年) |
據統計,自近代以來,清政府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了多達343個不平等條約,其中四十多個條約影響較大。
參考文獻:《世界外交大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