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一款由粉絲製作的“地球冒險”系列同人遊戲《Mother 4》釋出了宣傳片。對於那些熱愛這個系列作品的玩家來說,在作者早已明確表示不再有新作的情況下,一款看起來製作頗為用心的同人遊戲無疑是個好訊息,至少不是個壞訊息。不過,這款同人遊戲自公佈以來就讓不少玩家憂心忡忡——一直以來,任天堂對自家IP的二次創作管控非常嚴格,尤其是同人遊戲,一經發現,不論內容如何、玩家反響好壞,往往都以一封警告函責令開發者或平臺下架了事。
任天堂和與其類似的IP持有者們之所以能在同人作者面前如此強勢,最重要的原因自然是各國法律對著作權的保護。一般來說,“同人作品”是愛好者在“原作”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創作作品,在創作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使用原作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背景設定等等明確歸於原作者版權所有的內容。假如原作者主張自己的權利,同人作者往往難以辯駁——任天堂要求粉絲下架同人遊戲,通常依據的是美國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我國《著作權法》也規定,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改編權都由作者享有。
不過,作為創意產物,同人作品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且“原作者”對自身著作權的主張並非無限。《數字千年版權法》中規定,“著作權保護應及於表達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以及“玩法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儘管“借鑑”了原作內容,但假如同人作品體現出獨創性,是完整的作品,其作者同樣享有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他人難以干涉——即使是有著“最強法務部”的任天堂,也只能把同人遊戲搞下架,而不能要求製作出這些同人遊戲的開發者把自己的名字從遊戲裡刪掉。
今年1月,任天堂要求免費遊戲平臺Game Jolt刪除379款同人遊戲,開發者收到的平臺提示中明確指出下架原因與《數字千年版權法》有關
與此同時,同人創作客觀上對原作的宣傳作用是許多原作者承認的。因此,不少作者、出版社、遊戲廠商對大部分內容不算出格、免費傳播的同人作品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僅在侵害了第三方利益或涉及違法犯罪時才會重拳出擊(這時候,當事同人作者要承擔怎樣的後果可能就不只是原作者能決定的了)。類似的關係讓原作和同人創作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保持著微妙的平衡關係,直到近幾年,為了進一步明確原作與同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許多廠商開始將旗下作品的素材使用、二次創作規範明文寫清,供愛好者們參考。
這就為同人作者們提供了一條“安全”的創作之路。儘管廠商列出的條款也僅有指導參考之用,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們畢竟從源頭上給同人創作上了一道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正因為同人創作指導規定了不少著作權法律法規之外的內容,所以廠商們在確保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在“指導”中允許和禁止的內容多有不同,頗有種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的味道。相應地,粉絲也可以從這些條款中一窺不同廠商對同人創作、同人作品的態度。
“霸王條款”
擁有與任天堂齊名的“最強法務部”,迪士尼對旗下IP的管控同樣嚴格。這種嚴格也反映在了衍生創作條款中。
迪士尼並未給同人作品單獨設定一篇創作指南,不過在面向所有使用者的《使用條款》中,明確包含了“使用者生成內容”。根據迪士尼《使用條款》的說法,使用者生成內容被定義為“您傳送、提交、上傳(的內容)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文字、影象、音訊、影片、參賽作品,或公眾可以訪問和檢視的其他內容”。儘管沒有明說,但從範圍上看,同人作品也可歸於其中。
迪士尼在《使用條款》中寫明,“不會主張對您的使用者生成內容享有所有權”——也就是說,那個“海上落難之後只要在沙灘上畫米老鼠,迪士尼法務部就會先救你再起訴你”的笑話,就只是個笑話而已。
然而,《使用條款》後續的說明仍能讓不少使用者(尤其是創作者)讀出圖窮匕見的味道來。比如這一段:“您向我們授予所有版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隱私權和肖象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項下的非排他性的、可分許可的、不可撤銷的和免特許權使用費的全球性許可,以目前已知或此後涉及的全部媒體格式和渠道(包括與Disney服務有關者以及在第三方網站和平臺上,如Facebook、YouTube和Twitter)使用、複製、傳輸、列印、公佈、公開展示、展覽、分發、再分發、影印、索引、評論、修改、改編、翻譯、據以製作衍生作品、公開表演、提供和以其他方式利用全部或部分該等使用者生成內容,而不論副本份數為多少,也不限制使用時間、方式和頻率,且無需向您發出進一步通知,亦不論是否署名,並且無需獲得您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的許可,或者向您或任何其他人或實體付款。”
聽上去有點兒繞,總結起來大概是,雖然“使用者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在使用者手裡,但假如迪士尼想拿去用在他們想用的任何地方,都無需告知作者,也不用向作者付費。
這還沒完,迪士尼在後面又補充了一段:“如果我們授權您創作、公佈、上傳、分發、公開展示或公開表演需要使用我方版權作品的使用者生成內容,則我們向您授予一項非排他性的許可,以使用創作有關資料所需的我方版權作品創作衍生作品,但授予該項許可的前提條件是,您將您創作的作品的所有權利都轉讓給我們。如該等權利未轉讓給我們,則您使用我們的版權作品創作衍生作品的許可應屬無效。”
按照這個主張,迪士尼幾乎擁有了對衍生作品的完全裁量權:如果迪士尼不喜歡某個衍生作品,憑一句“沒有授權”就可以讓作者下架、刪除;如果迪士尼覺得某個衍生作品不錯,只要表示“授權作者創作”,作品所有權利就都歸了迪士尼。可以說是完完全全的霸王條款。
不過,這種霸王條款違反了《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旦產生糾紛,迪士尼一方並不會因為在《使用條款》裡要求作者將所有版權轉讓給自己,就獲得法律支援。2019年,日本畫師“みんつ”公開表示自己在2014年繪製的“奇奇與蒂蒂”同人漫畫被上海迪士尼製成實體周邊產品銷售,卻從未告知みんつ本人。
みんつ貼出了自己創作的同人圖與上海迪士尼實體周邊產品的對比圖
儘管此事在みんつ推特曝光之後沒有更多後續,日本同人作者跨國追究上海迪士尼侵權機率也不大,但許多法律界人士基於現有法律法規分析的結果是,同人作者可以主張自己對二次創作中的獨創部分享有著作權,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均不能使用,迪士尼的《使用條款》只是單方面說明,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將同人作品據為己有。一旦作者較真,迪士尼的“最強法務部”也未必能保證勝利。
當然,如果真的進入訴訟程式,同人作者以一人(或者幾人)之力必然難以和巨頭企業抗衡。因此,迪士尼的“霸王條款”更多是對同人作者的一種警示:創作慾望是每個人都擁有的,也很難阻止,然而,假如某一天你發現自己的創作不再屬於自己,你會怎麼做?
我的歸我,你的歸你
對於那些鼓勵同人創作,或者說,至少不反對同人創作,控制慾也不像迪士尼那麼強的廠商而言,“二次創作規範”更大的作用是把IP持有方和同人作者的責任劃分明確。直白點兒說就是,“我的歸我,你的歸你”。廠商不動同人作者的權益,也不替同人作者背書;相應地,同人作者在不損害原作和第三方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創作,不受干擾。
這類廠商中,索尼PlayStation關於著作權的說明可以看作典型代表。在這份說明裡,PlayStation詳細規定了索尼互娛(SIE)旗下產品在圖片、影片、音樂等方面的使用方法,其中也包括“基於遊戲的自制圖片和文件”。只要作者遵守幾項條件,就可以自行創作。
PlayStation提出的條件包括“不以盈利為目的”“不要產生倫理道德問題,不能嚴重損害角色和原作遊戲的世界觀”“不能把使用了SIE遊戲素材的作品開放給第三方使用(這一條不論是否商用)”“內容必須是原創”“必須標明權利歸屬”“不能使用已有明確規定禁用的素材”等等。可以看出,儘管PlayStation在如何定義公序良俗、怎樣刪除不適宜的作品等方面主張了最終解釋權,但這幾項條件基本上可以滿足普通同人作者的需求,也有一定協商空間,只要作品不太出格,廠商一般不會去找同人作者的麻煩。
PlayStation主頁的“著作權相關”表述中明確提到了衍生作品,列舉出的幾項條件也不算苛刻
微軟的《遊戲內容使用條款》總體來說與索尼大同小異,只是更詳細一些,其中包含了直播、廣告收入、使用作品參加第三方比賽等方面的規定。
微軟的《遊戲內容使用規範》,頗為詳細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這篇使用條款中也提到了微軟可能會在網站或其他作品中釋出使用者創作的內容,而且不會支付費用,看上去也有霸王條款之嫌,但微軟在實際操作中幾乎不會真的去和自己的粉絲爭權奪利。2017年,一部由愛好者自發製作的《光環》同人遊戲《Installation 01》引發爭議,微軟和343工作室聯絡開發團隊後,僅公開了一份“免責宣告”,表示只要開發者們保持非商業性質、不用作品盈利,《Installation 01》就沒有來自微軟的法律威脅。
面對同人遊戲《Installation 01》,微軟和343工作室表達了寬容、支援的態度
相比之下,任天堂對於同人創作的態度仍是“三巨頭”裡最嚴格的。2018年,任天堂釋出“在網路服務中使用任天堂著作的指南”,放寬了對旗下游戲直播、截圖、影片剪輯的許可權。在“指南”下方的問答內容中,對於“基於任天堂智慧財產權創作的內容”(比如同人圖)的規範,僅僅提到了一句“應在各國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即使使用者向他們詢問自己的作品是否在法律允許之內,任天堂也不會回答,“一切解釋權歸我所有”,可謂滴水不漏。
從實際狀況看,任天堂對不同型別同人作品的態度不盡相同。儘管以前也有“跨省”逮捕“皮卡丘”同人漫畫作者的先例,但近幾年來,任天堂對同人小說、圖片基本上不支援也不反對,一些看上去打擦邊球的同人活動,態度也只是“無可奉告”了事。反觀同人遊戲就沒這麼幸運了,許多開發者(他們都是任天堂的忠實粉絲)在製作之初就已反覆宣告其非盈利、無意侵害任天堂權益的立場,但任天堂仍然沒有放過任何一個,一經發現,至少要追究到遊戲下架。
對於那些擁有多個IP的廠商來說,以廠商名義釋出的“指南”“參考”算是總則,具體到某部作品,還有專門針對這一作品的同人創作指導。比如說,假如你想了解Square Enix關於遊戲素材使用的規定,那麼你需要去Square Enix主頁上查詢;假如你只是想創作2B、9S等角色的同人,那麼你只需要瞭解“尼爾”系列的同人指導準則即可——後者可比前者簡單明瞭多了。
廠商一般會強調“保留一切反對權利”,但實際上對同人創作還是比較寬容的
總結來說,目前我們熟悉的大部分遊戲公司,對同人創作的態度都差不多:只要不損害原作和第三方利益,就不會公開反對。對於同人作者來說,需要把握的重點有三:其一,不直接使用官方素材;其二,不違反公序良俗;其三,不以盈利為目的。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這幾條也不是完全沒有商量餘地。比如橫尾太郎就曾經發推吐槽“尼爾”同人指導準則——要說起“不違反公序良俗,不做超出社會容忍限度的行為”,“尼爾”原作故事就不怎麼符合要求……
對於一些涉及第三方授權的IP,比如“賽馬娘”,其同人創作規範也會複雜一些
大家一起來
還有一些廠商願意給同人作者更多空間,Type-Moon就是個典型例子。
也許是因為本身就從“同人社團”起家,Type-Moon對同人創作的接受度,或者說,對同人作者們的瞭解程度要更高一些,其版權素材使用指南中的內容與其說是限制同人,不如說是限制盜版和打擦邊球的山寨行為。
比如,大部分廠商規定的“禁止使用官方素材”一項,Type-Moon雖然也有要求,但範圍再度放寬,同人作者不能直接使用的僅有原作Logo、音樂、音效、直接描圖等幾項,其他諸如截圖、影像、劇本等內容,都可以有限度地開放——如果玩家是為了介紹作品、發表感想、根據原作世界觀進行二次創作,那麼即使是官方素材,也可以酌情引用。
更重要的是,不論是Type-Moon主頁上的素材使用指南,還是《命運:冠位指定》(FGO)等遊戲的二次創作規範公告,其中都沒有“不違反公序良俗”一類說法。對於一部分同人作者而言,這可以說是相當貼心的舉措了。
這當然不意味著創作Type-Moon作品同人就可以隨意違反公序良俗——事實上,也許是Type-Moon更清楚地瞭解“不違反公序良俗”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說法,又或者“違反公序良俗”這件事兒本身也無法由遊戲公司來處理,不論如何,Type-Moon的同人創作規範最終呈現出了更寬容、更信任的姿態,這無疑是同人作者們更樂於見到的。
擁有同人背景、對同人創作理解寬容的廠商,做到Type-Moon這樣大概就是極限了。不過,還有一個群體更加自由奔放——獨立開發者。許多獨立開發者對同人創作的態度可以用“百無禁忌”4個字來形容,轉發同人圖、和同人作者頻繁互動等行為相當普遍。
原因也很明顯。從自身特點來說,獨立遊戲開發者大多都帶著點兒特立獨行的勁頭,開發者、玩家、原作、同人這些身份的界限並不那麼明確;從現實角度說,獨立開發者時間、精力、技術有限,同人(哪怕是“那種”同人)對擴大作品知名度、延續作品生命力等多個方面都是利大於弊。
2020年,獨立恐怖遊戲《玩具熊的五夜驚魂》(Five Nights at Freddy’s)開發者Scott Cawthon發起了一個名為“The Fazbear Fanverse Initiative”的計劃。這個計劃面向“玩具熊的五夜驚魂”同人遊戲作者,不僅向他們開放版權,Scott Cawthon還會出錢資助那些有想法的同人開發者,幫他們把遊戲上架正規平臺銷售。
對於獨立遊戲開發者來說,“鼓勵同人創作”不僅是一種態度,也有實際效果
某種程度上,Scott Cawthon的做法已經超越了“對同人的態度”,而是直接把有潛力的同人作者拉來和自己一起幹。說是支援同人創作也好,說是集思廣益、解放IP活力也罷,在獨立遊戲與同人共存的生態方面,Scott Cawthon可以說是開了一個頭。
不過,和商業作品相比,同人創作在時間、內容上都沒有太大保障。“The Fazbear Fanverse Initiative”開展一年多,仍然只有5款同人遊戲參與,進度也參差不齊。Scott Cawthon的嘗試能否成功,還有待觀望。
知己知彼
正常情況下,遊戲廠商尊重愛好者們的熱情與創作慾望,同人作者在表達創意的同時保護廠商的權益,最終達成雙贏,是不難做到的。以此為基礎,“安全”的同人創作也建立在瞭解不同廠商的著作權條款上。
限於篇幅,本文無法列舉出所有遊戲公司的著作權條款。假如你想要了解某一家廠商、某一款遊戲的具體規定,可以使用幾個固定關鍵詞搜尋:
如果是日本廠商,“著作物利用規約”“二次創作 ガイドライン”配合公司名稱、遊戲名搜尋,大致可以得到明確答案,也有些廠商會將規定寫在Q&A中。
如果是歐美廠商,類似內容往往會寫在“使用者協議”“Policy”“Terms of Use”裡,由於使用者協議往往涉及多個方面,查詢起來會有些麻煩,但也不太難。
總的來說,“知己知彼”在同人創作上也十分有效,一則明確的使用者協議或同人創作規範,是對廠商和同人作者雙方的尊重和保護。作為同人作者,花十幾分鍾瞭解一下,是很有必要的。
當然,除了著作權,同人作者或多或少也要了解一點兒人情世故。我們也許很難控制自己喜歡上什麼樣的作品和角色,但也要注意遠離那些想吃同人的流量紅利,卻不願意尊重同人作者的版權方——這時候,多多觀察是最有效的,不光要看他們怎麼說,還要看他們怎麼做。