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問題並不是現代人的專屬,在古代也是一個讓人頭疼的難題。
當時的人們對於食物沒有明確的範疇,只要是可以吃的,都稱之為食物。同時也認為食物安全是人類應有的基本權利,作為一枚注重食品安全的高質量吃貨,自然馬虎不得。
畢竟歷朝歷代中還有不少的皇帝因為飲食問題丟了性命,普通百姓的飲食安全也就可想而知了。
那麼,從周王朝到清代歷經五千多年,加之科學技術又沒那麼發達,統治者是如何保證民眾們“舌尖上的安全”呢?
答案是:和現代人一樣首先從根源上解決問題——“立法”。
從史料中我們可以查到,古代的法律對食品安全有著非常嚴苛的規定,和現在相比可以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歷史上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出現在周朝。
當時的周律是這麼規定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翻譯過來就是:已經變質的糧食和沒長熟的瓜果之類,是不能放到市場出售的。此外,為杜絕商販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周代規定:“禽獸魚鱉不中殺,不粥於市。”(《禮記·王制第五》)即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內的禽獸魚鱉,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不過周王朝大都以教化為主,刑罰較少,奸商自然是很少的。
到漢唐盛世,國家繁榮昌盛,人們商貿交易往來頻繁,百姓們安居樂業,對於食物的需求就更高了,酒樓和茶館遍地都是,在外面吃飯的人變多。
可當時的保鮮條件遠遠不如現在,古人既沒有衛生意識,也沒有有效的殺菌技術,食品生產和儲存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食品安全問題。
畢竟不一樣的食物都有自己的特點,如果使用了錯誤的加工手法,吃下去之後必然是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就像我們現代不時有人喝了自己泡的酒或吃了醃製太久的食物一樣,輕則洗胃重則一命嗚呼。
比如《金匱要略》記載桃子不能煮,生杏仁會傷人。《千金要方》也指出,食物放久了不能吃,所有的肉都要煮熟了再吃。
在古代,人們在這一領域的知識太缺乏了,因為錯誤地食用失去生命的人比比皆是。對於食物的儲存古人也大都是放在陰涼通風處,減緩其變質,效果可想而知,只能是短期有效,時間久了還是會變壞的。
但也沒有辦法,在那個食物相對匱乏的年代,有得吃就已經是很幸福了。因此很多貧困家庭,即使是食物變質了,但為了不浪費食物,還是會經常吃,食物中毒事件也頻頻發生。
不僅如此,就連小商商販面對這個問題時,也會因為心疼成本,抱著僥倖心理繼續出售過期食品給民眾。
為防止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唐朝法律中明確地制定了關於變質肉食品安全的法律條文,還劃定了處罰標準。
唐朝的食品安全法是歷朝歷代中最嚴格的,那時候食品種類不多,保鮮條件也不好針對這個現象,唐律也作出明確規定如果發現食物變質,必須立刻銷燬,否則肉的主人就要被打上九十大板。
另外,如果有人偷吃了肉主人沒有及時處理掉的變質肉,一旦發生食物中毒,肉的主人也要被處罰坐牢一年。
情節再嚴重點,把人吃死了,直接絞刑,一命抵一命!雖說唐律詳細地考慮到了各種情況,罪行不同,則刑罰不同。但總體來看,仍然是透過重刑來進行壓制,朝廷為直接管理者。
縱觀整個唐朝,儘管唐朝政府嚴格對食品安全嚴格把控,雖然沒有出現大規模的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但因飲食而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卻層出不窮,經常有人因為吃了變質的食物,命喪黃泉,其中還涉及著名人物。
流傳最廣的便是:詩聖杜甫吃了變質的牛肉身亡的故事。
相傳,當時郴州的地方長官聽說大才子杜甫要來,就給他送去了許多酒肉。由於當時類似冰箱的儲存方法還未出現又恰逢是夏天,商家售賣的肉變質了。
加之,杜甫有很長時間沒有喝酒吃肉了,嘴巴饞得很,不管三七二十一,大口喝酒大口吃肉,一下子就中了毒,便失去性命,一代詩聖就此隕落。
不僅如此,唐律還規定,配製藥物須先有處方,依方配製,說明文字也不得差誤,否則大夫要被處以絞刑。
估計那時候的大夫們開方子萬萬不敢如今天的醫生下筆龍飛鳳舞,有如天書。
同時,一些毒性足以致命的藥品也嚴格控制出售。儘管如此,依然有不法商家,以身試法,大文豪柳宗元就曾中過招。
緣起於一次柳宗元去生病到大夫那問診,大夫說他問題不大,讓他自行去藥店買幾副茯苓,可奇怪的是柳宗元越吃病反而越嚴重了。
於是他就去找“庸醫”打算罵他一頓,然後大夫納悶得很,明明自己的方子沒有下錯,為何不見病好?
就讓柳宗元把吃的藥拿來看,才發現原來是藥鋪掌櫃用老芋頭冒充茯苓賣給了他,最後這這個藥鋪掌櫃也受到了該有的處罰罪。
按照唐朝律法,被官府判了坐牢一年,還被流放了。此事,還被柳宗元寫到了《辨伏神文並序》裡,從此這掌櫃便擔上了做生意不守誠信的人生汙點。
而後的南宋的法律也繼承了唐律的規定,對腐敗變質食品的銷售者給予嚴懲。
不僅如此,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並且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
由此可見,不管是在古代還是現代,食品安全問題都是政府極為重視的問題,畢竟“民以食為天”,確實不可以拿食品來開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