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多項債務的情形:有的已過履行期限,有的尚未到期,有的設定了擔保,有的附有利息……債務的清償順序,關係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那麼,欠了同一個人多筆債務,到底先還哪一筆呢?
關鍵詞
債的清償抵充順序
■身邊事
2016年-2019年,新疆某熱力公司(下稱熱力公司)為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房產公司)供暖,2019年11月7日,雙方補簽了《2016-2019年度供用暖協議》。
2019年-2020年,熱力公司繼續為房產公司供暖,雙方於2020年1月5日簽訂《2019-2020年度供用暖協議》。
2020年9月7日,房產公司向熱力公司支付36萬元,但未註明用途。
隨後,熱力公司向房產公司主張2016-2019年度和2019-2020年度的暖氣費。
雙方為已支付的36萬元發生爭議,房產公司說那筆錢是2016-2019年度的暖氣費,而熱力公司稱是2019-2020年度的暖氣費。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兵團第二師庫爾勒墾區人民法院認為,熱力公司與房產公司之間涉及兩份供用暖協議,房產公司只履行了部分金額。而《2016-2019年度供用暖協議》簽訂時間早於《2019-2020年度供用暖協議》,先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清償責任時間順序必然在先。
於是,法院裁定36萬元為2016-2019年度的暖氣費。
熱力公司不服,向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複議。
近日,第二師中院裁定維持原裁定。
法典說
“債的清償抵充問題很普遍,長期以來一直是民商事案件中的一個難題。”新疆昌年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風玲說,當出現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究竟清償的是哪一筆債務,關涉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由此產生了債的清償抵充方法和清償抵充順序如何妥善處理的規範需求。不僅如此,債的清償抵充順序問題,還可能涉及到第三人(擔保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規定:“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相較於之前的有關規定,本法條除了在文字上做了調整,還針對債的清償抵充方法在原司法解釋規定的‘約定抵充’和‘法定抵充’的基礎上,新增了‘指定抵充’。”許風玲說,本法條規定貫穿了以債權人利益優先、兼顧債務人利益的立法原則,既符合國際立法潮流和理念,又契合我國市場經濟的客觀實際。
提個醒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了約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兩種抵充方法,第二款則是關於法定抵充的規定。由此可知,本法針對同一債務人所負擔的種類相同的數項債務的抵充方法的適用順序為:約定抵充優先,指定抵充次之,最後才是法定抵充。
對於費用、利息和主債務的抵充順序,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來源:新疆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