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標的物不確定時,因當事人之間僅存在資金的借用關係,該合同的性質應為借款合同。在買賣標的物確定後,當事人簽訂協議約定用此前借款合同項下款項購買房屋時,應視為對於原借款合同關係的清理,該協議本質上屬於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約定,應認定雙方成立買賣合同關係。
2、區分預約和本約的根本標準是當事人是否有意在將來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以最終明確在雙方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係的具體內容。就房屋買賣合同而言,當事人訂立協議約定買方交納購房款後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買方只能依據協議要求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不能直接要求履行交房義務,且雙方必須透過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才能最終確定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此協議應當認定為預約合同而非本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